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冶区民政局关于对流浪危重病人、智障及精神病人加强救助管理的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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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德政之举。而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社会的关心和救助。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智障和精神病人救助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创建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 一、救助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古冶区民政局救助管理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逐步走上健康轨道,2011年该区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3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有效地维护了市容市貌和社会稳定。 但是在实施新的救助制度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智障及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和救助工作一直是个难点问题,存在着部门职责不明确、定点医院不落实、救治经费不到位等问题,流浪危重病人、智障和精神病人流落街头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流浪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致使流浪乞讨病人生命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策建议 (一)成立救助安置机构 1、依托福利院,通过采取旧房改造、扩容增床、添加设备等办法,设立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医疗和安置中心,主要为走失的患智障或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 2、目前古冶区境内居住人口中,患智力残疾和精神疾病的患者估计在500人以上,这些人往往具有暴力倾向且易走失,需有专人看护,而他们的家庭一般都是生活困难家庭,无法给予他们妥善照顾并进行医治。因此规划在区内一民办敬老院基础上,设立一所区属福利机构,在市截瘫疗养院精神科技术指导下,专门接收安置本区境内居住的有智力残疾和精神疾病的重症患者,拟新增床位50-80张。 (二)完善救助管理体系 1、对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对在救助期间突发疾病的,救助部门应及时将其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对发现受助人员是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应立即送往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部门应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对身源不清的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属于正常死亡的,经公告后找到其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作出鉴定,拍照建档备案。 2、对流浪危重病人、智障及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管理 (1)医疗救助和管理程序 一是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确定一所有救治能力的医院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对“110”巡警和民政部门交送的流浪乞讨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二是需救治人员的接收和移送问题。“110”指挥中心接到有关城市流浪乞讨病人的报警后,应指令巡警迅速赶到现场,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一并前往处理。对患有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110”巡警应在精神病院医生前往初步认定后,交由精神病院带回治疗;对非精神病人,交由“120”急救中心带回救治;对疑似精神病人的痴呆傻人员,“110”指挥中心在接到报警后,应指令巡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该类人员送往精神病院,精神病院在治疗观察7天后,属精神病人的由精神病院负责治疗,不属于精神病人且暂时无主的智障人员将其护送到区救助站安置。 街头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实行首责制,谁发现谁负责。 三是已救治人员的安置问题。经医院治疗后病情稳定或治愈的流浪乞讨人员,对身份明确且属于救助范围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民政部门派人领回,对拒不领回的,由区民政部门护送至所在地,并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对身份不明确的,经区民政局核准报区政府备案后,由区救助站负责安置。 (2)救治费用标准和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 ①救治费用标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用药,严格按照《医疗服务标准》的规定,限定在低保病人用药范围内;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 ②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经费,经区民政局审核确定后,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定点医院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救助的患者制作花名册并附有关凭证,对开支的救助医疗费进行核算汇总后报送区卫生局审核,按医院的医疗成本70%支付医疗费。 三、加强协调配合 在对所属的救助安置机构加强业务指导的基础上,要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对上述各项救助提供经费保障;教育部门要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模式,做好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严厉打击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进行乞讨营利的犯罪活动;残联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流浪人员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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