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何泽光违规办案,办人情案,办黑心案。与当事人,资阳市血站职工李万光、谭秀英串通帮助周琴、桂树斌逃避债务执行,恶意转移财产。使合法执行受阻,损害债权人黄敏的合法利益,对抗资中县人民法院执行。
(2013)雁江民庭字第1626号调解书的虚假性。
一、首先该案是由雁江区人民法院当天立案,当天结案,当天送达法律文书,是法官何泽光与当事人李万光等人合伙违法之作。法官何泽光有审查债务的合法性的职责,但在该案中债务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他不仅没有审查,而是办关系案!完全置法律威严于粪土!
二、谭秀英与周琴属亲姐妹关系,一个跟父亲姓,一个跟母亲姓。谭秀英是李万光的爱人,周琴是桂树斌的爱人。周琴、桂树斌为逃避清偿债务,与谭秀英、李万光恶意串通、虚列债务,以骗取他人的财产,达到帮助周琴、桂树斌转移资产的目的。
三、资阳市雁江区法院(2013)资阳雁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之疑:
1、2013年3月28日周琴、桂树斌向李万光、谭秀英写出的借条920000.00元是一份虚假借条,其中一张是2009年5月20日的20万的借条,但总借条是2009年5月30日起,时间相差10天,2011年7月1日85000元这份借条又说明什么问题呢?一个小学的加减算式,上面既无抬头又无署名,能作为借款凭证吗?2010年7月30日和2011年10月30日,中国银行的客户回单能证明双方有借款关系吗?黄敏于2012年10月26日诉周琴、桂树斌民间借贷纠纷期间。本属于桂树斌的雅阁小汽车就卖给了李万光,并于2012年10月29日办理完转移注册手续,这难道不是恶意转移财产吗?且周琴、桂树斌于2012年10月28日还向谭秀英借款陆万元。卖车时李万光、谭秀英应支付周琴、桂树斌购车款,怎么还会再借款?2012年9月30日,周琴与李万光协商借款20万元给周琴,周琴用该20万元来偿还黄敏。双方还制作了形式上的《借款还款承诺协议书》,协议中注明以打款时间为准,可至今李万光他们也拿不出此打款单,他们用此协议骗取黄敏对李万光、谭秀英、周琴、桂树斌的信任。将担保在黄敏这里的属于周琴、桂树斌所有的购房资料和公证文书骗走。但李万光最终根本无20万来借给周琴、桂树斌。李万光、谭秀英又何来92万元来借给周琴、桂树斌,因此周琴、桂树斌与谭秀英、李万光的借款是不成立的,不具客观性、真实性。
综上,我强烈请求各界正义之士,为我转发、呼吁大家惩恶扬善!
我强烈恳求各级相关部门领导认真审查该案,揪出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民庭的害群之马——何泽光!并追究他们串通恶意转移财产的诈骗行为和违法责任。最终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我们已经向资阳中院和雁江区法院反应了数次了,他们的回答次次都是:在查。在铁的证据面前他们不按民法198条办,他们知道这份生效调解书的确有错但就是打不破情面拖着不纠。一件错案对雁江区法院来说的确是小事,可对受害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试问?官官相护,本位主义,官僚主义何时了?党的群众路线何时才能落到实处?所以,在此我再此恳求相关部门认真查办,全力督办!!! 我叫何洪基,号码1311807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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