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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范领导,你宽广的领导心胸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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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报载,“贺饭(范)生(申)花(华):滚滚诺水推前浪,送走黑豹来饿狼。随心组建调研队,整治环境树形象。大街小巷骂声起,上作下秀废纸张。为何神妻(七)不作美,降临通江一饭(范)囊(郎)。”10月16日下午4时左右,巴中市通江县部分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均收到了一条“奇怪”的手机短信,内容就是这则“蹩脚”的顺口溜。很快,发信人县人大代表吴正春被县公安局以其行为“构成侮辱”,处以行政拘留5日。据悉,当地县里一位主要领导的名字就是题目“贺饭(范)生(申)花(华)”中的范申华。(见2008年11月6日《华西都市报》)
  给20多名乡镇书记、乡镇长和局长发这样的短信,其本意是为了给县领导提建议,希望克服形式主义。因为范申华领导今年7月份到通江县任职后,就来了个“大动作”:组织群众工作队下乡联村。而县级部门150余人下乡联村,超时加班费、吃住补助、差旅费等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再加上乡镇机关的接待、迎接检查、办公等费用,确实又是不笔不菲的行政开支。当然,这位范领导开展这项活动,其初衷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有没有负面影响,会不会增加基层的负担,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吗?而今,人大代表吴正春发现了问题,想给范领导提意见,先是三次给范领导打电话,没有接听,再发一条短信也没有回复;接着再次打电话,再次发短信,仍无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吴正春就给20多名乡镇书记、乡镇长和局长发了这样的短信,“希望其他的人能够转告给他”,“希望上面能切实转变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可见,人大代表吴正春的本意是好的,是在尽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怎么就成“侮辱”领导呢?何况,“县里主要领导的电话号码是公开了的”,人大代表吴正春打电话反映问题,范领导不接听,发短信也不回复,那么范领导公开电话号码,是不是在“作秀”?再说,人大代表反映问题,范领导不理不睬,这是一个县主要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品德吗?
  而今,由于范领导对民声置之不理,才导致吴正春的行为过激,给范领导的名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那也是事出有因。作为一名县级领导干部,应该躺开胸怀,与吴正春当面谈谈,进行批评教育,如果还不“解恨”,可以在人大代表会议上,或者在正科级干部会议上进行批评教育,大可不必动用公安权力,以“侮辱”领导将其拘留。试想想,如果给范领导提建议的是通江县的市级干部,范领导是不是也把市领导也拘留几天呢?再想想,当范领导动员县级部门150余人下乡联村,增加基层负担的时候,如果有人报怨,甚至有人暗里骂领导,那么范领导听到了,是不是要把那些人都投入监狱,甚至杀头呢?
  范领导,作为县主要领导干部,不可能不知道,县级领导干部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干部,虽然原因有很多,但至少县级领导的容人胸怀要比一般的干部宽广。即使不能“将军肩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至少也不会小肚鸡肠,把鸡毛蒜皮的小事上纲上线,借机打击复谁,树威性,否则,这样的县级领导干部的“官德”就有问题,就不配当一名县级领导干部。而今,涉及到范领导的一点个人名声的小事,却不从当事人的本意和初衷着想,不从反映的工作性质考虑,而对一名人大代表,对一名主动多次反映问题的热心人进行拘留,难道这不是一种“官德”的缺失吗?因而,笔者不禁要问:范领导,你宽广的领导心胸哪里去了?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玫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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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7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版的经典评价:

这事本来不大,谁对谁错,不在我能评价的范畴。

但是,动用国家机器来处理,影响就大了,纵观近一年来的4起短信门事件,有哪一件,动用公安者最后不吃亏?如果学学彬哥,多听群众意见,多听不同意见,解放思想,扩宽胸怀,哪里会象现在这样被动?或者多上上网,知道这一年来发生的4起短信门事件的后果,也不至于干出这么鲁莽的事。

为什么每次全国各地的短信门事件都会造成全国网民全国媒体的围攻?我想,是不是因为短信的属性决定的呢,短信是建立在私人电话上的一种功能,其一,在私人电话间的传输,就象是私人信件来往一样,和在公共场所贴大字报,性质完全不同;其二,私人电话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监听和监看。如果这种权利得不到保护,那不仅仅是小人物自己,即便你是县委书记、市委书记、省委书记一样会被上级书记或组织监视。这就是为什么全国公众对每次短信事件高度敏感的原因。



发表于 2008-11-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抓一警百 还以为人大代表真的算个啥?

发表于 2008-11-7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肚量大才好啊!

发表于 2008-11-7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饭囊就是饭囊,人比法大。

发表于 2008-11-7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叫打击不同意见,打击不同身音!!!看以后谁敢和我做对,再敢和我作对的,公职都给你除脱!!!让你老了再去要饭!!!

