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案件举报书
四川泸州公安机关纵容干警法医曹大刚枉法办案
盗窃受害人死者的内脏器官并进行高价倒卖
中央政法委员会:
举 报 人:邱家德,女,汉族,66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五顶街人,身份证510523194711240028,联系电话;18715815084(系受害人之妻)
举 报 人:张天友,男,汉族,44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五顶街人,身份证;510523196907290018,联系电话15183042082(系受害之长)
举 报 人:张天明,男,汉族,39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五顶街人,(系受害人之次子)
举 报 人;张天贵,女,汉族,41岁, 广东省梅县丙村镇人,(系受害人之女)
被举报人;曹大刚,男,汉族,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分局民警,法医负责人
举报事由;
一,对被举报人曹大刚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嫌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责令被举报人归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举报人的父亲张洪全(死者)的全部脏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19日四举报人66岁的亲人张洪全因向犯罪嫌疑人黄尚贵讨要拖欠多年的工资款,黄尚贵用雨伞和拳头猛击受害人的头部和掐前颈子,造成我们的亲人张洪全不能呼吸,面色苍白,黄尚贵在旁人的指责下逼迫松手不到一分钟时间,受害人张洪全就倒地身亡。(死者前颈部有巴掌大一片竭血,尸检报告只字未提)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由于纳溪区公安分局法医曹大刚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导致本案受害人死不瞑目,犯罪嫌疑人至今还逍遥法外的严重后果。现逐一举报详细如下:
1,曹大刚有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尸检程序》进行尸体解剖,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器官的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29条明确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131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而身为法医的被举报人曹大刚不知什么原因害怕死者家属参加,根本就不准死者家属参加尸解现场 ,而是违反规定私下进行所谓的解剖,解剖完毕后才通知家属签字,从而得出我父亲是死于“心肌梗塞”虚假结论来欺骗和搪塞家属,为以后的再次鉴定打下伏笔,结果出现事后在泸州的所谓多次鉴定都是高度一致的怪现象,(省公安厅的鉴定除外)曹大刚伙同他人搞虚假司法鉴定。干扰司法机关办案,属典型的犯罪行为!
2,曹大刚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准家属对尸体重新鉴定的徇私枉法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尽管本案以后在“没有死者器官的情况下”以曹大刚为主又组织‘多次’所谓鉴定,但因为是造假所以结论都高度一致。
尸体完整、器官齐全这是尸解和查明死因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没有“器官检材”如何进行正常鉴定和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不是在忽悠善良的老百姓。
并且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有错,本着对事实对法律负责就必须重新鉴定,而曹大刚对受害人要求查明事实真相的重新鉴定竟然如此害怕,并要迫不及待的要強行火化本案无可替代的关键证据——尸体,曹大刚的行为涉嫌渎职犯罪!
3,曹大刚有违反法律规定,丧尽天良盗摘死者器官毁灭证据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尸体解剖规则》,还是《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都没有规定法医未经死者家属同意可以私摘死者器官,反而在第6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第 241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就按曹大刚搞的虚假鉴定结论所说:死者是死于“心肌梗塞”,说明问题出在心脏,那么死者身上的“肝脏,肾脏、脾脏、脑组织等器官”又与病情有何关系?精通医学和解剖、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的曹大刚为啥未经死者家属知晓,丧尽天良悄悄的将死者器官全部盗走?该事实直到省公安厅的法医下来进行第三次鉴定时发现没有死者器官无法鉴定,我们受害者家属才知晓死者的内脏早被盗取。尽管如此但四川省公安厅在尸体器官无法归还(器官被盗摘)的情况下, 首先得出死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外伤”所致,情绪原因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至心力衰竭紧系次要原因的川公物证(2012)1005号《检验报告》为证。该鉴定基本推翻了曹大刚在泸州组织的几次结论高度一致的所谓鉴定结论。
根据有关线索表明,公安法医曹大刚在伙同他人长期从事人体器官的倒卖犯罪行为,举报人的亲人张洪全的器官已经被曹大刚利用职权盗取高价倒卖!
曹大刚丧尽天良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刑法第234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律规定”。
4、证据:受害人张洪全的尸体就是铁证,尸体在亲友们的坚决保护下还保存在泸州殡仪馆,只要一验尸就真相大白于天下。泸州公安机关前几天又出通知要強行火化尸体,为包庇犯罪嫌凝人销毀刑事犯罪证据而拍不及待。
三、我们全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此慎重声明:
1、我们将不惜一切代价甚致用鲜血和生命来维权,向上级部门举报到底。
2、急售住房一套,为亲人(死者张洪全)申冤,房主邱加德与丈夫张洪全在泸州纳溪棉花
坡五顶街阳光小区7幢2-6共有60平方米住房一套,二室一厅,价格面议。因我们上访已快到两年了,已花去上访费用几十万元,现已负债累累。(邱加德的手机号18715815484)
为此:举报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55条规定,特向你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恳请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44条的规定予以立案侦查并告知举报人!为查处司法机关的败类和腐败分子,举报人将全力配合!
(注:泸州公安机关纵容法医曹大刚枉法办案,利用职务之便盗窃死者内脏器官并进行高价倒买的刑事犯罪行为,举报人曾向泸州市、区两级公安局长,检察机关,党委,政府,人大,纪委,政法委,有数百次的书面实名举报均未引起任何重视,反招市公安局长张显富,区公安分局局长黄智华下令刑事拘留。)
举 报 人:邱家德
张天有
张天明
张天贵
联系电话:15183042082
2013年 9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