一、拼车与非法营运之间的区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在道路上营运,必须取得营运许可证。因此私家车若在路上载客营运,则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构成非法营运,将会受到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在保险理赔方面也可能遇到麻烦。 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偿营运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有收取酬劳的行为,即车主和同车人之间是否涉及金钱支付。然而,出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因此,可以对于出行中的单笔费用,可以由出行人单独支付,而不通过车主进行。比如在拼车前约定各自承担的油费,单笔加油费用直接支付给加油站,而不与车主产生金钱往来。 二、签订了搭顺风车(拼车)协议,无法完全避免风险: 首先,合同法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即使合同协议上有相应的免责条款,但都是无效的。只有对于财产的损害可以通过合同协议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使顺风车(拼车)双方都在协议里约定好了,如果车主不慎导致乘客身体受到损害不负责,这类条款是无效的。 顺风车(拼车)协议不是某些不良车主借机非法营运的幌子,如果拼车价格不太合理,就涉嫌非法营运。 例如:某车主在途中又以缴纳车辆磨损费为由,要求拼车客每人多给钱。车到目的地后,乘客支付钱物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按相关规定,车主将被罚款3到10万元。车主虽表示自己是好意让人拼车,但收取的钱完全不是属于平摊性质,已经涉嫌非法营运,所以最终还是被处以3万元罚款。 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或协议中并不当然有效,除应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规定。 1、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合同法》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 4、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 5、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与法律基本原则及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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