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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成都七中学生遇害案二审 被告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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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成都七中学生遇害案二审已经有了宣判结果,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公布的判决文书显示,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裁定。  回放 不满一审双方均上诉
  2012年12月11日晚,成都高新区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杀人案,成都七中国际部学生赵涛不幸遇害,年仅17岁。期间,另有郑某某、周某某、吴某等3名路人被杀伤。当晚10时55分,犯罪嫌疑人龙辉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7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3年11月22日一审宣判,凶手龙辉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后,赵涛的父亲赵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告人龙辉也在随后提出上诉。今年6月,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辉在公共场所持刀对四名被害人实施砍杀,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龙辉在作案过程中又持刀威胁,劫取他人电瓶车,还构成抢劫罪。
  焦点一:龙辉提出“案发时精神病发作,什么都不知道”
  法院:经查,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龙辉被挡获时其衣裤、身体、所骑电瓶车、现场提取的削甘蔗的刀具和菜刀上留有被害人血迹等证据足以证明龙辉故意杀人和抢劫的事实,精神病鉴定亦证实龙辉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焦点二:辩护人提出“借用他人电瓶车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经查,被害人吴某的称述和监控视频证实龙辉虽声称借用电瓶车,但在吴某拒绝后,龙辉即持刀威胁,劫走电瓶车,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关于“精神病鉴定书未说明所患精神病程度”、“派出所民警不作为而导致本案发生”等意见,均被法院依法驳回。被害人赵涛父母对于民事赔偿数额的上诉,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上诉及代理意见不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果 数罪并罚龙辉判死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核准被告人龙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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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5:27
孩子没了,可怜的父母什么都没得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5:34
杀了人就希望自己被鉴定出神经病,要是别人骂他神经病,他肯定要给别人打起来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5:44
太冤枉了,死了就白死,现在那么多抑郁症就相当于轻微精神病,都出来杀人,反正又不会判死刑,太不公平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5:43
该判死刑。i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5:48
可怜哦17岁的花季少年!可怜哦40多岁的一对父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5:51
一条青春年少的生命就值5000?而且凶手相当于没判死刑,以后大家出去超都要说“我有精神病,我怕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5:57
精神病既然和正常人生活在一起犯罪后就按正常人惩罚,精神病判死刑其应该也不能完全感觉到痛苦,怎么社会越发展法律越倒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全被现在法律推翻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5:59
太悲哀了,我儿子的同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5:59
太悲哀了,我儿子的同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5:59
太悲哀了,我儿子的同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6:01
不幸的孩子,才17岁,疯狂的杀人者,该偿命的。可怜的父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6:03
这个判决不公平那么坏的人应该判决死刑立即死,还缓两年让17岁花季白白死亡,律师和法官又收了好多哟,中央巡视组刻巡问一下了,还法律和人民一个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6:02
这个判决不公平那么坏的人应该判决死刑立即死,还缓两年让17岁花季白白死亡,律师和法官又收了好多哟,中央巡视组刻巡问一下了,还法律和人民一个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6:03
这个判决不公平那么坏的人应该判决死刑立即死,还缓两年让17岁花季白白死亡,律师和法官又收了好多哟,中央巡视组刻巡问一下了,还法律和人民一个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6:02
既然杀人时是精神病不知道到被杀之人的痛苦,那么判其死刑立即执行想起也不会感觉到特别痛苦,现在法律把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最朴素的真理推翻了,真不知道是社会进步了还是倒退了,凭什么就不能附带民事赔偿,打伤人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杀了人反而不用赔偿,什么道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6:05
第一,本案没有附加民事赔偿,5000元只是罚金,为什么没有附带民事赔偿
第二,大街上连杀伤4人还抢劫电动车怎么也算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吧,为啥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定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6:05
第一,本案没有附加民事赔偿,5000元只是罚金,为什么没有附带民事赔偿
第二,大街上连杀伤4人还抢劫电动车怎么也算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吧,为啥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定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6:08
可怜孩子啊!什么社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6:12
现在是啥社会?爸妈辛辛苦苦的爸孩子养到17岁就、、、哎、难道是自然灾害狗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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