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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王强两届院长好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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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治中国,在完善的司法体制下,法律是用来伸张正义的,而不是用来谋取私利的,更不是用来草菅人命的。决不允许任何权力和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也决不允许“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荒诞闹剧,就算你是法院院长也不可以。要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审判和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用来伸张正义的,而不是用来谋取私利的,就算你是法院院长也不可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去哪了?办案的人良心去哪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最想不通的事情;
一;你兰新华作为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你们作出等二审判决适用酌定减轻后没有缘分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还没有生效就交付执行了。经熊医生指出后,你作为院长不但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反而弄虚作假,以“再审裁定维持原判”来忽悠,你的那个审判监督庭庭长也牛逼,还公开叫嚣“我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够确定原判决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这是人话吗?
二:你王强院长作为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院长,省高院信任你才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该案,经再审查明熊医师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后,你在没有人指控熊医生有医疗事故犯罪涉嫌,也没有人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没有经过审理,没有让熊医生举证证明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你手中没有任何鉴定证明有医疗事故存在的情况下,你就凭空给熊医师安一个医疗事故犯罪,判决书上连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的法官名字都没有。现在问你是指派的哪个法官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你都说不清楚。你做的这是什么事情你明白吗?我们先不说熊医生的行为是不是就构成了医疗事故犯罪,但至少还没有经过审理,我们不知道有无证据证明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还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未经依法审理前无法确定。就案件实质而言,你还没有经过任何鉴定证明该案有医疗事故存在,也没有经过任何鉴定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更不说熊医生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什么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你凭什么判决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法治就必须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必须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像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兰新华、王强两院长这样,自以为有强硬的后台庇护 着,就胆大妄为、胡整乱判,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永康、李春城这一帮人的余孽在四川省太多了,王强院长的后台既多且硬,共产党是把他们没办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的后台既多且硬,所以敢于挑战共产党的法治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句良心话:如果i不是王强院长依仗上面有周永康、李春城的爪牙给他撑起的保护伞,哪个中级法院院长敢在省高院指令再审,查明无罪的案件,私下给申诉人安一个罪名了事。如果上面没有逗硬的人作后台,就算吃了豹子胆都不敢。而且王强院长的手段也极为独特,不要公诉机关指控、举证;不要被告人辩论、举证;不要的二次再审的合议庭审理,就他王强院长与那两个顽固坚持要给熊医生判有罪的副院长一起暗箱操作就把这份再审判决整出台了。你们说: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要是王强院长插手过得案件,你还敢相信吗?会有公正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王强院长不是周永康船上的人,鬼都不相信。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1-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包打包唱几十层楼,似乎不妥。罪与非罪,用事实依据与对照法律准绳,网友一见便知。咋就把人医治到不出气了?总得有个科学解释,令网友信服不是?非法行医是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从医行为,医疗事故是把事情弄糟了,侵害了病员的健康权。你分开说明说于哪一种吧。再说法律审判有法定程序,建议你通过法定程序走,不宜在论坛抠帽子说谁是谁的人,这是要不得的。

发表于 2014-11-8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无证行医,你医死了人还好意思在网上唧唧哇哇的叫,小心再犯罪被判刑!人民法院不是你叫唤就能改变的!

发表于 2014-11-8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你非法收了楼主多少钱,质疑楼主的帖子就发不出来?

发表于 2014-11-8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非法行医医死了人还好意思在网上狂吠,谨防判你一个诽谤罪。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搞懂什么是刑法意义的非法行医行为、什么是刑法意义的医疗事故行为,你就别开黄腔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

1049833481 发表于 2014-11-8 15:58
楼主你非法行医医死了人还好意思在网上狂吠,谨防判你一个诽谤罪。

回复1049833481

没有搞懂什么是刑法意义的非法行医行为、什么是刑法意义的医疗事故行为,你就别开黄腔了。我们发帖是要王强院长用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罪名他在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后,未经依法审理就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就是说要王强院长自己来证明他自己的作为合法、有据。如果你是王强院长的代言人,那你的这个说法就简直是胡说八道了。你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都没有,罪名来评论呢?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应该由王强院长出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判决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不是要熊医生出示证据证明自己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颠倒使用。而且是谁指控谁举证。本案由于王强院长既担任审判的法官,又充当了公诉人,(公诉机关就是由于鉴定不是医疗事故,所以认为熊医生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才没有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所以王强院长必须出示证据证明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否则就不仅是混账而且还不要脸。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1049833481 发表于 2014-11-8 15:50
楼主无证行医,你医死了人还好意思在网上唧唧哇哇的叫,小心再犯罪被判刑!人民法院不是你叫唤就能改变的! ...

1049833481网友:我们知道王强院长依仗上面的保护伞,才敢在省高院指令再审,查明无罪的情况下,给熊医生安一个医疗事故罪名了事。如果上面没有逗硬的人作后台,就算他吃了豹子胆都不敢。这巴中市自己法院的黑暗不是我们叫唤几声就能改变的!党中央把喉咙喊破要求反司法腐败,清除司法部门的害群之马,王强院长连球都没有甩。我们还是懂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1049833481 发表于 2014-11-8 15:54
版主你非法收了楼主多少钱,质疑楼主的帖子就发不出来?

你不需质疑,如果你懂法律的话,要关注这个案子,请留下联系方式,我们把所有的裁判及关键证据给你,你就明白了。如果你不懂法律,就别装内行说外行话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1049833481 发表于 2014-11-8 15:58
楼主你非法行医医死了人还好意思在网上狂吠,谨防判你一个诽谤罪。

如果说没有铁的事实在哪里,难道王强院长还不知道以捏造事实诽谤追究我们吗?看把你聪明得有些过头了吧?你应该清楚王强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的高材生。

发表于 2014-11-8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在网上污染我们的视听,论坛不是审判之地,觉得冤枉去中纪委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现在实行法官终身负责制了。打开论坛每天都看到你一个人在那演单簧,一个人表演累不。顶啊顶,我都实在看不下去了。法制是不被舆论左右的,况且你一个人都是你一个人在那上面自编自演。够了,作为一个旁观者都看不下去了,不要再污染我们逛论坛的心情。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麻麻串串 发表于 2014-11-8 20:46
不要在网上污染我们的视听,论坛不是审判之地,觉得冤枉去中纪委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现在实行法官终身负责 ...

你没有评判这事情的能力,并不能就限制别人在网上讨说法的权利。我们发帖的目的是要求王强院长拿出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来,以证明法院作出判决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就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请懂法的网友评判、监督。本来就没有打算要那些不懂法的人横插一腿,说无用的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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