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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转给-2014第二轮驻四川中央第九巡视组: 组长、杜德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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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副长兼公安局局长张显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黄智华、
                 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黄琪、法医负责人:曾斌、曹大刚等公安人员
                涉嫌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利用特权之便团伙作案
               盗窃受害人张洪全的内脏器官并进行高价倒卖的刑事案件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2014第二轮驻四川中央第九巡视组:组长、杜德印 :
2014第二轮驻四川中央第九巡视组:组长、杜德印 :
     原告人:张洪全,男,汉族,(被 害 人)  现在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殡仪馆停尸房;(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五顶街439附号17号),为讨要工资被犯罪嫌疑人黄尚贵故意杀害。器官被泸州公安机关盗窃并倒卖。
原告人:邱加德,女,汉族,(被害人之妻) 住四川泸州市纳溪区棉坡五顶街439号附17号;
    原告人:张天有,男,汉族,(被害人之长子) 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五顶街463号附93号;
原告人:张天明,男,汉族,(被害人之次子) 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五顶街463号附30号;
    原告人:张天贵,女,汉族,(被害人之女)住广东省梅县丙村镇溪联村龙上;
    原告人: 黄尚珍,女,汉族,(被害人之长媳) 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五顶街463号附93号;
    原告人:张洪忠,男,汉族,(被害人之胞弟) 深圳籍公民,暂住江阳区邻玉镇先锋村四社45号。
被告人:黄尚贵,男,汉族,(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柿子村3社,现任该社社长;
被告人:黄 琪,男,汉族,(涉嫌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嫌疑人)系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被告人:曹大刚,男,汉族,(涉嫌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盗窃倒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嫌疑人)系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公安分局法医大队长;
被告人:曾斌,男,汉族,( 涉嫌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盗窃倒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嫌疑人)系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法医负责人;
被告人;黄智华,男,汉族,(涉嫌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干警枉法办案的犯罪嫌凝人)系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兼纳溪区公安分局局长;(现已调泸县任副县长兼公安局长)
被告人:张显富,男,汉族,(涉嫌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干警枉法办案的犯罪嫌凝人)系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
一、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黄尚贵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2、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显富、黄智华、黄琪三被告人的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3、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曾斌、曹大刚二被告人的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4、请求依法追回被害人张洪全尸体内的全部内脏器官并分别作病理切片签封,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作DNA鉴定比对;
5、请求依法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张洪全尸体重新尸检(待尸体器官还原完整后)还原事实真相。
     6、请求依法分别判令被告人:黄尚贵、张显富、黄智华、黄琪、曾斌、曹大刚等六被告人承担对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①死亡赔偿金、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③丧葬费、④上访误工费、⑤上访发生的交通费、住缩费、生活费、资料费、邮寄费、⑥非法关押原告的行政赔偿,⑦精神抚慰金、⑧被盜窃的器官赔偿等等,(殡仪馆的尸体储存费由六被告人承担)合计6被告人共赔偿原告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各项金额依法据实计算)
     二、事实和理由:
     1、案发时间:2012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
     2、案发地点: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阳光小区“物管办公室”门口。
     3、被告人:黄尚贵 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原告人:张洪全(被害人)向被告人黄尚贵讨要生产队所欠的工资款800元未果,反而招到被告人黄尚贵实施殴打,用铁把雨伞凶器猛击头部,用拳头猛打头部和胸部,用手猛卡住颈子不放约几分钟(目击证人退休老师陈代森劝阻犯罪嫌疑人松手,嫌疑人根本不听劝阻,继续卡住颈子不放,还有村长王明英看见受害人面色苍白,劝犯罪嫌疑人松手,犯罪嫌疑人这才松手,松手后我们的亲人当场倒地不到1分钟疑似身亡,王明英村长已向公安机关作了证词)导致我们的亲人张洪全面色苍白当场倒地疑似死亡。当时有很多群众在场亲眼目睹。
4、被告人:黄 琪 ,涉嫌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案件发生后120急救车到场急救,至今未向家属出具张洪全死亡证明... ...。 被告人黄琪是承办此案的主办警官,是杀人凶手黄尚贵的叔伯兄弟,依照法律,被告人黄琪应该主动申请回避,但没有回避,在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篡改证人的关健证据:“将受害人倒地时间不到1分钟死亡篡改为10分钟死亡”这一根本性的变动,致使案件黑白颠倒的严重后果。
5、被告人:曾斌、曹大刚涉嫌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盗窃倒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的事实:案发当时,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公安分局出动了100多名警察将被害人张洪全强行抢运到泸州殡仪馆,于当天下午14时45分至18时10分,泸州市公安局法医负责人曾斌,纳溪区公安分局法医大队长曹大刚 等公安人员,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2009)高检技发36号,秘密对被害人张洪全人体进行违法解剖。解剖时公安机关不允许受害人家属到现场,解剖过后才通知家属到现场签字:
①、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与死者死因完全不相符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原告人对这个与死因完全不符的鉴定结论不服,要求依法申请重新尸检;
②、于2012年3月7日在死者亲属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纳溪区公安分局又出具一份没有文件编号的《鉴定结论通知》给被害人家属。我们怀疑这次根本就没有重新尸检,这个《通知书》属伪造公文。在当天同时就出具一份《强行火化通知书》;
③、第二次作出的尸检结论,控告人更是不服,并亲自书面逐级上访到四川省信访局、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要求重新尸检;
④、于2012年3月28日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来泸州进行所谓的第三次尸检,这次尸检通知了死者家属张天有到了现场,省厅工作人员正要对尸体用刀进行解剖时,被泸州公安法医曹大刚制止说:“内脏已被提走”导致省厅尸检无法进行。于2012年3月31日省厅只作出一个摘抄的《法医尸体检验报告》;
