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购房者,如果不想购买此房,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
综上: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你签定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既然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协议就属于无效协议,对协议的双方都产生不了约束力,如顾客不愿将自己的钱免费放在开发商那里,开发商应该无条件全额退还定金。既然是认购书无效,那顾客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该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支付你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