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4255|评论: 0

10月1日起 流动人口须申报个人信息

[复制链接]

推广达人

发表于 2014-9-28 17:21 | |阅读模式
10月1日起 流动人口须申报个人信息
作者:  来源:凉山日报  (2014-9-28)

  近日,记者从凉山州公安局获悉,10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实行《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届时流动人口须主动通过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如实申报个人信息,违者将被处罚。
  据悉,《办法》中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办法》旨在借助社会力量采集流动人口信息,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和场所、出租房屋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和网吧等服务性营业场所、物业服务企业等6类主体负责登记、申报流动人口信息。流动人口本人应当向出租房和留宿、聘用的单位场所等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上门采集、核实。
  目前,流动人口本人可通过四种方式自主申报信息。
  1. 通过网站进行申报
  打开http://118.114.241.147:9080/,点击自主申报,申报信息及居住就业信息
  2.通过微信进行申报
  微信公众号中搜索“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进行关注后,即可获取相关咨询及信息申报,也可以直接扫描此二维码直接关注。
  3.通过手机应用进行申报
  通过下载地http://118.114.241.147:9080/appdownload.jsp下载安卓手机应用,安装应用之后,直接无需注册,点击自主申报,即可申报。也可以直接扫描此二维码直接下载。
  4.通过短信进行申报
  编写短信发送至XXXXXXXXXX,即可申报信息。
  居住信息:jz#身份证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
  就业信息: jy#身份证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
  滞留信息:zl#身份证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
  修改密码:gmm#账户名#新密码
  此外,《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拒不提交真实信息的,将受到200元罚款;房主等不进行登记将罚款500元;作为用人单位和房屋中介机构,不配合完成申报登记的,将处罚款1000元。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泄露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邱莉)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