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李大爷将女儿抚养长大,女儿却远嫁他乡拒尽赡养义务,李大爷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近日,记者从盐亭县法院获悉,此案经该院一审,依法判决李大爷女儿李彩虹(化名)定期回家看望父亲,并支付生活、医疗以及护理费用。 女儿常年不归家 父亲无奈上法院 李大爷是盐亭县某乡农民,1980年与妻子何春华(化名)结婚,次年生下女儿李彩虹。1986年初,李大爷与妻子协议离婚,女儿随父亲生活。1999年8月,李彩虹外出务工,偶尔与父亲电话联系。外出打工期间,李彩虹认识了湖北籍青年刘某,两人于2005年结婚,婚后夫妻俩一直在武汉经营生意。 后来,李彩虹逐渐疏远了父亲,不仅不回家看望父亲,连电话问候一年也不超过3次。有时李大爷主动给女儿打电话,但李彩虹总是说很忙,便匆匆挂掉电话。随着年龄增大,李大爷身患高血压、糖尿病、骨质增生等多种疾病,长期靠药物控制,经常住院,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李大爷生活困难。 期间,李大爷多次与李彩虹联系,希望女儿能承担一定的赡养费用,但李彩虹不仅不理睬,最后连电话号码也换了。自2009年以来,李大爷多次设法与李彩虹联系均无音讯,先后三次去武汉寻找无果。今年3月,李大爷无奈之下,将李彩虹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女儿每年至少回家探父3次 盐亭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在警方帮助下找到了李彩虹的居住地址,对其依法传唤。法院认为,李大爷与李彩虹系父女关系,如今其年近七旬,且身患疾病,无经济来源,李彩虹作为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 盐亭县法院作出判决,李彩虹每月支付父亲生活费、门诊费、房屋租赁费等共计1000元,李大爷生病住院发生的住院费、医药费在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后的余额由李彩虹承担,李大爷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产生的护理费用由李彩虹支付。此外,李彩虹每年至少回家看望父亲3次。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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