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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法院欠债长达八年之久这还是法院吗?!这样的法院还让人民信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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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7年2月成都市中院经公开招标与四川大学网络公司签订合同,由网络公司为其垫支开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经学校安排由网络公司牵头我与学校其他34名老师组成项目组共同研发按时完成了科研项目,并经四川省科技厅鉴定为全省重点推广的法院软件成果,有省科技厅的文件和鉴定证书为据;此软件成都市中级法院已经投入使用,有使用的录象和图片为证,但成都市中级法院至今未向四川大学网络公司支付研发的费用。具体款项如下:

1、根据合同约定市中院应向网络公司支付垫资的39万元软件开发费,实际支付13万元,尚欠款26万元。

2、1998年8月5日时任市中院副院长王晓南签字同意向网络公司追加17.8万元软件开发费,实际支付10万元,尚欠款7.8万元。

3、1999年9月市中院又另外向网络公司购买《法院网络管理信息系统2000》小型机版软件产品,根据本市当时市场价格及负责软件技术把关的市中院通计科函件确认,该软件产品价格为21万元。

对于上述欠款,市中院本应及时偿还,但时过八年,经川大校领导以及指派专人与市中院交涉,市中院在一次又一次确认欠费的情况下,却一次又一次拖欠不予偿还欠款。

川大为加强财务管理,要求市中院偿还欠款。实不得以,曾于2006年1月18号就此情况向成都市委春城书记做出过书面报告。之后,于2006年3月川大副校长李光宪又与时任市中院副院长毛善贵商谈,催收欠款,毛善贵代表市中院表态:(1)市中院确实未及时付款;(2)只向网络公司支付一半欠款。其理由是:法院未使用软件。这一不负责任的说法是对川大老师科研成果的极不尊重。因为市中院使用该软件的情况均有图片和录象作为直接证据。

对市中院支付欠款一半的做法网络公司表示绝不接受:(1)市中院所欠研发款项均由网络公司先行垫支,理应收回;(2)川大老师的劳动成果、智力付出不容践踏。

经与现任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牛敏会谈,其表态仍然只偿还30万元欠款,不偿还剩余24.8万元的理由是:仅偿还30万元欠款是上届院务会确定的。对现任院长牛敏处理欠款一事的态度我们坚决不能接受,因为只偿还30万元的做法是违背事实的错误做法,牛敏更应当依据证据实事求是地处理,而不应该去维护法院上届院长的错误做法,成都市中级法院所欠54.8万元证据确凿、清晰、合法,国立川大老师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容践踏。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组研发人员代表   刘修齐

                联系电话:(028)89828672

                       200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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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m25][em25][em25][em25]亏下力人!!!!!![[em25][em25][em25][em25]

发表于 2008-10-13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赖!

发表于 2008-10-14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0-14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匪一家

发表于 2008-10-15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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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

发表于 2008-10-15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级人民法院都成老頼了,门前故事怎么不多嘛!

    每周星期二听冤民讲故事!

发表于 2008-10-15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中级枉法法院[em02][em02]

发表于 2008-10-17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法院吗,其形为怎么看向是吃霸王钣的渣打

发表于 2008-10-17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牛敏更应当依据证据实事求是地处理,而不应该去维护法院上届院长的耍赖错误。

牛敏更应当依法学法,更不应该去维护上届法院院长违法乱纪制造的4000余件恶意损害人民利益的冤假错案。

发表于 2008-10-18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机关应尊重事实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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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9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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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沒有誠信,怎么能有权威?判案怎么能公正?

发表于 2008-10-21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违法,誰来管?

发表于 2008-10-21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中级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应将人民两字去掉!

发表于 2008-10-21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0-22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

发院啊

 

[em01][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8-10-22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0-22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违法,誰来管?

发表于 2008-10-22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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