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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州区人民法院(2010)巴州行审字第41号 《行政裁定书》为什么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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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口中坝河区是曾口镇中心环境区域,是禁止开采砂石区域。巴州区供电公司退养职工李元宏自2005年以后长期在曾口镇中坝河区无证开采砂石,蚕食曾口中坝,挖毁自来水源设施,改变河床河貌,破坏生态环境,危害桥梁安全,制造安全隐患,残害无辜生命。肆意横行,坏事累累。实属氓灭人性,罪孽深重的社会毒瘤。曾口人民反应强烈,以多种形式向政府和职能部门反映。
      巴中市巴州区水利局根据群众的强烈反映,2009年7月15日回复群众贴文称:“对于李元宏在曾口非法采砂的行为,我局确已向他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区水政罚字【2009】第01号),绝非糊弄,其中决定对李元宏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沒收其非法采砂机具。”并称已按法律程序上诉于巴州区人民法院(详附件)。
      巴州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8日的(2010)巴州行审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原宏违反法律规定,无证开采砂石,其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巴区水政罚字【2009】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详附件)。
      该裁定体现了以民为本,维护人民利益,保护生态环境,彰显公平正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但不知何因,本应送达生效的法律文书,却没有执行。李元宏至今还赖在曾口中坝河区恣肆无忌,无法无天,无证开采砂石。
      本是惩治违法、为民请命、申张正义的良举,却不执行,岂不是亵渎公权力?糊弄群众?庄重严肃的法律行为犹如儿戏,置公平正义于何地?政府、司法公信力何在?
      从水务局公仆们正经威严的执法,规范认真的操作,到堂而皇之的,头顶国徽的人民法官庄重严肃依法裁决的法律文件,用了一年多工作时间,花费了若多公共资源,结果却是玩儿戏。岂不惶然?岂不悲哀?
      有人说李元宏是伤残军人,到处告状。难道这就是他可以高于法律、超越法律的理由吗?这就是他重于人民,祸害一方的理由吗?
      李元宏曾经到处宣称是“失业革命伤残军人”,自称身负重伤,体内有弹片,是二等甲级伤残。其实多是虚假不实的谎言。据知实际核评为听力4级伤残。部队转业后安职于巴州区供电公司,现为退养职工。一直在领伤残费和工资。并非失业或下岗无业。
      若论军籍、功劳,徐才厚、谷俊山比他何如?违犯法纪一样受处罚;若论伤残,比他伤残程度更高者何止万千,谁在封疆赐土、强霸资源、祸害人民?
      对待伤残军人,应按国家有关优抚政策进行妥善处理,而绝不是可以超越国家法规,为非作歹的理由。全国人民皆须遵守法纪,而李元宏打着“伤残军人”的旗号,横行霸道、扰民害民,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以牺牲全曾口人民以致后代人类的长远利益为代价,是实足的流氓无赖行为。完全不配人民军人的光荣称号,是对人民军人高尚品质的玷污。
      据知,此前政府与李元宏协商,要他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李元宏竟提出要政府付“设施设备”费150万元,公然敲诈政府。简直狂妄无耻。
现在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社会,为什么不依法行政?
      依法裁决的案件为什么不依法执行?
      是谁敇封了李元宏的“丹书铁券”?是谁在干扰司法?是谁在为李元宏撑腰壮胆?背后有何苟且交易?亟待有个说法。
      附图一:巴州区水务局网上回复群众文
    3-1水利局复文.jpg
    附图二:巴州区人民法院(2010)巴州行审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
       4-1法院文书.jpg
         4-2法院文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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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知道?那是在唱戏。

发表于 2014-10-27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巴州区人民法院(2010)巴州行审字第41号 《行政裁定书》为什么没有执行?”一文的回复
曾民心网友:
    (2010)巴州行审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于201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两次派员前往执行现场。对被执行人李原宏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了训诫,责令交纳了罚款5万元。对没收的采砂机具,因该机具吨位大(63吨位),所处位置又临滩临桥,搬迁移离相当困难,我院即采取查封措施令其保管。李原宏对没收采砂机具的处罚决定不服而长期信访,相关部门一直进行协调处理。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关于专题研究曾口镇中坝非法采砂有关问题会议纪要(五):关于李原宏非法采砂的问题…….(3)是区民政局对李原宏在采砂船处理后的具体困难按国家政策给予帮助。故该案对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的执行行为尚在协调处理中。
    此复
                                                              巴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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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7 19:19
这个法院整案子是卵的,拖不死算你命长。我的一个2万多的赔偿案执行了快6年,没有看见一分钱,我去找他们车费都是二千几了。

发表于 2014-10-27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风在吼,马在叫,巴河在凄凉,支持楼主,保卫家乡,保卫中坝,造福人民!
发表于 2014-10-28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哪
发表于 2014-10-28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风在吼,马在叫,巴河在嘲笑

