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嫖娼行为,自古有之。古代嫖娼无罪,风流有理。更有文人不仅嫖妓,还嫖出风雅来,引出无数才子风流佳话流传后世。
新中国建立初期,曾肃清娼妓,不过随着经济发展,娼妓又死灰复燃,似乎更有燎原之势。
为严肃党风党纪,1989年12月7日,中央纪委要求严肃处理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党员。根据1988年中纪委的规定,凡有嫖娼或卖淫行为的党员,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人进行包庇或阻挠查处嫖娼、卖淫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二)
禁止官员嫖娼的规定,不唯当今独有。
早在唐朝时,政府便开始对官员狎妓有所限制。在当时,五品以上官员不得进入妓院。
宋朝则规定,妓女只能为官员提供歌舞和陪酒之类的活动,不能提供性服务,违犯者要受到处分。但对于商人和士兵,政府决不干涉。著名的词人柳永,就因为流连青楼影响了仕途,只好奉旨填词,潦倒一生。
明朝的禁令更加严格,官员凡有嫖娼的,轻则贬谪,重则革职,并且永不录用。即使在这样的“严刑峻法”之下,官员们居然还是能找到对策,钻法律空子:纷纷转投男妓怀中。
清朝取消了官营妓院,结果却促进了民间娼妓业的发达。
看来官员嫖娼屡禁不止,也不是当今独有。
(三)
中国古代就有“贪官多好色”的说法。
嫖妓,从本质上来说,还是种商业行为。无论是嫖娼狎妓,还是更高“境界”的包二奶、养情人,都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
但是,这笔花销见不得光。难道你能对老婆报帐说,这个月要花多少钱在别的女人身上?没办法,只能慷国家之慨,贪污公款或巧立名目用公款来做嫖资了。
话说回来,官位稍大一点的,又何需自己亲自出马?只要手中有权,自然能吸引别人投其所好,主动买单。
不能不承认,官员嫖娼与腐败,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内在关系。
(四)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嫖娼要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不用说手握大权的官员,就是一个普通的政府公务员,谁还在乎这区区五千元?把公款东挪西凑,哪里挤不出这点钱?
所以这个法规,对官员来说,根本就是隔靴搔痒,起不到什么震慑效果。
于是,中纪委出面整顿,嫖娼被上升到党纪问题,结果还真吹动了几片涟漪。
曾经发生过一件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有人搜集到一批官员的电话号码后,就分别打去电话,说我是歌舞厅洗头房的某小姐,我服侍过你,现在手头紧,向你借点钱,请尽快把钱打入某某账号,否则就将你曝光。结果还真有“做了亏心事,害怕鬼敲门”的领导干部中了圈套。
(五)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社会的发展,党员干部也在“进步”。冒着生理和精神的双重危险去找“小姐”,已经不是主流,“包二奶”、“养情人”才是王道。
这下更为麻烦。我们的法律没有通奸罪,而一般的包养二奶也还不会构成重婚罪。这一回合,法律又落于下风。
所以,只要手中有权,兜里有钱,微挺的大肚楠、秃顶的“地中海”又算什么?办法总是会有的,女人也总是会有的。
(六)
既然法律难以制裁“包二奶”的党员干部,不如先以党纪形式来约束。
2004年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永远是法律的强大后盾支持。
有人大呼,嫖娼只是作风问题,属于道德层面,不应当受此惩罚云云。无独有偶,以“人权”和“民主”著称的美国对官员嫖娼也有类似的处罚: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
看来反对官员嫖娼,是各国政府共同头疼的问题,英雄所见略同的是:相比不痛不痒的法律惩罚,恐怕还是政治上的身败名裂、仕途上的穷途末路,更能引起他们心理上的恐惧和敬畏。
(七)
据统计,目前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二奶”。
难道真是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我还没有听说哪个官员是(仅仅)因为包二奶被开除党籍、撤掉公职的。”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如是说,“虽然党纪中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党员干部也有震慑作用,但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无人监管。”
这恐怕才是症结所在。
发现党员干部嫖娼或包二奶,并不是很难的事情,很多事实证明,并非没人举报,并非上级不了解情况,而是“查处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官员和妓女之间,就永远有一些不得不说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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