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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向四川省政府举报关于广安市建设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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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22:16 | |阅读模式

                                               倡议书

1999年到2008年买了房子的朋友们:

      你们知道吗在我们广安.市建设局公然允许开发商乱收水电气入户费..早在1999年四川省政府早就出台了规定从1999年12月后.商品房的基础建设中就包括水电气费了.我们广安建设局在知法犯法.勾结开发商乱收费.......

      我们现在要把我们1999年到2008年买了房子的,交了水电气开发费的业主联系起来.  我们共同把我们不该给的钱要回来.  把这些不合法的条款推翻.   把这些人民的败类赶出人民队伍.     希望大家联系起来.  为了我们共同的利益. 

                                我们的联系电话是    13882681718   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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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22:24 |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四川省
文      号:川价字费[1999]第117号
发布日期:1999年06月01日
生效日期:1999年06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价格构成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建设计划、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结合市场供求,按质论价,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价格管理。


  第二章 价格构成


  第六条 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


  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


  2.前期工程费用。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和工程勘察、设计费;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


  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


  5.公共设施配套费用。指住宅小区项目内发生的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各项附属工程,如物业管理房、消防和配电及供水设施、自行车棚等建设费用(凡列入建设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费用,在销售商品住宅时不得重复计收公摊面积费用);


  6.管理费。包括开发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公杂费、差旅费、劳保费、培训费、广告宣传费等。管理费标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成本1—5项之和的3%以内计取。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费按成本1—5项之和的2%以内计取。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建委另行制定。


  7.贷款利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信贷资金利率,按投资总额的70%计算。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一般以半年为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8.其它费用。必须是经国家和省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规定的建设项目收费,方可进入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征收。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税金。


  税金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率计算。


  第八条 商品住宅的利润。


  1.经济适用住房可在成本1—5项之和的3%以内计加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其它商品住宅由开发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利润。


  第九条 商品住宅的差价。


  1.商品住宅的楼层差价率原则上应掌握在10%以内,具体差价率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但一幢住宅楼内楼层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2.商品住宅楼朝向差价率原则上应掌握在5%以内,具体差价率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但同一住宅小区内朝向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第十条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商品住宅成本+利润±商品住宅差价。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以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住宅购买者应拒绝交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价格根据不同住房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按城市实行指导价和公告制度。省辖市和地、州所在地县(市)的指导价,由市(地、州)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构成因素按区位测算拟定后,报物价、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作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其它县(市、区)的城市指导价由市(地、州)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备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2)

发布单位:四川省
文      号:川价字费[1999]第117号
发布日期:1999年06月01日
生效日期:1999年06月01日

案。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指导价经批准后,由当地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一并公告。


  经济适用住房按建设项目实行定价销售。由开发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按建设项目计算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平均销售价格和差价率,并填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连同按工程设计标准编制的工程成本决(预)算表或在建工程成本预(概)算表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审,按财务隶属关系由物价、建设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再行办理销(预)售许可手续。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住宅销售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销售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价。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供求,自定销售价格。必要时,城市政府可以实行最高限价。


  第十五条 商品住宅销售应明码标价,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成交价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送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企业必须向商品住宅购买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未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商品住宅,销售时一律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误导、蒙骗消费者。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并可处以罚款。


  1.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或乱摊成本的;


  3.对经济适用住房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的;


  4.擅自向商品住宅开发建设项目摊派、收费的;


  5.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并可处以罚款。


  1.采取偷工减料降低商品住宅质量或擅自更改设计缩小建筑面积等欺诈消费者的;


  2.在建住宅工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竣工商品住宅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擅自销(预)售商品住宅的;


  3.销售商品住宅,不如实申报成交价的和不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4.经济适用住房未按规定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而销售给高收入家庭的;


  5.商品住宅销售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22:31 |
市民呼声的回音]广安市建设局关于《广安买房记》的回复
  感谢广安市建设局对网民声音作出的积极反应,以下为广安市建设局发来的回复: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广安市物价局广安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水电气安装费用计入商品住宅建设成本并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规划和建设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发布四川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川价字费[1999]117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2]254号)精神,规范商品房和居民住宅水电气安装及价格行为,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将水电气安装价格纳入商品住宅的建设成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水电气安装材料及工时费用进入商品房建设成本

  从城市主管网与开发小区庭院管线碰口处为起点到开发小区内的自来水、天然气庭院管道,高压T接点起至居民院内的电缆(包括变电、配电设施),进户管线,计量装置(含表箱),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照明、消防设施)至每一户居民住宅内90cm处最后支持物为终点,包括表箱后的管线及其配件的安装材料及其工时费用直接进入商品住宅建设成本,开发商按市场价出售房屋后不得再代收水电气安装费用。城市中原水电气老用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范围与新建住宅安装范围相同,其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统一安装材料及工时费用标准

  新建商品住宅水电气安装价格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允许安装企业向下浮动。商品住宅开发商在售房时,必须进行价格公示并在《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中明确载明。具体结算价格为:

  (1)供水安装价格

  ①新建普通住宅:工程安装企业与商品住宅开发商的结算价格为:使用代码水表的每户2360元,使用旋翼式C级水表的每户2260元,使用直读式液封水表的每户2100元。

  电梯公寓、别墅式住宅用户,其户表工程的安装费用由双方协商结算。

  ②老用户的户表改造价格为:使用代码水表的每户1350元,使用旋翼式C级水表的每户1150元,使用直读式液封水表的每户850元。

  (2)电力安装价格

  ①新建住宅由开发商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与安装企业依据实际安装配置情况预算和结算。

  ②居民合表用户(老户)改造成“一户一表”的价格为:使用分时计度电能表的每户1300元,使用非分时计度电能表的每户1150元。

  居民电力户表改造价格以10(40)A电能表、导线截面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6mm2的铜芯线为计价参数,其他材料和安装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农村地区居民电力户表改造收费标准仍按省定标准执行,即:居民需要更换电表的每户130元,不需更换电表的每户50元。

  (3)天然气安装价格

  ①新建普通住宅:安装企业与商品住宅开发商的结算价格为:使用普通气表的每户2900元(含天然气管网建设维护费每户340元)。

  六楼以上的普通住宅(不含第六楼)及电梯公寓等高层建筑安装价格,每上升一层每户增加50元。

  ②老用户改造为“一户一表”的安装价格为:使用普通气表的每户980元。

  三、明确产权界限

  水电气产权按安装或改造的范围确定。小区内计量表具(含计量表具)以前的共有设施、设备产权归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计量表具以后的设施产权仍属业主,由业主自行管理。同时,按管理范围承担维护、改造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维护管理

  实施“一户一表”后,供水、供气、供电部门应实现安装到户、服务到户、抄表到户,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水电气费用。居民住宅小区的庭院管线及设施由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委托水电气经营企业维护和管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宅和居民户表安装工程的监督,督促安装企业严格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申报核定价格时的计价参考材料的品质、用量等进行施工,确保安装质量,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当安装的实际产品价格低于计价参考材料时,安装企业应当降低安装或改造价格;当实际安装的产品价格高于计价参考材料时,安装企业要及时申报价格,不得擅自提价。同时,物价部门要认真开展对房屋住宅价格的检查,对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房屋价款后继续收取户表工程安装费用以及安装企业降低材料质量的变相涨价行为,要依据《价格法》的规定从严处理。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22:29 |

           同志们这个文件就是建设局在9年后出的.和我上面发的哪个.四川省政府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出台的哪个文件对对看.

发表于 2008-10-28 11:09 |

[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0-28 11:08 |

看了你们找发的文件.和广安建设局出的文件. 可以肯定他们建设局是在欺骗我们老百姓.他们广安哪个文件肯定是无效的.我要联系更多的人来支持你们.支持你为了我们老百姓挺身出来.

发表于 2008-10-28 10:43 |

宋军同志.

     你是好样的我们人民群众支持你.我们老百姓就以后就推荐你来给我们群众办事情.我们拥护你.

把这些贪官搞下台去.  我们需要正直.勇敢.廉正的清官.

发表于 2008-10-27 22:42 |
[em01]宋军我支持你.事实胜于雄辩
发表于 2008-10-28 13:18 |

广安建设局是个什么东西.  就敢不作为了.真是山高皇帝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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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1:36 |

群众的力量是强大的,永远相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0-28 11:25 |

我是广安买房记的作者,我支持你,你最好把文件打印出来,到你购买的小区去张贴和散发,大家都这样做就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了。有什么问题随时联系。

联系方法就是上[市民呼声的回音]广安市建设局关于《广安买房记》的回复 跟贴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08-10-28 18:23 |

不仅仅市行政不作为,现在看来是违规行政,有官商勾结的嫌疑,既然四川省早在1999年就出台《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广安为什么还要在2008年出台一个和四川省9年前内容基本一样的规定?而且说到底广安建设局有资格出台这样的行政法规吗?即便你出台了,你们向社会公布了吗?至少在城建局的官方网站上我是没有找到这个文件!说到底不就是为了让开发商多合理的多收9年黑心钱!!

发表于 2008-10-28 23:37 |
政府也太黑了,社会为什么不和谐?就是这些当官的不作为造成的.急待国家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和严惩不作为政府责任人.
发表于 2008-10-29 09:28 |
是哟是哟.现在政府为什么怕.广安政府为什么怕.2008火炬到广安传递,为什么看不到老百姓了了.为什么.   还不是这些贪污腐败分子搞成的这样.  为什么?   还不是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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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5:07 |
是应该好好整治了.再不整治就麻烦了我们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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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1:09 |

[em02][em02][em02]

顶起!广安的这些败类太多了!!该治治了!!

发表于 2008-10-30 22:31 |

重庆掀起治理“房地产腐败”风暴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掀起治理全国“房地产腐败”风暴!

