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几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在保护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行政诉讼已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的保护。《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辟了一条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使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成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成为公民可以质疑的对象。越来越多的行政官员知道,只要做了违法或者老百姓不满意的事情,都可能被送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接受法院的事后审查。行政制度的建立,使“民”可以告“官”,“官”与“民”在法律面前真正平等起来,促进了人民法治观念,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行政诉讼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下面就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依法治国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谈几点看法 :
一、行政诉讼是实施《宪法》的重要保证,有利于宪政的实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各项法律的基础,它的各项原则规定需要通过建立各种具体法律制度而得以实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具有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得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这一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成为可能。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正是以《宪法》为根据,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控告,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而落实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宪法》的实施。
二、行政诉讼促进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几千年来,中国的老百姓都处于服从和隶属于国家及各种“衙门”的地位,公民作为独立主体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长期以来,行政权力在我国肆无忌惮,不受任何限制。人民群众受“民不与官斗”的思想束缚,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只有服从和领受,从来不提出质疑,也无处提出质疑。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才真正承认了公民的个人利益,行政诉讼制度的设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指挥下,才有了一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下“民告官”的正当途径。从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类型也由原来的公安、税务、土地等几种类型到现在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各个行政机关。这说明行政诉讼制度的设立,已经打破了“官贵民贱”、“官治民”的旧观念,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敢于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质疑,学会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依法治国必须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法治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同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特殊性,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的。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一方面,由于行政部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的制止有赖于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如果行政机关勤政廉政、严格执法,自然会为全社会形成表率,法治的实现也就顺理成章。如果政府机关不严格执法,甚至循私舞弊、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欺压百姓,视法律为废纸,法的秩序也就荡然无存,更谈不到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握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行政权力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中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肃执行造成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进行了很好的监督。一方面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来监督行政机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机制,作出撤销、维持、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同时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了行政效能。
四、行政诉讼确实有效地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相邻权和公平竞争权的。上述规定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对行政机关上述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保障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诉权。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只对其符合起诉条件、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曾经提出申请、赔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以上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的权利。实践中,大量的“民告官”案件,“民”胜诉,保障了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使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当前,行政诉讼制度在解决行政纠纷,改善官民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正在进一步凸现。中国正在步入利益多元的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纠纷频发,行政诉讼理应成为妥善解决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纠纷的一种有效机制。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要实现公平正义,而行政诉讼肩负为老百姓主持公道的使命,自然应当成为在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有效手段。行政诉讼既能解决行政纠纷,又能实现公平正义,它应该是当下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制度。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成熟的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政府权力。行政诉讼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以往的实践中为推动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贡献,将来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行仍然离不开行政诉讼的外部鞭策。
行政诉讼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现在的行政诉讼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当然,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不是短期内能够建立起来的,中国的行政诉讼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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