发表于 2008-11-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人大代表吴正春[em01][em01]

 

连人大代表的建议都无人理睬,更不要说草民们的建议。

[em02][em02][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8-11-7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律”诗案“侮辱”了什么 (2008-11-06 22:21:24)

 “七律”诗案“侮辱”了什么

     在国家正在制定“公民权利行动计划”之际,我们又看到一起“七律”诗致祸案!

     四川巴中市通江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正科级公务员吴春正因为群发一段自创的七律诗(也就是赵忠祥赵大哥档次“顺口溜”)而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县纪委给与“留党察看处分”、县纪委监察局“通报”并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同时建议县委组织部按相关规定,重新确定吴正春的职级。(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11-6)

吴春正“群发”的自创“七律”原文是“贺饭(范)生(申)花(华):滚滚诺水推前浪,送走黑豹来饿狼。随心组建调研队,整治环境树形象。大街小巷骂声起,上作下秀废纸张。为何神妻(七)不作美,降临通江一饭(范)囊(郎)。”就这么一首“诗”,吴春正10月16日下午4时左右“群发”,10月16日下午5时半公安局办公会研究决定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10月17日上午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带三名刑警赶到40多里外将“嫌疑人带走,10月20日,县委组织部召开机关干部会议、吴作书面和口头检讨,10月21日,通江县公安局就作出处罚决定,10月23日,通江县纪委就做出处分决定,10月25日,县纪委、监察局就向全县通报吴正春事件(宣布处分“决定”和提出“建议”)

大家注意一下“时间、单位、人力物力”,看一看这件事的办事效率有多高,看一看参与的单位、人员有多多,重视的力度有多么大!公安局开会、组织部开会、纪委开会、监察局(是不是也开了会?)……总共开了多少次会呢?有多少人为此事要抛下别的工作呢?多少财政拨款花在这首蹩脚的“七律诗”上了呢?国家的钱——也是人民的血汗——就被拿来这么玩!

不就是一首“诗”么。不就是“幽”了范申华一“默”么。就按你公安局的说法,他这是“公然侮辱”县里的主要领导吧,那也不值得这么大动干戈的啊。况且,即使这算是“侮辱”,那也该被“侮辱”的“领导”先有“被侮辱”的感觉和维权的需要,你执法者才好“参与”嘛。怎么人家当事人还没有表态,你公安局、组织部、纪委、监察局……就呼啦一下都上来了。你们是为私人“打工”还是为国家服务?纳税人的钱、中国人民的血汗就供咱公务员们干这事儿?

就算范申华同志的“形象”很重要吧。那也不过是一首歪诗嘛。又不是指着鼻子骂娘。是多大个事儿?依我看就是较真也就是道个歉的事儿——林嘉祥都那样了也不过是个治安案件罢了。一首歪诗居然能搞出这么大的动静!

而且,范申华同志也是人民公仆嘛。古人还讲“宰相肚里能撑船”呢,咱“县里的主要领导”都容不得别人开个玩笑、“讽刺”那么一下?你这么多机关、这么多人、这么多“处理”下来,把我们党的基层领导、人民公仆当成什么了?还说吴春正这位咱“同一战壕的战友”(党员、正科级、县人大代表)“侮辱”领导呢。以阿岔看,是咱通江县的公安局、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侮辱“人民公仆”才对。

不仅是滥用公权“侮辱”“人民公仆”的形象。还“侮辱”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侮辱”了国家法律。一个短信、一首歪诗就这么搞——又是立案,又是检讨,又是拘留,又是留党察看,又是“建议”罢免人大代表资格、降职,又是“通报”……各位是清朝“文字狱”那儿来的还是“文革”“锻炼”出来的?有时间多学学党的文件,有时间多学学中国的法律,有时间多花点精力发展地方经济,有时间多关注一点民生疾苦、社会公平,有时间好好搞搞“反腐倡廉”,有时间多干点实事。别把咱人民政府搞得像封建官场似的。(阿岔、求索)

发表于 2008-11-7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em05][em04][em05][em04]

发表于 2008-11-8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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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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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7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随意拘留、逮捕人大代表吗?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律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搜查、拘禁、逮捕和以其他方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大代表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然也受到宪法保护。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为了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充分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侵害。法律还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作了特殊保护,特别是对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作了特别保护。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各级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权又作了具体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人大代表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法律还规定,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拘留等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代表人身权利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8-11-8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08-11-8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分析要点:吴正春短信案(通江诗案)

       博主按:吴正春短信案(通江诗案)与秦中飞短信案(彭水诗案)极其相似,值得讨论。请各位法律专家、法律爱好者给予关注。建议大家围绕以下问题讨论,也可以自设角度。

    1.吴正春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行为,是否违反《治安处罚法》,是否达到行政处罚(拘留)的程度,该处罚是否合法合理?