据媒体:去年以来,开发商的金钱+美色“组合拳”,使重庆市8名厅级干部收受巨额贿赂、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重庆市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掀起“廉政风暴”,目前,已有渝中区副区长王政、渝中区委副书记郑维、沙坪坝区副区长陈明、重庆侨联主席罗静虹(王政之妻)、九龙坡区区长黄云、重庆规划局局长蒋勇、重庆规划局副局长梁晓琦、重庆国土房管局副局长王斌等8名厅级干部“落马”。他们在土地出让、调整规划、减免费用等房地产开发相关领域肆意出卖手中的权力,为开发商谋取了巨额利益。这一系列“窝案”暴露出房地产业的“行业性腐败”特征:房地产开发的诸多环节存在着权力寻租和官商勾结,房地产的产业链有多长,权钱交易的食物链就有多长;在权力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一些干部不是执政为民,而是为“老板”执政。

  

重庆掀起治理“房地产腐败”风暴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1、权钱交易贯穿于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在这一系列“窝案”中,权钱交易贯穿于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调整用地性质、规划审批、项目选址、调整容积率、产权登记等环节都充斥着官商勾结。

 

2、除土地外,调整规划也是“权力寻租”的重点,特别是调整楼盘容积率成为重灾区。容积率是指建筑区划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容积率越高,可供其销售的面积就越多,获利也越大,但是购房者的居住环境就越差。以一块占地1万平方米的土地来计算,假使容积率是3,意味着可建3万平方米,如果把容积率提高到3.5,则可建3.5万平方米。如果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价格出售,可以多得3000万元。

一位房地产开发商:容积率在开发商眼中简直就是“点石成金”的“魔术棒”,哪怕是能提高0.5个百分点,每个开发商都会不惜血本地“公关”。

 

3、开发商行贿的“金钱+美色”“组合拳”的普遍性让人吃惊。重庆市一些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卷入其中,不少是“重庆房地产50强企业”,“送钱、送物、送女人”几乎成了房地产的“行规”。权钱交易在“土地出让”和“调整规划”两个大项上最为突出,官员利用职权为开发商牟取了惊人的暴利。在查处8名厅级干部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到相关职能部门走访调查,发现其各种规章制度相当完善,程序设计也很严格。这些干部为开发商牟取利益的过程,从表面上看都是“依法办事”,操作流程也完全合法,如调整规划,均由开发企业向基层的规划部门提出,基层再向市局规划部门呈报,市局通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但是,在事前,开发商和官员早就私下达成了交易,缺乏监督的权力运行即使程序再完善,也是走形式而已。” 

 

4、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权力寻租条件“优越”。一方面是政府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自由裁量权大;另一方面权力的运行不够公开、透明,缺乏社会监督,这就为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权力寻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以权钱交易最为突出的“调整规划”为例,调整规划目前大多在规划系统“内部循环”,有的项目常常由主管负责人说了算,或者依据一纸政府会议纪要,甚至打招呼、批条子、特事特办,这种“关门规划”缺乏公示、听证等制度,公众对规划调整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促使重庆市政府连出监管“重拳”:分别对土地出让、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土地出让方面,重庆决定改变过去主要由国土房管局一家单位内部集体会审的做法,实行多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由监察部门对整个供地行为进行监督;在对控制性详规的调整方面,冻结了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限制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调减;同时规定,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禁止将公共绿地调整为其他用地。

 

    重庆掀起治理“房地产腐败”风暴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值得党中央重视,必要时,启动全国治理“房地产腐败”机制,掀起治理全国“房地产腐败”风暴。


    “让暴风雪来得更猛烈些吧!”

“让暴风雪来得更猛烈些吧!”

 

发表于 2008-10-30 20:30 |
顶上,应该是在整个广安区域的管辖内的贪官太多了,应该好好的整治整治下。
发表于 2008-10-31 10:26 |

朋友.我们给你顶起.   这些王八蛋.去他妈妈的哟.   中国如果在这样发展下去哟.   我们伟大的国家就要被现在东西给搞垮哟.\

    你们广安建设局这么有本事.  你们应该去向中央报名去收复台湾哟.  你们建设局随便派两个去台湾.  台湾要不了3年哟.自己就乖乖的要求回到祖国怀抱了.   到哪个时候.我们全部人民都要感谢你们建设局哟. 

  你们这么有本事到了台湾去.吃它3年,拿它3年.贪它3年.   这样贪污的经济不用打仗就垮了哟.

    你们到哪个时候就是我们国家的功臣啊........

发表于 2008-10-31 10:22 |

朋友.我们给你顶起.   这些王八蛋.去他妈妈的哟.   中国如果在这样发展下去哟.   我们伟大的国家就要被现在东西给搞垮哟.\

    你们广安建设局这么有本事.  你们应该去向中央报名去收复台湾哟.  你们建设局随便派两个去台湾.  台湾要不了3年哟.自己就乖乖的要求回到祖国怀抱了.   到哪个时候.我们全部人民都要感谢你们建设局哟. 

  你们这么有本事到了台湾去.吃它3年,拿它3年.贪它3年.   这样贪污的经济不用打仗就垮了哟.

    你们到哪个时候就是我们国家的功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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