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院长的“立案后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才是对法律的曲解:
(一)不能仅以公安机关立案与否作为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标准。
1.应严格遵循法律的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述法律意义内容。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是为社会全体成员设立的,必须以文本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对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文义解释只能是:其一,案件被立案侦查或受理;其二,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任意扩大或缩小都是对法律的曲解。
2.应体现追诉时效的价值。追诉时效的立法目的,一是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价值间进行平衡,二是在刑法打击和刑法谦抑性两种价值间进行考量。一方面,如果案件一经立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即不论何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将使司法机关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打击过往的陈年旧案,不仅不能对现行犯罪形成有效的打击力度,而且用刑法作为唯一预防和惩治犯罪之手段的做法也有悖现代刑法追求谦抑性的精神;另一方面,对追诉时效不做限制的做法也是对司法权的误读,它将司法机关的追诉权无限放大,忽视了刑法人权保障的机能,通过无限追诉并不能增加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
(二)对“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解读。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案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设置了两个条件:一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二是在前条件满足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
对于第二个条件中“逃避”行为的认识,在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只要符合案件被侦查或受理的前置条件,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就是逃避侦查。其理由是:作案后,犯罪嫌疑人应当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其主观上具有消极逃避侦查的心理态度。按照这种逻辑,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应当立即投案自首,否则就是逃避侦查,从而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否则犯罪嫌疑人的不自首就会成为其不受追诉时效保护的理由,这种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实际上,所谓逃避侦查的行为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观上,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正被刑事追究而欲逃避刑事责任;客观上,行为人有积极地逃跑或藏匿的行为,包括采取销毁证据、收买证人、伪造身份证据等积极行为使侦查活动难以有效展开。从这个角度,只要没有刻意躲避侦查的积极行为,犯罪嫌疑人就应受追诉时效的保护,而对“逃避”成立的证明责任则由司法机关承担。
对“追诉”的理解,有人理解为“开始追诉”。即只要在时效内启动了追诉程序,追诉期限就无限顺延,案件就不受时效的限制。这种理解与我国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相悖的。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促使犯罪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另一方面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重要意义,是现代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如果一经立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司法机关将要花费大量司法资源去处理陈年旧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极大地削弱了及时打击现行犯罪的力量。同时,将司法机关的追诉权无限放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环境的改变,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谅解,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会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相反作用,客观上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对人权的保障。
应当说,法律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及最高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逐渐深化的。如1982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中规定“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这说明,在当时对“追诉”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开始追诉”。在当时“严打”形势下,刑罚的目的侧重于特殊预防,追求从重从快打击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观念也随之演进,刑罚的目的更侧重于一般预防,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重。97刑法颁布后,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此司法解释予以废止。这“一立一废”反映出司法界对“追诉”理解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法治观念与时俱进的过程。追诉不只是“开始追诉”,而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全部诉讼活动。追究刑事责任表现为给予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等,而这些都要经过审判才能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一规定充分说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当其诉讼程序进行到哪个诉讼阶段,就在哪个阶段终止;而不是在立案时尚未过追诉期,仅因侦查机关立案了,就可以无限延长其追诉期。刑法典的这种明确规定,从法理上明析了“开始追诉”仅是个时点概念,而“追诉”既是个时点概念也是个时间概念,它不仅要求“开始追诉”的时点行为在时效内,也要求后续的所有“追诉”行为都在时效内,一旦超过时效,则应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