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访四川岳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受贿一案惊人天下
司法办案人员多次接受涉嫌行贿犯罪嫌疑人大吃大喝
2014年11月18日上午8点50分许,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大门口人山人海。经打听,才是九点钟该法院要公开审理广安区东岳乡被告人李树平涉嫌受贿一案,并随同公众一起进入了法院二楼的庭审室。
9点30分左右开庭审理,首先公诉机关(岳池县检察院公诉科)宣读了被告人李树平涉嫌受贿一案的公诉材料及事实的公诉书。而被告人李树平在法院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服,在11月18日全天及27日上午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李树平泪诉了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于5月26日至30日对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并明确陈述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具体地点、具体时间、具体人员等细节。如:用拳打脚踢,用烟头烧手臂,用蜡烛点燃强行把他的全身衣裤脱光后让燃烧融化的蜡流滴在下身关键部位等等获取的假自诉口供材料。
一、暗访两次庭审后的相关内容调查
2014年12月3日上午,调研员对11月18日全天及27日上午半天,对岳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树平涉嫌受贿一案中涉及到的所谓行贿人员、证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核实。(一)肖某某,男,广安区东岳乡人。他向本调研员介绍:2014年6月18上午,岳池县检察院反贪局吴姓、姚姓(他们自己介绍)的工作人员来到我们东岳乡政府,通知我去并在一间办公室询问了我与李树平的有关事情。当时问完我们材料后已经12点过了,我随便说了一句一起吃一顿饭,他们就答应了,有检察院姓吴的、姓姚的等人在东岳乡政府食堂吃的,花了700多元钱,我还给他们每人一包硬盒的中华烟。2014年6月19日,在广安市检察院办公楼的办公室,岳池县检察院姓吴的、姓姚的要问王某、肖某某他们与李树平书记的事情,是我带王某、肖某某去广安市检察院的,他们两个人不认识检察院找他们的人,大概问完他们的事情后也是12点过了,检察院姓吴的、姓姚的还有两位不认识的办案人员 ,加上我们3个人一共7人去广安市邓家码头顺航游轮上吃的鱼,是王军买的单,花了多少钱不知道,王军还给他们每人发了一盒好烟。另外,肖某某还说:“听杨小华的妻子说,她也请了岳池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吃了炖鸡的,时间不清楚了,吃饭地点离检察院不远。”二)王某(男)、肖某某(男)、(与前者不是同一个人),均为广安区东岳乡人。2014年12月3日上午11点许,他们向本调研员介绍:2014年6月19日上午,岳池县检察院通知我们去广安市检察院有事,姓吴的、姓姚的要见我们,主要是找我们3人都是在东岳乡政府管辖内的地盘上做工程之事,我们向检察人员讲得很清楚,我们没有给李树平送过钱,大约在中午1点(13点左右)问完材料后,从广安市检察院讯问室出来,就去了邓家码头的顺航游轮吃饭。有问我们材料的姓吴、姓姚的具体叫什么名字不清楚,其中有办另外案子人员来了两人不知姓名。在船上吃的中餐、鱼,每人喝了两瓶啤酒,花了一千多元,是王某私人买的单,我还给他们几个人每人发了一包“95南京”牌香烟。该烟买成100元钱一盒。还有我听刘某说,在岳池东湖茶楼,由岳池县检察院严某把岳池县检察院姓姚的检察官喊来3人吃了800元左右,送给岳池县检察院姚某一条烟,刘某说过是一条好烟,具体什么牌香烟我就不清楚了。三)何秋(被告人李树平)的妻子。2014年12月3日13点20分左右,向本调研员提供了,她分别在2014年10月6日11时(地点:广安区西溪新城印象唐朝后坝坝茶)和2014年11月6日16时(地点:广安区西溪路交警平台旁坝坝茶)与刘某某的谈话内容录音,以下为其中的部分谈话内容(刘某属该案所涉相关人员)
二、岳池县检察院的领导避而不见
2014年12月4日上午10点过,本调研员来到岳池县检察院政治处办公室,一位廖姓的女工作人员很热情的接待了我。我向她出示了证件、介绍信,并向她介绍了来该检察院的事由,她立即出门不知向哪位领导打电话了,一会进来办公室上网核查调研员的单位及身份,刚一核查完,她的手机又响了,边接边又出办公室外面,大约十多分钟,她回到办公室,向本调研员讲,检察长和我们的主任都不在,在外面调研。当向她问到院里其他领导时,她回答:“都不在”,纪检监督部门的领导呢?她回应:“都不在”,当问到她什么时候领导在时,她回答:“不知道”。这样她只好送本调研员到电梯处,离开而去了。
三、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词
被告人李树平涉嫌受贿一案,我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以其辩护人的身份参与本案诉讼。我们充分期待并完全相信合议庭能秉持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下称法发〔2013〕11号通知)所规定的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判。
本案被告人的口供系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取得,关键证人的证言系威胁、引诱、变相抄袭形成,二者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案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被告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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