    2.撤销吴正春的人大代表的职务的决定是否合法?

    3.据闻最初乡党委讨论决定给予吴正春以党内警告处分,而县纪委决定给予留党查看两年的处分,这种处分是否合乎党章党纪?

    4.整个处理过程是否符合正当行政程序的要求,是否符合党内处分程序的要求?

    5.吴正春在整个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又有哪些权利被侵犯?他现在享有哪些权利,可以通过哪些救济途径?

    6.吴正春短信案与宪法、行政法有哪些关联?与其他部门法又有何关联?

材料1:吴正春同志发短信事件情况说明

 

20081016下午5时左右,吴正春同志写“七律”诗一首,其内容是:贺饭(范)生(申)花(华),词是:滚滚诺水推前浪,送走黑豹来饿狼。随心组建调研队,整治环境树形象。大街小巷骂声起,上作下秀废纸张。为何神妻(七)不作美,降临通江一饭(范)囊(郎)。(范申华现任通江县县委书记)随即发送到全县二十余名书记、乡镇长及局长手机上。十七日上午九时被通江县公安局传唤,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1021下午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挽留吴正春同志五日,被送到拘留所拘留,1026期满回家。

一、家庭基本情况

吴正春,男,生于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现年43岁,大专文化,共产党员,出生地:通江县至诚镇尖山村二社,现住至诚镇街道,至诚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正科级公务员,任通江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

 

 

二、短信发出时间: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五时左右,鉴于前两次多次打电话范申华同志未接,鉴于乡镇干部反响强烈。我就将干群流传的一些顺口溜意见归纳写成了一首“七律”诗,发送到二十余名书记、乡镇长及局长的手机上。由此造成十月十七日上午我被通江县公安机关传唤。

四、发送的目的:

就是想通过给部份书记、乡镇长及局长发短信,让他们提示并转告范申华书记:建设发展通江,必须从自身做起、切实转变作风、克服形式主义,这样通江才有希望。况且我反映的是85%以上基层干群的共同心声。

五、自我剖析。

虽有以上理由,但方式与方法不对,过急。主观上虽无不良意图,但客观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我正在深刻反思。

六、对已处罚处分的态度。

(一)对通江县公安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我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事情发生后,首先我积极主动地交待了错误事实。其次向县委、组织部、纪委及范申华书记作了深刻检讨。十月二十日上午在至诚镇机关干部大会上也作了深刻检讨。三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仅在部份干部内发了,没有发给群众。四是我是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党政官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是善意的。五是应维护我的通讯自由及隐私保密,公安机关不应公开,甚至公开拘留我。六是假如我侮辱了范申华同志,属自诉案件,应由范申华同志向法院申诉判决。

(二)对县纪委、县人大违反《代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取消我县人大代表资格,我不服,

我将提起申诉。

理由是:1、第四十条规定刑事犯罪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暂停履行代表职务,刑满后任期未满的继续履行代表职务。我不符合这个条件。

2、代表资格终止共6条。

第二条:辞职被接受的。我未申请辞职。

第四条:被罢免的。我尚未依法罢免。

第六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未受到刑事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对县纪委级予的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我不服。我将向中央和中纪委申诉。

理由是:1、按相关规定不应给予党纪处分。

2、如果该处分也违背了至诚镇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十月二十四日讨论表决决议。共32名党员参加,有17人一致通过给予警告处分。但县纪委给予我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材料2:申 诉 书

 

申诉人:吴正春,男,汉族,生于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现年43岁,大专文化,共产党员。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至诚镇尖山村二社,现住至诚镇街道,至诚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正科级公务员,任通江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职务。

申请事由:纠正中共四川省通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我的纪律处分,恢复我党员权利及县人大代表资格。

事由:OO八年八月份以来,我以县人大代表、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曾多次给中共通江县委书记范申华同志打电话反映民情民愿,但他一直不接,同时给他发短信他也不回。鉴于这种情况及乡镇机关干部对许多问题反响强烈。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下午5时左右,我就将干群口中流传的一些顺口溜意见归纳写成了一首“七律”诗,发送到二十余名书记、乡镇长及局长的手机上。由此造成十月十七日上午我被通江县公安局传唤(发送短消息的整个过程附说明一份)。我发送短消息的目的,就是想让部份书记、乡镇长转告范申华书记:建设发展通江,必须从自身做起、切实转变作风、克服形式主义,这样通江才有希望。况且我反映的是85%以上基层干群的共同心声。事件发生后,我自己也作了深刻反省:虽有以上理由,但方式方法欠妥,过急,主观上的意图虽是好的,但客观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十月十八日至十九日我主动向中共通江县委、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及范申华书记本人作了深刻的口头和书面检讨。并于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在至城镇机关干部大会上作了深刻检讨(县委组织部部长王均益也参加了会议)。虽如此,但仍得不到范申华同志的宽容和谅解。据县级部门(包括公安局、纪委、组织部、人大、县委办等)部份机关干部反映:范申华一直坚持对我小题大做、加重处罚。范申华同志授意通江县公安局违法强行给予我行政拘留五日处分;授意县纪委、县人大违反《代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强行终止我县人大代表资格;授意县纪委违反《党章》和《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我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详细情况附相关文件和资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党章》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之第八项规定,特向中共中央纪委提起申诉,要求中纪委纠正中共通江县纪委对我的处分,恢复我的党员权利及县人大代表资格。

