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8108|评论: 88

[群众呼声] 巴州区工商局张局长 ,巴州区食药局卢局长请你们不要包庇无证非法经营的商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0-2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工商分局张局长,区食药局卢局长:
     巴州区蓝湾国际D15幢1楼一商家私自把风两套住房的承重墙打掉住改商,开办成300多平方的火锅店经营。此火锅店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及通道,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相关食品卫生许可证。我们楼上住户多次向你们举报,你们却从来没有关停这个无证火锅店,继续纵容包庇此黑店经营。
    卢局长,你在西城时拆老百姓的房子可是NB哄哄的,手段硬,措施多,主意高。我们相信你在此次执法中不会丢掉你以往的作风。
    请两老大人体谅我们楼上业主的痛苦:晚上臭气熏天、酒疯子闹到深夜,喝多了的到处撒尿。
    求求两位大人严格执法,响应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号召。
    祝两位老大人安好!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64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4-10-24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内商业最讨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4 09:48
巴中市卫生局富豪小区旁边中国电信老板不发工资求帮助

发表于 2014-10-24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商业 承重墙估计不敢打了吧
发表于 2014-10-24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巴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巴州区工商局张局长、巴州区食药局卢局长你们不要包庇无证非法经营的商家”网贴的回复
懂民网友:
你好!2014年7月29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巴州区南湾国际D15幢一楼一商家无证经营火锅店,我局立即派员查证,当时该店正在装修,不知房屋作何使用;2014年9月3日,我局再次接到上述举报,并派出执法人员检查核实,该举报情况属实,我局向该店制发了监督意见书,告知“不得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后该店申报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办证资料及当地居委会、业主代表同意将此房作为服务行业用房的证明,我局现场验收该店经营场所符合办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4年10月13日按相关程序给予办证。
感谢你的留言!
                                 巴中市巴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4日
满意(0)
不满意(0)

发表于 2014-10-24 1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回复我醉了
住改商合法了
又被中国特色代表了
我D15咋没人征求我意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4 12:22
食药局
即吃药局
药吃傻了
卢哥莫扯进来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4 12:48
工商怎么不开腔?

发表于 2014-10-24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业主代表同意?卢局长:你发证前核实过真实性和合法性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4 18:17
:curse::curse::curse:什么世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4 18:25
莫一个好东西

发表于 2014-10-24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哄我们业主不懂法哦?今天LZ来给你们讲一下《行政许可法》,不然你们以后乱许可、乱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发表于 2014-10-24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我们D15的业主要求公开行政许可的资料,看是方哪个代表我们的?为什么不举行D15业主的听证会?

发表于 2014-10-2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又要审核,我从不骂人,审你妈B

发表于 2014-10-24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班主,我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要审核吗?

发表于 2014-10-24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班主,我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要审核吗?

发表于 2014-10-24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时候未到,时候到了,会造报应的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4 20:55
完了蓝湾永无宁日!悲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4 20:59
那此*不得好死,早点儿卖房走人,业主造孽的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4 21:05
巴中还没那个小区象这个小区昨天还来收物业管理费。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