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邹毁容一案民事判决书(原文摘抄),其中可见端倪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李邹,生于19825月1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师范学校高三(一)班学生,住三台县中台镇长乐
委托代理人:邹宇富,男,47岁,汉族,三台县中太镇长乐人
委托代理人:朱世超,三台县梓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小英女,生于1982年8月8 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师范学校在校学生,住三台县中太场镇
被告:尹隆钰,男,生于1955年11月26日,汉族,三台县巨安机械厂下岗工人,住三台县安居场镇,系尹小英之父
被告:龙玉清,女生于1959年12月16日,汉族,系三台县方垭乡5村11组村民,住三台县安居场镇,系尹小英之母
委托代理人:黄述良,三台县安居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尹龙钰,龙玉清之共同全权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德平,三台县安居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尹龙钰,龙玉清之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三台师范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远伦.校长
委托代表人:宋治富,三台县富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
原告李邹与被告尹小英,尹隆钰,龙玉清四川省三台三台师范学校(及三台英语实验中学)人生损害赔偿\返还财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邹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宇富(全权代理)\朱世超和被告尹隆钰,龙玉清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述良(全权代理)\陈德平,被告三台师范之全权委托代理人宋治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小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审理中、被告三台师范反诉要求原告李邹偿还垫支的医疗费2105.52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我于1999年入读三台师范,与尹小英同班,我任班长.2001南月23日(星期日)下午,尹小英与我发生口角后平息.当晚7时许,正直英语考试,监考老师于8时离开教室.8时20分左右,尹小英趁我埋头答卷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刺我右侧面部,后被送往三台县人民医院治疗,三台师范垫支了医疗费2105.52元经三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坚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5级.现要求尹小英赔偿医疗\护理\误工\交通伤残补助\整容续医\精神损失等8万元,由三台师范\尹隆钰\龙玉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反诉请求不能成立,要求法院驳回.
被告尹小英书面答辩称: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三台师范有管理责任,也应承担部分赔偿,我的行为造 成了原告的损害,但只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尹隆钰\龙玉清共同辩称:三台县公安局坚定李邹伤残5级的结论不应采信,起要求赔偿伤残补助费的请求不能成立,其余请求的赔偿的费用应依法确认.尹小英在学校学习\生活,按学校的规章制度行事,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尹小英在上课时间在上课时间造成李邹损害,与教师离开教育有一定关系,三台师范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李邹在纠纷中有过错,应减轻尹小英的赔偿责任,尹小英已年满18周岁,其本人的民事责任应自负.尹隆钰是下岗工人,龙玉清无职业,无能力垫付.
被告(反诉原告)三台师范辩称:2001年9月23日李邹\尹小英均已年满19周岁,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英语教师在晚自习时间安排学生练习英语仿真题,自习属学生自己学习,教师不在教师里,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李邹的损伤与学校无因果关系,非学校之过错所致,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李邹受伤后,学校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安排学生轮流护理,送饭送水,垫支医疗费,尽到了对学生的关心之责.李邹的医疗费不应由学校承担,反诉要求李邹返还我校垫支的医疗费2105.52元
经审理查明:李邹\尹小英均系三台师范高三(一)班学生,李邹任班长,座位在第3组5排右边\尹小英的座位在李邹后排左边.2001南月23日下午6点30分左右,该班学生在教室里自学,尹小英在自己的作为上自语:"哎呀,我一天才画一幅话"李邹接着说:"人家达芬奇一生才画一幅画!",尹小英怒斥李邹:"嘿!你这个人才怪哦,老子在跟你说话哎?"双方发生口角,尹小英在李邹忍让后,仍出言辱骂李邹,李邹气急,回骂尹小英:"瓜婆娘!"尹小英听后更为生气,继续辱骂李邹.后李邹转回身说:"赌你再骂一学劝解,李邹离开教室但尹小英怒气未消,扬言:"李邹敢再坐在这个座位上,我绝对要捅他一刀!"约半个小时后,本班上自习课,英语教师把英语仿镇题发给学生后,离开教师参加周前例会尹小英在李邹回教室后约10分钟离开教室,外出购买小刀一把,回到教室思考片句!"尹小英不服输,骂了李邹,李邹即出手打尹小英耳光,被尹小英出手挡开,后双方抓扯\打架.经该班同刻后,走到李邹身旁,趁李邹专心答题之机,用小刀划伤李邹右侧面部,然后跑出教室,李邹被送三台县人民医院治疗,病历记载:李邹右侧面部可见长约12CM发皮肤裂伤,深约1.5CM.三台师范为李邹办理住院手续,安排学生轮流护理,并于次日将尹小英送交尹隆钰\龙玉清,令其在家等候学校通知.李邹在住院15天,其父母于9月24轮流参与护理.尹隆钰\龙玉清价值30余元的礼品看望李邹,并付给李邹现金200元,2001年10月8日,李邹出院后回家至今三台师范垫付医疗费2105.52元.2002年1月14日,三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邹之伤属轻伤 ,伤残等级为5级.2002年3月12日,李邹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尹小英赔偿医疗等费8万元 ,三台师范\ 尹隆钰\龙玉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尹小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李邹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2105.52元.因尹小英未到庭,本诉调解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当事人陈述\住院证\出院证\医疗费收据\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尹小英致伤原告李邹身体的事实成立,对原告李邹要求被告尹小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其余部分,因与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有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尹隆钰\龙玉清对李邹伤残等级5级的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已明确表示不申请从新鉴定,其认为李邹要求赔偿伤补助费的请求不能成立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邹对纠纷的引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尹小英的的赔偿责任.三台师范在晚自习的时间安排学生练习英语仿真题,管理并无不当,且李邹身体受到伤害,与校方的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李邹要求三台师范承担部分责任,尹小英,尹隆钰\龙玉清要求三台师范承担部分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尹小英致人损害时已满18周岁,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因其无经济收入,依法应由尹隆钰\龙玉清承担垫付责任,李邹要求尹隆钰\龙玉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台师范要求李邹返还垫付的医疗费2105.52元的反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邹对反诉的答辩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161条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邹的医疗费2105.52元,误工费328.78元,护理费145.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58272元,交通费108元,合计61109.35元,由尹小英赔偿李邹48887.48元(出去已垫付200元,再付48687.48元).其余费用由李邹自行承担.
二由尹隆钰\龙玉清对尹小英的给付款承担垫付责任
三 由李邹偿还四川省三台师范学校医疗费2105.52元
四 上述一二三条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五 驳回原告李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40元,反诉受理费100员,合计2440元,由李邹负担640元,尹小英负担1800元,尹隆钰\龙玉清负责垫付尹小英负担的诉讼费(现已由李邹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阳
书记员 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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