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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王强两届院长好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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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了,该不该落实法治了,该不该限制特权了?我爆料 一件真实的案子,该案历经14年了,历经巴中市中级法院两届院长,请大家看一下巴中有多黑暗;普通老百姓活得有多艰难 ;执法者的特权该不该关进笼子;那些主要领导的良心该不该发现........

       第一是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作出二审判决,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犯罪,适用酌定减轻处罚后,改判有期徒刑3年(原判10年)但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酌定减轻判决没有生效就交付执行了,当时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是兰新华。办案法官的理由是:“巴中市所有的酌定减轻案件都是由兰院长决定、审委会通过就交付执行了,人大、政法委、检察院都没异议,不可能因为你一案坏了巴中的规矩”

      第二是2011年省高院指令对该案再审,再审查明熊医生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罪名不能成立。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委会不经审理,直接给熊医生安一个医疗事故罪名,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了事。此时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是王强。王强·院长的理由是我们是执行省高院指令、再审查明你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变更罪名、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你虽然一直作的无罪辩护,公诉机关也没有指控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但法院认为你构成医疗事故罪,我只能告诉你,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省高院也驳回了你的申诉。你说的医疗事故犯罪超过刑事追诉时效不再追诉问题,是你对法律的误解,刑事案件只要立案追诉了就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至于是谁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为什么不通知你作最后陈述;判决书上面为什么不写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法官的名字,这些都是法院的秘密”。

       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12日,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邀请执业医师熊医生为王XX剖宫取胎手术主刀。术中发现王XX患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送转通江县医院治疗,途中王XX死亡。死者家属以“非法行医致死人命”控告后,通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报捕后经通江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认为:“熊医生于1988年取得主治医师职称,长期在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并依法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无证据罪名熊医生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案件退后补侦。2001年4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犯罪将熊医生逮捕。由公安委局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结果:“1、王XX死亡原因无法鉴定,2由于王医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擅自开办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原洪口镇卫生院已被政府拍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卫生局收回,王医生在医院原址继续开业行医2年,卫生局及政府表示默认)通江县检察院分管批捕和起诉的副检察长认为:"不可能检察院还错捕了人,维稳是压倒一切中心的中心"改以非法行医罪对熊医生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熊医生以“本人是1988年合法取得西医主治医师职称,1999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证书,是依法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既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其行医行为也不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理由”上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 “鉴于无证据证明王XX的死亡与熊医生的非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对医生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但酌定减轻后未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了。(合议庭法官认为;巴中市的酌定减轻案件全是院长决定,审委会通过就交付执行了,不能因为熊医生一案而坏了巴中的规矩)。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第一次再审裁定 “维持原判”;(审判长称;我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够确定原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由于非法行医罪名无法成立,撤销(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通江县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二: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医生以“一: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控辩双方的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辩论;二:熊医生一直作无罪辩护,依法也不得对医疗事故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就是简易程序也没有告知熊医生作最后陈述,三: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熊医生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依法不得追诉”为由,申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公诉方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也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
       熊医生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网上信访;省高院2014年5月9日网上回复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解释:“我们是执行省高院指令、再审查明你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变更罪名、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你虽然一直作的无罪辩护,公诉机关也没有指控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但法院认为你构成医疗事故罪,我只能告诉你,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省高院也驳回了你的申诉。你说的医疗事故犯罪超过刑事追诉时效不再追诉问题,是你对法律的误解,刑事案件只要立案追诉了就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至于是谁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为什么不通知你作最后陈述;判决书上面为什么不写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法官的名字,这些都是法院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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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一直强调;该案与周永康的维稳没有半点关系,他自己与周永康之流没有半点关系。但王强院长你该解释:你王强是执行省高院哪一个的指令、再审查明熊医生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熊医生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变更罪名、改判为医疗事故犯罪‘拿出证据来呀?你又是指派的哪个法官独任审理的熊医生医疗事故犯罪部分?难道你也记不清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 终身追责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老百姓也知道的:
院长说一句话就是定论了;审判委员会作出一个决定,基本上也是定论了。副院长在其主管范围内干预案件,权力也是很大的。普通合议庭作出判决都要庭长来签发,庭长同意判决结果,法官才能写判决书。法官判案很大程度上听命于上级,产生“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这种做法就是司法的行政化。
熊医生案在通江县法院一审时就表现得淋漓尽致了,开庭审理那天,还未开庭时刑庭庭长通知合议庭:”你们今天上午把熊医生这个非法行医审理了,再把那个打架的也审理了,他这个非法行医是已经是定了的了,审理只是个程序过场,按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死亡起花刑判10年就是了,他还有啥说的“;一审法院院长说的:”行医整死了两三个人还无罪,哪个才有罪呀“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1-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一旦出错案、冤案,没有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纠错,一错、再错,错的结果仍然是依法纠错;错案追责,体现公平正义,好,好,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1 16:58
不懂法装懂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中国,要让每一个案件都看到公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1 17:04
所以说你断章取义,根本没有读懂法律精神,法律是一个整体,你只看一句。追诉时效是正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8.123.129.x 发表于 2014-11-1 17:04
所以说你断章取义,根本没有读懂法律精神,法律是一个整体,你只看一句。追诉时效是正确的。

