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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13年搭建,13年投述,城管一直不拆,说是历史遗留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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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4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单位原局长苗某在单位里有有3-34-2两套房。2012年在3-3外公共区域扩建一间占为私用。
2、2013年将4-2卖给胡某。承诺胡某也可以在4楼的共用公共区域扩建一间房。苗某收得购房款。
3、胡某购房立即在共用公共区域私修房。4-3业主得知后,在修建现场阻止。苗家前来大吵,最后说已卖给胡某,胡某谎说人多不够住,谎称不再修建。等阻止人走后即修好(后用于出租)
4、投述到中城城管大队,协调无果,禁令胡某不准装修使用,胡某带各方“亲戚”恐吓,且预行流氓行为侮辱4-3业主。城管下发《限期十日整改通知》
5、胡某拒不拆除,20133月至今天20148月向顺庆城管申请执行拆除。城管各种反察投述者,保护违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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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笑人的很,他不给你留面子,你有为何还给他留面子?
将他单位姓名给做保护处理?

名字一放到网上,效果就会出来

发表于 2014-8-5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办法呢,当初的时候就拖,拖个十来年就成历史遗留问题了,呵呵。

发表于 2014-8-5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地点,违规建设者名字都不说等于没有任何效果!

 楼主| 发表于 2014-8-7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是仪凤街63号4-2,原南充地区纺织局局长苗长青所有,卖给   胡学宇(南充搬镇)、胡劲

 楼主| 发表于 2014-8-7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城管局长龙涛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现找到文件政策规定此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范畴,,不属于政府特殊照顾范畴(且可照顾范畴是指违章建筑不造成影响,也不是生活所需(用来出租赚钱)。根据《物管法》邻里不造成影响首先要相邻签字同意,同意后再是业主投票,最后才是政府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8-8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庆城管局长龙涛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半年前找到文件政策规定此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范畴,,不属于政府照顾范畴(且可照顾范畴是指违章建筑不造成影响,也不是生活所需(用来出租赚钱)。根据《物管法》邻里不造成影响首先要相邻签字同意,同意后再是业主投票,最后才是政府处理)。
发表于 2014-8-8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顺庆区城管分局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市城管局或者顺庆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14-8-8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笔架山下忆旧 发表于 2014-8-8 09:33
楼主对顺庆区城管分局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市城管局或者顺庆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可 ...

走过了。没用。

 楼主| 发表于 2014-8-8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局长不光想只罚款不拆除,还要为违建房漂白成合法的。用历史遗留问题,政府特殊照顾(对其他人不造成影响,生活需要政府帮扶)来使这对安全有明显隐患、严重影响邻里生活,出租赚钱的违建房合法法。政府帮肋违建者严重侵犯和占有公共共用阳台。这是执法人不懂法!!!!还是?????????

 楼主| 发表于 2014-8-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2013年在公共区域,共用阳台和消防安全通道上“强行”修建的违法房,对相邻业主造成了严重的生活影响,且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更不是因为生活需要,而是用来出租赚钱!!

 楼主| 发表于 2014-8-9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局长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13年修建当天现场投述就成历史问题了,找出文件政策规定此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范畴,所以更不属于政府“特殊照顾”范畴(且可照顾范畴是指违章建筑不造成影响,也不是生活所需(用来出租赚钱),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根据《物管法》邻里不造成影响首先要相邻业主签字同意,同意后再是业主投票,最后才是政府处理)。而这些城管自己就决定了??不要“鉴定”了?是装不懂还是真不懂?

 楼主| 发表于 2014-8-9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段时间再给大家说说这一路对这个简单违章搭建“信访”过程中的和信访局“奇遇”事情,有摄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8-9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2013年在公共区域,共用阳台和消防安全通道上“强行”修建的违法房,对相邻业主造成了严重的生活影响,且不是因为生活需要,而是用来出租赚钱,,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楼主| 发表于 2014-8-9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2013年在公共区域,共用阳台和消防安全通道上“强行”修建的违法房,对相邻业主造成了严重的生活影响,且不是因为生活需要,而是用来出租赚钱,,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楼主| 发表于 2014-8-10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局长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13年修建当天现场投述就成历史问题了,找出文件政策规定此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范畴,所以不属于政府特殊照顾范畴(且可照顾范畴是指违章建筑不造成影响,也不是生活所需(用来出租赚钱),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根据《物管法》邻里不造成影响首先要相邻签字同意,同意后再是业主投票,最后才是政府处理)。而这些城管自己就决定了??不要“鉴定”了?是装不懂还是真不懂??!

 楼主| 发表于 2014-8-11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局长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13年修建当天现场投述就成历史问题了,找出文件政策规定此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范畴,所以不属于政府特殊照顾范畴(且可照顾范畴是指违章建筑不造成影响,也不是生活所需(用来出租赚钱),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根据《物管法》邻里不造成影响首先要相邻签字同意,同意后再是业主投票,最后才是政府处理)。而这些城管自己就决定了??不要“鉴定”了?是装不懂还是真不懂??!

 楼主| 发表于 2014-8-11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4-8-12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城管,南充公务员们,我到哪里去找《没离婚证》?

 楼主| 发表于 2014-8-12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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