⑤、以上的三次尸解结论,公安机关均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2009)高检技发36号,程序违法一定会导至结果错误,因此这三次作出的尸解结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採信;
⑥、从此控告人才知晓,被害人张洪全尸体的内脏器官己被泸州公安盗窃并高价倒卖,(据悉:在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公、检、法、司}兼市公安局局长张显富等人以及原纳溪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公、检、法、司}兼区公安分局局长黄智华等人的包庇纵容下:公安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倒卖死者器官已经成了泸州公安长期以来的潜规则)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笫234条、第232条、第302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切罪、侮辱尸体罪;
⑦、而且这三次尸检报告结论都不同,相同的都是“死者的死亡原因均是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脏衰竭死亡”。不同的是:第一次有“抓扯、面部被抓伤”,第二次“没有伤”,第三次有“外伤导致”;
⑧、于2012年4月6日纳溪区公安分局又出具1份强行火化尸体通知书;
6、被告人:张显富、黄智华两被告人涉嫌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干警枉法办案的犯罪事实;案件发生后的前半年,我们对公安局的张显富局长、黄智华局长还抱有一定信任,向二位局长反映并呈交了数十封控告材料:控告曹大刚,黄琪等公安人员在办案和尸解过程中涉嫌枉法办案,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要求依法还回受害人张洪全的内脏器官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作DNA鉴定比对,待尸体器官还原完整后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尸解,还原事实真相。可是二位公安局长不但不对犯罪嫌疑人曹大刚,黄琪等公安人员立案侦查,反而打击迫害原告人,给原告人罗织罪名,多次授意非法刑事拘留原告人:
①、非法刑事拘留原告人:时间,2012年7月17日下午,原告人:被害人家属邱加德、妹妹张洪明、弟弟张洪忠、儿子张天有共四人依法到泸州市政府去交信访材料,刚走到市政府大门口约几分钟就被泸州市公安机关非法扣押,(有市政府大门监控录相作左证)被害人的弟弟张洪忠(深圳籍公民)儿子张天有二人,被泸州市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罗织罪名:以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关押在泸州市看守所。弟弟张洪忠于7月19日下午“取保候审”予以释放,释放证号:泸公纳分释字(2012)82号。儿子张天有于7月27日晩“取保候审”予以释放,泸公纳分释字(2012)88号;
②、非法刑事拘留原告人:时间,2014年1月21日,原告人:张天有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公安分局罗织罪名非法刑事拘留关押高达38天,泸公纳分(刑二)拘通字(2014)00025号,在关押期间并唆使社会上的人向我们家属传话威胁:“要放出张天有只有把张洪全的案子一并了结并立即签字同意把张洪全尸体火化,否则最少要判张天有三年有期徒刑”;
③、非法行政拘留原告人:时间, 2014年5月19日,原告人:邱加德(今年已67岁)依法到区政府上访,被公安机关非法拘留7日;
④、非法拘禁原告人:时间,2014年6月17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人:邱加德,黄尚珍二人到市政府向中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四巡回督导组张维庆组长交举报材料,刚要到南苑的途中就被几十个便衣不分青红皂白抓走,来抓人的没有一个人出示身份证件,完全跟黑社会性质挷架一样,邱加德被关押在纳溪棉花坡派出所,黄尚珍被关押在安富派出所,于当晚11点过才释放,分别被非法关押7个多小时。
⑤、非法拘禁原告人:时间2014年6月20日上午9时许,原告人邱家德到市检察院递交丈夫非正常死亡材料,并要求检察院人员开具回执被公安机关非法抓捕。于2014年6月21日下午5点多释放,被关押26个多小时。
7、证据,原告人:张洪全(受害人)的“尸体”就是铁证。只要对“尸体”依法重新尸解,真相就大白于天下
原告人的亲人张洪全于2012年1月19日被犯罪嫌人黄尚贵故意杀害后,尸体在亲友们的坚决保护下至今还停放在泸州市殡仪馆,还没有得到任何解决?也没得到一分钱的经济赔偿,也没有任何一级政府部门及官员来安慰过我们受害者亲属。(在此之间公安机关多次要強行火化被害人张洪全尸体,迫不及待地要为犯罪嫌疑人销毁刑事犯罪案件唯一的最关键证据---尸体,其阴谋未得逞)。
8、上访路程漫长,天太黑,路难走
自从亲人张洪全被害后,原告人张天有就和叔叔张洪忠一直依法书面逐级上访,上访信件有上千封,亲自带着上访信件逐级多次到四川省各部门,中央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信件都转到了泸州市,信件都被泸州市黑吃了。原上访信件部份已逼迫上网,已有上百万人点击,部份上访内容可在网上査阅:凤凰网,标题《四川泸州农民被社长杀害·敬请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督办》《 致徐利区长的公开信》 泸州大成网,标题 《2012年纳溪棉花坡镇顺屋基打死人事件受害者家属冤情剖白》《敬请四川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主任,省检察长督办》《敬请刘国強书记|、刘強市长、陈雁主任、陈文书记、督办》《控告泸州法医曹大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请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洪全"尸体证据"保全的申请》等等都无人问津。
9、原告人的亲人被杀害后,其内脏器官被公安机关盗窃并高价倒卖后,至今已两年多快到三年了,被害人尸体在亲友们以生命来捍卫的坚决保护下,尸体至今还存放在泸州殡仪馆,我们一直是依理依法不断地逐级向泸州的相关部门和党、政、司法机关及主要领导人和四川省相关部门书面反映问题,可就是无人问津,一切信访材料犹如石沉大海,就是没有一个部门及领导给我们任何口头答复和书面回复,反而被泸州公安非法抓捕入狱。受尽牢狱之灾。我们感到国家的《宪法》和《信访条例》等,在泸州不如一张废纸,泸州的司法腐败已经腐败透顶,公安干警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已泛滥成灾,民不聊身,真是黑暗到了极点,黑得伸手不见五指。已经成了黑社会公安-----公安就是黑社会。
三、综上所述:
被告人:黄尚贵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张洪全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232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重处罚;
被告人:黄琪,身为公安机关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理应依法办案,在明知与犯罪嫌疑人黄尚贵是叔伯兄弟,应当依法申请回避而没有回避,恶意枉法办案,导致案件结果黑白颠倒,使犯罪嫌疑人黄尚贵逃避法律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的规定,已构成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重处罚;
被告人:曾斌,曹大刚两被告人身为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法医负责人,应当依法按程序对受害人尸体进行解剖,即违反尸解程序规定,违法盗取受害人的内脏器并倒卖,恶意作出张洪全死亡原因黑白颠倒的尸解结论,使犯罪嫌疑人黄尚贵逃避法律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笫234条、第302条的规定,已构成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重处罚;
被告人:张显富,黄智华两被告人身为市公安局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党,忠于人民,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带好队伍保一方平安,可是张显富,黄智华两位局长对人命关天的大案,草菅人命,包庇纵容干警滥用职权,枉法办案,盗取受害人的内脏器并倒卖,更为恶劣的是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拍害控告人,将控告人多次非法抓捕关押,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的规定,已构成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重处罚;
   具此: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0条之规定。对该六被告人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给于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
                                           邱加德         张天有
                                张天明        张天贵
   