王强院长的“立案后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才是对法律的曲解:
       (一)不能仅以公安机关立案与否作为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标准。
  1.应严格遵循法律的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述法律意义内容。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是为社会全体成员设立的,必须以文本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对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文义解释只能是:其一,案件被立案侦查或受理;其二,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任意扩大或缩小都是对法律的曲解。
  2.应体现追诉时效的价值。追诉时效的立法目的,一是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价值间进行平衡,二是在刑法打击和刑法谦抑性两种价值间进行考量。一方面,如果案件一经立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即不论何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将使司法机关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打击过往的陈年旧案,不仅不能对现行犯罪形成有效的打击力度,而且用刑法作为唯一预防和惩治犯罪之手段的做法也有悖现代刑法追求谦抑性的精神;另一方面,对追诉时效不做限制的做法也是对司法权的误读,它将司法机关的追诉权无限放大,忽视了刑法人权保障的机能,通过无限追诉并不能增加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
  (二)对“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解读。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案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设置了两个条件:一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二是在前条件满足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
  对于第二个条件中“逃避”行为的认识,在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只要符合案件被侦查或受理的前置条件,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就是逃避侦查。其理由是:作案后,犯罪嫌疑人应当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其主观上具有消极逃避侦查的心理态度。按照这种逻辑,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应当立即投案自首,否则就是逃避侦查,从而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否则犯罪嫌疑人的不自首就会成为其不受追诉时效保护的理由,这种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实际上,所谓逃避侦查的行为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观上,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正被刑事追究而欲逃避刑事责任;客观上,行为人有积极地逃跑或藏匿的行为,包括采取销毁证据、收买证人、伪造身份证据等积极行为使侦查活动难以有效展开。从这个角度,只要没有刻意躲避侦查的积极行为,犯罪嫌疑人就应受追诉时效的保护,而对“逃避”成立的证明责任则由司法机关承担。
    对“追诉”的理解,有人理解为“开始追诉”。即只要在时效内启动了追诉程序,追诉期限就无限顺延,案件就不受时效的限制。这种理解与我国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相悖的。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促使犯罪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另一方面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重要意义,是现代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如果一经立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司法机关将要花费大量司法资源去处理陈年旧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极大地削弱了及时打击现行犯罪的力量。同时,将司法机关的追诉权无限放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环境的改变,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谅解,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会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相反作用,客观上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对人权的保障。

  应当说,法律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及最高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逐渐深化的。如1982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中规定“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这说明,在当时对“追诉”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开始追诉”。在当时“严打”形势下,刑罚的目的侧重于特殊预防,追求从重从快打击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观念也随之演进,刑罚的目的更侧重于一般预防,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重。97刑法颁布后,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此司法解释予以废止。这“一立一废”反映出司法界对“追诉”理解的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法治观念与时俱进的过程。追诉不只是“开始追诉”,而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全部诉讼活动。追究刑事责任表现为给予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等,而这些都要经过审判才能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一规定充分说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当其诉讼程序进行到哪个诉讼阶段,就在哪个阶段终止;而不是在立案时尚未过追诉期,仅因侦查机关立案了,就可以无限延长其追诉期。刑法典的这种明确规定,从法理上明析了“开始追诉”仅是个时点概念,而“追诉”既是个时点概念也是个时间概念,它不仅要求“开始追诉”的时点行为在时效内,也要求后续的所有“追诉”行为都在时效内,一旦超过时效,则应终止。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仅以公安机关立案与否作为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标准。
  应严格遵循法律的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述法律意义内容。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是为社会全体成员设立的,必须以文本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对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文义解释只能是:其一,案件被立案侦查或受理;其二,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任意扩大或缩小都是对法律的曲解。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追诉”既是个时点概念也是个时间概念,它不仅要求“开始追诉”的时点行为在时效内,也要求后续的所有“追诉”行为都在时效内,一旦超过时效,则应终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 09:01
不知道在哪里百度的来,你咋不去最高院呢?结果是一罪犯。判你有罪你就黑法官,判你无罪就哥功诵德,给人戴高帽。小人嘴脸。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发帖的目的很简单,就是对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解读不了;第一;不知道是哪个法官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法院及王强院长至今不告知,还说是法院的秘密。我们无从知道这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根据示什么,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是什么?现有的证据显示,死者的死亡原因不能查清,而且无法鉴定(被法医尸检乱整后就没法鉴定了),由于死亡原因不明就不能确定与医生等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且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熊医生有法律意义定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所以医疗事故无从谈起。判决书上说的那些问题(医院条件差,管理紊乱,无血库,病历记录不全)都是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的事情,与被邀请去做手术的熊医生没有任何关系,毛都粘不上一根,你王强院长为什么不去调查王医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的医疗机构行医,你审理都不审理就给熊医生安一根医疗事故犯罪,你到底有什么秘密不可告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8.123.129.x 发表于 2014-11-2 09:01
不知道在哪里百度的来,你咋不去最高院呢?结果是一罪犯。判你有罪你就黑法官,判你无罪就哥功诵德,给人戴 ...