其理由是:

(一)对通江县公安局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的行政处罚不服。我已在近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1、我是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地方党政官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是善意的。2、应维护我的通信自由及隐私保密权利。公安机关不应公开我发短信的事,甚至拘留我。3、假如我侮辱了范申华同志,也属民事自诉案件,应由范申华同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生效,而不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罚我。

(二)对县纪委、县人大违反《代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终止取消我县人大代表资格我不服。

理由:1、《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属刑事犯罪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暂停履行代表职务,刑满后任期未满的继续履行代表职务。我不符合这个条件。

2、《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终止有6条规定。其中:

第二条:辞职被接受的。我未申请辞职。

第四条:被罢免的。我尚未依法罢免。

第六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未受刑事处罚,也未剥夺政治权利。

(三)对县纪委给予我的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我不服。

理由:1、按相关规定不应给予党纪处分,应是通报批评。2、如果应该受到处分,县纪委也违背了至诚镇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十月二十四日讨论表决决议(附原始会议记录)。即:共三十二名党员参加表决,有17人一致通过给予警告处分的决议。但县纪委给予我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是违规违纪的行为。

申诉人:吴正春

OO八年十二月三日

材料3:吴正春同志被传唤拘留的经过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上午8时,通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曾建平(公安局副局长)、杨彬、任建华、夏大伟一行开着警车到我老家(通江县至诚镇尖山村二社)将我拉到至诚派出所(我家属何永兰也被拉到派出所不准外出)。到派出所后,曾建平在关我的室内叫我把东西交出来,我发气说:“什么交出来,我不知道”。他说:“交出手机和卡子,态度好点就好说”,于是我交待了发短消息的全部过程。我妻何永兰被关至上午12时放回家。当时未给我任何传唤手续。之后,曾建平(县公安局副局长)又用警车将我们及家属拉到通江县刑警大队。一直将我关到下午5时许。下午5时10分公安局又传唤我交待问题,说我不讲政治。他们拿出处罚告知书,我签了不服处罚的意见。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告诉我:叫我不要怪他们,他们没有办法。叫我10月18—19日找范申华作检讨,给他下矮,以获从轻处理。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至十九日我给县委办张登宪主任联系多次,他们在陪客(包括范申华),我向张登宪在电话上作了检讨。我多次给范申华打电话他不接。十月二十日上午8时许,我就到了县委办大厅,给张登宪交了书面检讨。一会儿范申华来了,我说找他作检讨,他说:他很忙,没有时间。我就将检讨交到范申华的秘书张耀华同志手中。上午11时我回至诚上班。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10时,公安局曾建平、任建华又传唤我到刑警大队,未给我传唤证,下午3时到5时又传唤我(在刑警大队),并对我作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晚上6:40分由干警杨彬、任建华将我送到拘留所。到拘留所后由于吃食堂东西我被感染肠道而天天吃药,至今病情严重,现精神恍惚,食欲不振。已于十一月一日在巴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我拘留期满于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返家。

jld

发表于 2008-11-8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现在那么多受害人人要上访?!尽管上访成本和阻力很大。

发表于 2008-11-8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样算“侮辱”,西方国家领导人一年可能得抓上万的普通人,记者,评论家.........。

jld

发表于 2008-11-8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大还是法大?可以用一句话来描述,那就是--横行霸道,无法无天!举国上下,无不如此,国之悲哀啊!

发表于 2008-11-9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范申华领导今年7月份到通江县任职后,就来了个“大动作”:组织群众工作队下乡联村。而县级部门150余人下乡联村,超时加班费、吃住补助、差旅费等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再加上乡镇机关的接待、迎接检查、办公等费用,确实又是不笔不菲的行政开支。当然,这位范领导开展这项活动,其初衷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有没有负面影响,会不会增加基层的负担,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吗?”

唉!领导确实凡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想想是否真有作用。像这样大哄大嗡的、事倍功半之举措还是少作点好!

发表于 2008-11-9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对不住,抄一下-----为什么现在那么多受害人人要上访?!尽管上访成本和阻力很大。

 楼主| 发表于 2008-11-9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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