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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街拍】之在奥迪Q5车前睡觉的流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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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9-1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20日上午11时许,南部县蜀北大道某停车位,白色奥迪Q5车头前面,一年龄50岁左右的流浪人侧卧在地上,开始我以为她“挂”了,正打算报警,走近一看,原来是在睡觉,手握拳头,偶尔还用舌头舔一下嘴唇,她脸上有伤痕,衣衫很脏,大热天的还穿着秋裤,明显是一精神方面有问题的流浪人,身上衣服好似半年没有换洗的样子,身后有一夹克衫,脚后面放着一根貌似树枝一样的拐杖和一截长30多公分的金属管,当时我手机响了,怕影响她睡觉,拍了几张照片赶紧到旁边,接完电话后我再回来准备打电话报民政部门,但人已经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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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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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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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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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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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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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握的拳头,是梦中与恶魔搏斗还是预示与命运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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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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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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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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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4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相机像素高,很清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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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网友"不堪回首赵"发的交通肇事逃逸那个帖子,我担心是不是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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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民政部门对流浪危重病人、智障及精神病人加强救助管理!

发表于 2014-9-14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给予救助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古冶区民政局关于对流浪危重病人、智障及精神病人加强救助管理的调研与思考

http://www.tsmzj.gov.cn/ArticleShow.asp?ArticleID=1653
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德政之举。而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社会的关心和救助。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智障和精神病人救助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创建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
    一、救助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古冶区民政局救助管理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逐步走上健康轨道,2011年该区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3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有效地维护了市容市貌和社会稳定。
但是在实施新的救助制度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智障及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和救助工作一直是个难点问题,存在着部门职责不明确、定点医院不落实、救治经费不到位等问题,流浪危重病人、智障和精神病人流落街头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流浪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致使流浪乞讨病人生命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策建议
(一)成立救助安置机构
1、依托福利院,通过采取旧房改造、扩容增床、添加设备等办法,设立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医疗和安置中心,主要为走失的患智障或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
2、目前古冶区境内居住人口中,患智力残疾和精神疾病的患者估计在500人以上,这些人往往具有暴力倾向且易走失,需有专人看护,而他们的家庭一般都是生活困难家庭,无法给予他们妥善照顾并进行医治。因此规划在区内一民办敬老院基础上,设立一所区属福利机构,在市截瘫疗养院精神科技术指导下,专门接收安置本区境内居住的有智力残疾和精神疾病的重症患者,拟新增床位50-80张。
(二)完善救助管理体系
1、对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对在救助期间突发疾病的,救助部门应及时将其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对发现受助人员是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应立即送往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部门应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对身源不清的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属于正常死亡的,经公告后找到其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作出鉴定,拍照建档备案。
2、对流浪危重病人、智障及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管理
(1)医疗救助和管理程序
一是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确定一所有救治能力的医院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对“110”巡警和民政部门交送的流浪乞讨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二是需救治人员的接收和移送问题。“110”指挥中心接到有关城市流浪乞讨病人的报警后,应指令巡警迅速赶到现场,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一并前往处理。对患有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110”巡警应在精神病院医生前往初步认定后,交由精神病院带回治疗;对非精神病人,交由“120”急救中心带回救治;对疑似精神病人的痴呆傻人员,“110”指挥中心在接到报警后,应指令巡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该类人员送往精神病院,精神病院在治疗观察7天后,属精神病人的由精神病院负责治疗,不属于精神病人且暂时无主的智障人员将其护送到区救助站安置。 街头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实行首责制,谁发现谁负责。
三是已救治人员的安置问题。经医院治疗后病情稳定或治愈的流浪乞讨人员,对身份明确且属于救助范围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民政部门派人领回,对拒不领回的,由区民政部门护送至所在地,并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对身份不明确的,经区民政局核准报区政府备案后,由区救助站负责安置。
(2)救治费用标准和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
①救治费用标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用药,严格按照《医疗服务标准》的规定,限定在低保病人用药范围内;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
②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经费,经区民政局审核确定后,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定点医院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救助的患者制作花名册并附有关凭证,对开支的救助医疗费进行核算汇总后报送区卫生局审核,按医院的医疗成本70%支付医疗费。
三、加强协调配合
在对所属的救助安置机构加强业务指导的基础上,要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对上述各项救助提供经费保障;教育部门要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模式,做好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严厉打击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进行乞讨营利的犯罪活动;残联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流浪人员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2598/229813.shtml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01-04 14:45

发文单位: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卫生部
文  号:民发[2006]6号
发布日期:2006-1-4
执行日期:20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德政之举。自2003年8月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较好地保障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救助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目前一些地方积极探索,较好地解决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难的问题。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部门职责不清、费用不落实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对流浪乞讨病人生命权益的保障。因此,各地一定要从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利的高度出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好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问题。为全面贯彻《救助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救治对象,加强救治管理。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将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在救治管理工作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多渠道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费用问题。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积极研究探索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经费来源以及结算办法,并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明确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服务范围、救治标准。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地方财政也可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要分清渠道和性质,积极进行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跨年度欠费。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民政、公安和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民政部门要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各地政府要确定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卫生部门指导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的诊断、甄别和救治。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病人运送、医疗费用追讨、结算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搞好政策衔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一月四日





发表于 2014-9-15 00: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9-15 05: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在城区看到过的流浪人真的很多,比如上次我在振兴街南段的拆迁房,无意间看见地上有一个草席,草席把那个人的全身包住了,
只裸漏了两只脚在外,当时看见这一幕,吓得我落荒而逃。我还以为是个死人,本想打110的,后面怕我一说话他就醒了,算了,还是少管点闲事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15 06:50
楼主是个善良的人

发表于 2014-9-16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1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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