不管你是百度,还是摘抄都对头,关键是找出法律依据,证明法院判决的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有据,否则单凭王强示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整的就认为判决正确,那就是舔屁股的话。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8.123.129.x 发表于 2014-11-1 17:04
所以说你断章取义,根本没有读懂法律精神,法律是一个整体,你只看一句。追诉时效是正确的。

你说是断章取义就算是断章取义吧,你说根本没有读懂法律精神就算是根本没有读懂法律精神吧,但你说该案追诉时效是正确的,总要说出个道理吧,你把你的法律依据拿出来,吧你的法律道理摆出来呀,你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说你就是法律,也不能说王强院长就是法律吧。人应该讲理,应该要脸。你既不拿出法律依据,也不摆出法律理由,只是一味地吼王强院长是正确的,追诉时效是正确的,这算什么呢?我们需要的是王强院长是怎么正确的,该案的追诉时效问题是怎么正确的。问题出在判决书一个写明的没有写明,法院在判后答疑应该解释清楚的却不能解释清楚。你这样瞎闹有意义吗?你叫人怎么来评价你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呀,其实熊医生的真实想法就是希望该案的医疗事故犯罪问题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应该追诉,只有这样才能够把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拿出来审理,熊医生才有机会在法庭上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说明,这医疗事故犯罪是哪个法官审理的,为什么在熊医生作无罪辩护的前提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什么不让熊医生作最后陈述?为什么判决书上不写审理医疗事故部分的法官名字?法院定案为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是什么?这些证据没有通过举证、质证环节怎么作为定案依据的?试想如果说,这医疗事故问题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得追诉。就只是一个时效问题,怎么能够证明熊医生本身就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8.123.129.x 发表于 2014-11-2 09:01
不知道在哪里百度的来,你咋不去最高院呢?结果是一罪犯。判你有罪你就黑法官,判你无罪就哥功诵德,给人戴 ...

尊敬的四川手机网友: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王强院长把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刑法有所研究的法官组织起来反复研讨过了,而且还请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律研究室的老法官研究过了,都没法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解答,恐怕不是你那个解读的,你可能没有那个本事解读这个案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说句不好听的话,你可能还没有找到本案的问题在哪里,你还没有看懂问题的所在。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8.123.129.x 发表于 2014-11-2 09:01
不知道在哪里百度的来,你咋不去最高院呢?结果是一罪犯。判你有罪你就黑法官,判你无罪就哥功诵德,给人戴 ...

尊敬四川手机网友:其实我们反复找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而且我告诉你,有些办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给我们说的.比如巴中市自觉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酌定减轻后没有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了,我们反复找巴中市中级法院,而法院开始说不需报最高法院核准,后来说是报最高法院核准了的,核准裁定在法院卷内,属于法院秘密,不能告知被告人,我们有什么办法呢?最高法院给了我们办法,就是“请巴中市自觉法院将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书文号说出来,由熊医生本人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复查,解读核准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现在所判的医疗事故犯罪同样是这样的,我们知道向最高法院申诉,而且已经申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8.123.129.x 发表于 2014-11-1 17:04
所以说你断章取义,根本没有读懂法律精神,法律是一个整体,你只看一句。追诉时效是正确的。

尊敬的四川手机网友;你说我们:“断章取义,根本没有读懂法律精神,法律是一个整体,你只看一句。追诉时效是正确的。”其实我想告诉你,真正的法律专家说的是:读法律首先要弄明白该条法律的立法本意,保护什么,限制什么,最好找出立法解释是什么,再其次才是司法解释,读法律不能查读字典那样读,单凭毒字典那样去理解法律是不够的。不然就没有法官必须具有专业性,精英性这个提法了,不是阿猫阿狗都可以当法官的,也不是阿猫阿狗都可以解读法律的。该案就摆出了一个问题;法官必须是具有专业性,精英性的人才能够担任的,不是阿猫阿狗都可以担任法官的,而且也不是阿猫阿狗都能够审判案件的,不是阿猫阿狗都能够写好一份判决书的。该案向世人展现的是,那些贪官们不能再把自己的舅子老表都往法官队伍里整了,不是阿猫阿狗都可以当法官的。更不是阿猫阿狗都可以当法院院长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1-2 12:46
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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