                                黄尚珍        张洪忠
                                (张洪忠  手机:15228232082)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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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戏在后头
发表于 2014-8-28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太懂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10月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4-9-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9-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腐必反才是最大的稳定。

发表于 2014-9-5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是请客吃饭,必然会得罪人。不得罪腐败分子,就必然有负于党和人民。

发表于 2014-9-7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法治,不要人治。完善法律欠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中国的强盛靠的是改革创新,改革创新靠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靠的是党员干部政府官员,执法队伍人员带头遵纪守法。

发表于 2014-9-7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好治官难治

发表于 2014-9-7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不是摆设,要一步一个脚印的落实.

发表于 2014-9-7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不受法律制约,法律就是废纸。

发表于 2014-9-7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法律都被那些贪污受贿及拙劣无能的头顶国徽肩扛天平的公检法司官员给糟蹋了!可悲,可气,可恼,可恨!

发表于 2014-9-7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证明只要乱世用重典,再加之广泛深入的政治思想教育,扭转我国反腐败的被动局面是可以期待的。希望中纪委运用自己的优势,在促进反腐败工作上继续有所作为。

发表于 2014-9-7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呀!

发表于 2014-9-9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
对腐败现象“零容忍”
只是一种派系斗争的工具,那么,这次的老虎苍蝇一起打,对我们老百性就不是福了。

发表于 2014-9-10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在做,天在看。

发表于 2014-9-11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泸州市怎么了???黑﹗黑﹗黑﹗中央应马上派人去清查﹗﹗﹗

发表于 2014-9-12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黑﹗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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