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叫哈金花,女,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址在银川市嘉园小区9-2-101室。现举报成都市公安局二处民警李涛、张先定违法扣押本人现金34万余元近十五年时间,拖沓办案不做结案处理、结案处理后拒不通知本人亦不返还扣押的现金及物品,致使本人精神遭受极大打击,经济蒙受巨大损失!希望各位领导主持公道,监督其依法办案,责令其立即返还扣押本人的现金、物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情经过:
1981年5月,本人与前夫邹洪生登记结婚,生育一儿一女。1990年5月,邹洪生在银川市注册成立银川市兰花电器有限公司,邹洪生任法定代表人,本人任业务员。1992年3月邹洪生到海南发展,在海口成立了海口兰花电器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为蒋敏,本人与此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从未前往。不久,邹洪生在海口另有新欢,既不回家也不经营银川兰花公司生意,1995年银川兰花公司终因无人经营而倒闭。
1998年11年20日,邹洪生一纸诉状将本人起诉至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年12月8日,经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依法准予了邹洪生的离婚诉请。至此,邹洪生与本人婚姻关系解除,双方间亦再无任何财产瓜葛。
附:(1999)城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
1999年6月22日下午七点左右,突然有人把我强行拉进一辆黑色轿车里,一名男子说我是成都市公安局二处民警李涛、张先定以邹洪生在成都市犯了案,本人涉嫌犯有“结伙诈骗罪、窝赃罪”为由,将本人传唤至银川市公安局二处。本人当时即解释说,邹洪生自到海口就从不让我过问海口的生意,邹抛妻弃子后就靠我打工赚取的微薄薪水负担着三个个孩子及自己的生活开销,根本从没去过海口和成都,怎能涉嫌“结伙诈骗罪、窝赃罪”?!但李涛、张先定二人不但置本人与邹洪生已经离婚的事实于不顾,而且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搜查本人住处并扣押印章1枚、现金11300元、税务登记证1本,其它个人书信、借条收据、文字资料若干。
附:1999年6月23日,成都市公安局二处扣押单
第二天,本人先是被带到成都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后李涛、张先定二人将本人从看守所带到市外的一个山庄别墅里,采取软硬兼施的方法进行威逼利诱、不给喝水,吃饭,不让睡觉和休息,连续逼供10多个小时,直至凌晨4点。声称拿出80万即可放人,后把我丢在一个放杂物的房间里休息。这是本人生平第一次与公安局接触,当时已被他们折磨的近乎崩溃,虽明知自己被冤枉,但慑于他们的强迫和压力,又联想到那时正在初中关键阶段苦读的三个孩子,本人只能忍辱屈服,答应让家人筹钱。但我心里真是一百个不服啊!!随后本人又被押送进看守所。1999年7月9日,办案民警与本人家人经过多番讨价还价后,家人拿着四处借来的33万元血汗钱交给了李涛、张先定,随后为本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办案民警当时说明,等案件调查清楚没有犯罪事实时,自会将被扣押的物品、现金11300元及部分单据发还。
本人回到银川后,多次给李涛、张先定打电话,询问案件情况及被扣现金何时发还,得到的答复永远是“案件还在办理当中”。2000年10月李涛打电话给本人,说:“《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给你寄出来了,本来取保候审是二年,我们给你提前解除了。”,等问他什么时间发还扣押的物品及现金时,他说可能两年,也可能三年,你再等等吧!经过这次通话后,李涛、张先定二人自从就根本不接听本人拨打的电话了。无奈之下,本人于2008年7月22日,向成都市公安局信访办反映,要求退还被公安机关扣押的34万余元。同年10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信访办答复:“扣押行为合法,邹洪生在逃,案件正在侦破中”
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08012
2013年年底,本人偶然得知:邹洪生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嫌犯结伙诈骗罪一案,业经该院(2009)成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邹洪生案件早已于2009年年底结案,但办案民警李涛、张先定从未告知本人亦未通知发放扣押物品及现金事宜。
经过这件事,本人自学了法律知识,现在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成都市公安局二处,对本人十五年来背负的涉嫌“结伙诈骗罪、窝赃罪”给予明确定论!成都市公安局二处必须向本人公开道歉!!
2、立即退还被非法扣押的341300元现金及利息30万余元,共计64万余元。
3、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成都市公安局二处民警李涛、张先定违法办案情况并追究其责任。
本人的打算:
1、通过采取信访反映方式,达到以上要求。
2、通过媒体、网络报道的方式,达到以上要求。
3、通过采取诉讼方式,达到以上要求。
本人的决心:
本人知道成都市公安局二处根本就没有我犯罪的证据。因为我从未犯罪,何来证据之有!十五年了,算不算久拖不结?为什么不结案?案子不结谁在得利?成都市公安局二处,就算走到天边,我也要你还我清白,赔我损失!因为我相信国家绝对不允许你们这样无法无天!!
本人的希望:
通过此次事件的教训,成都市公安局广大民警应引以为戒,尽量或避免办理无证据或查实不严的案件,给百姓和弱者造成心灵和精神的巨大伤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是党和国家一贯所倡导的,希望领导部门为本人的案件尽快做出满意的处理。
致!
反 映 人:邹海涛
联系电话:13995019209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