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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从十月十日起 凡遭遇网络诽谤可以直接起诉发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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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从十月十日起 凡遭遇网络诽谤可以直接起诉发帖网站
[提要]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遭遇诽谤可直接起诉发出帖子的网站。
  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遭遇诽谤可直接起诉发出帖子的网站。
  该司法解释将于1010日起施行。
  网站需向法院
  提供侵权者信息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转发”也要担责
  “过错”认定是关键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本帖最后由 丹甿 于 2014-10-14 11: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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