发表于 2014-10-28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敇封了李元宏的“丹书铁券”?是谁在干扰司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0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敬复巴州区人民法院并顺致巴州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感谢巴州区人民法院回复,让群众能知其一二。这里提几点看法。
      一、“回复”称“执行过程中,我院两次派员前往执行现场。对被执行人李原宏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了训诫”。但李元宏从未停止过违法采砂行为。李元宏的行为告诉人们,他何曾被“执行”、“训诫”?说明“执行”无效果,未达到“执行”的基本目的。
      二、“回复”称“对没收的采砂机具……搬迁移离相当困难,我院即采取查封措施令其保管。”如此执法很奇特。违法者代“保管”的机具可以继续用以违法,其“查封措施”应属失当。法律制裁的一个重要标志或目的就是终止违法行为。贵院放任违法者,甚至是以被“查封”的机具继续违法而不予管制,这无异把强盗的犯罪工具又提供给强盗继续犯罪。这样的“依法裁定”、“强制执行”意味着什么?
      三、“回复”称“责令交纳了罚款5万元”。如果仅以收罚款为执法目的,而对其违法行为并不管制,就会刺激违法泛滥。违法者交一点钱就能买违法通行证,以低成本变非法为合法。法院收了钱就开绿灯允许违法,使社会蒙受更大损失。这是对法治本身和对社会不负责任,对深受其害的曾口广大群众的不公,使司法走入邪道,甚至堕入司法腐败。如此司法何有公信力。
      四、“回复”称“李原宏对没收采砂机具的处罚决定不服而长期信访,相关部门一直进行协调处理”。根据相关资料可见,巴州区水务局于2008年12月26日发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9年1月4日作出巴区水政罚字【2009】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2010年9月8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处罚裁定,2010年10月9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前后长达近两年时间,李元宏“未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可见李元宏对被控违法事实毫无理由申辯。并在“执行”时“交纳了罚款5万元”,亦是认罪服法。何来“对……处罚决定不服”?如正常的信访,应纳入法院依法审理,不应以所谓信访问题阻挠、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审判和执行。
      五、“回复”称“民政局对李原宏在采砂船处理后的具体困难按国家政策给予帮助。故该案对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的执行行为尚在协调处理中”。显然民政局对李元宏困难问题的提出应是该案执行后的事。四年前已执行的“违法”案与四年后提的问题似属不同性质、不同时段的问题。况李元宏现正在违法开采,暴富发财中,民政局又已想到了困难帮助,可能有点关怀过度。民政局要帮助、扶持谁怎能以干扰司法为前提?难道一个人犯了抢劫罪,还须民政局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而定?犯了强奸罪还须民政局调查有无老婆而定?犯了贪污腐败罪还须民政局调查其子孙后代钱夠用否而定?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执行行为能由其他部门左右吗?恐断无此理。
      同时不能以其所谓“具体困难”(李元宏之子在公开场合极言其富有,称反对他非法采砂的人是看他家钱多。未知盗采资源大发横财者须怎样的扶持“帮助”)而“绑架”曾口老百姓必受其害,千年古镇曾口镇生态环境必遭其荼毒。
      曾口人民诚望各级政府、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以维护大多数群众利益,保护曾口镇中心地区的生态环境为重。不要支持个别人毫无道理的无理取闹,为了谋取私利,而破坏曾口镇中心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曾口人民公共利益甚至后代人类的长远利益;并警惕他以继续的违法开采相要挟,向政府敲诈巨额资金(李元宏要政府付150万元作为停止非法开采的条件,简直是一个邪神)。
      曾口人民坚决反对李元宏在曾口中坝河区的非法开采。曾口人民已经被乎悠了十年,现在民愤如井喷之势,决不允许李元宏继续作恶。敬望相关各部门领导尊重曾口人民的感情,维护曾口人民的利益。
    “回复”称“该案对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的执行行为尚在协调处理中”。曾口人民强烈的敬望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拖延了四年《(2010)巴州行审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实际收缴“采取查封措施令其保管”的违法工具。并强烈的敬望各级政府、巴州区水务局、巴州区民政局及各相关部门支持巴州区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行为。
      我们在此深切致意,真诚感谢!











发表于 2014-10-31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巴州区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行为!

发表于 2014-11-1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中坝是曾口人民的共同意愿!

发表于 2014-11-1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中坝是曾口人民的共同意愿!
              :victory::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4-11-1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L:L

发表于 2014-11-2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收了钱就开绿灯允许违法,置公平正义于何地?置法律尊严于何地?




发表于 2014-11-3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者交钱就能继续违法?

发表于 2014-11-4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11-4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警惕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14-11-5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发表于 2014-11-6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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