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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刘介飞诈骗我34万,集资诈骗300万。区检察院为何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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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溪刘介飞诈骗我青蒿投资款34万,集资诈骗数十人,金额达300万。区检察院不批捕。老百姓公平正义在哪?

刘介飞(曾用名:刘介非),宜宾市南溪区人,家住水池街原农业局宿舍,手机:13684150899。2013-7-5号以青蒿收
购生意为幌子,骗取我和谭英宏投资共计34万元。
在意识到受骗后,我和谭英宏于2013-12-26号向南溪镇派出所报案,区公安局经过调查取证后,于2014-3-24号将其拘
留。区检察院于2014-4-30日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将其释放。
时至今日(2014-9-5号),刘骗子只归还我区区几千元。请问南溪区检察院,这就是对方的诚意吗?请政府,检察机
关为百姓主张正义,惩罚骗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渣骗子不能继续逍遥法外!
刘介飞宣称在裴石乡打造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其实根本就是一个骗局。没有土地承包权,种子及化肥也是是厂家提供
的。收购就是打白条。几年来,刘介飞以此为名,集资诈骗数十人,金额高达300万元。

宜宾日报已报道:
合伙做生意 南溪兄弟俩被刘介飞骗30多万

相关法律专家观点:
就你描述的本案情形来看,刘某确实涉嫌合同诈骗罪,依刑法级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2011年)其诈骗数额为34万,一般来说其刑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
大损失的:
1、 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
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
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
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分析:>>本案中,刘介飞伪造收购合同,骗取我投资。挥霍我的投资款,没有用于实际的青蒿收购活动。部分收购的
青蒿货物,占为已有,拒绝返还我方投资。凡此种种,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参考已判决的案例: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却虚构借款用途,以高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大量骗取他人资金;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兰国强犯集资诈骗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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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介飞居然又打来电话聊天,给我讲做人的道理。我草泥马的,进入检察院起诉阶段你着急啦?!你黑心娃把吃我的钱吞出来就行了!
坚持网络曝光你的无节操行为!我也是一时醉了,不可能一直长醉不醒!居然还威胁什么的,我看你也是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5-26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刘介飞在开始反咬了,说是我敲诈他。并且还说,知道我要报警的话,一分钱也不会还给我,还不如用钱请律师。这是人说的话么?牲口!


发表于 2015-10-29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诈骗犯罪什么的最可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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