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证如山的冤判
南充市政法委、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世蓉 、张煜,住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依法为子张雍申诉近12年,其中辛酸无法用语言表达,一句话司法腐败猛于虎,千刀万剐也难以抚平被伤害的心。
因03年仪陇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名对张雍处刑12年,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仍以强奸罪名处刑10年。对判决和裁定均不服,在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58页,共计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和裁定书,形成了错判冤判的证据链,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 、定罪处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应当排除。
在本案定案的案卷笔录中存在:公安篡改询问笔录 ;冒充签名伪造证据未捺印 ;刑讯逼供 ;指供诱供骗供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这些违法证据,在案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
二、本案法律程序不合法。
1、公安办案人员违法取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只要一打开侦查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
2、判决违法。法院违背了必须要把证据审查核实清楚之后才能定案的法律规定,恶意将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判决。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一方面承认公安收集的证据违法,另一方面又用违法证据判决。
3、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在07年3月27日对本案举行了听证,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两份,并在同年8月21日两次书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现已7年有余,尚未作出任何答复,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审理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07年8月7日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申诉人的诉讼权力,(07)119号通知书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四川省高级法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早出了13天,提前了13天制作出了该知书。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做法,不仅法律程序不合法,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三 、案卷笔录显示: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错误。
就以本案公安收集的全部案卷笔录,也只有小姐在案卷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间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性关系的证言,依法,违法,不犯罪。
四、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2、3、5、8、9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本案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张雍、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4年 11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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