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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小华001

[群众呼声] 四川达州李小华因工致残导致肝硬化 计生委违法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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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18:35 |
2011年5月4日,我经西南医院检查出重度肝炎,不及时住院卧床治疗,只有30%的生命生存希望。到住院部没有加床了,主治医师和教授见到我病情的严重性,在仪器室临时搭了一个病床。当晚是泪流满面,痛不欲生地度过了一晚。第二天医生考虑到我的病情,首先给予了我特殊关照,进入了病房内。在大家的安慰下渐渐平息了心情。不料,此次听证会又是在我伤口里不断抹盐。是在让我及家属以及亲人面前痛哭一场。这也是在让我及其妻子、儿子面前永远在石子人民抬不起头。使我晚上8:50才能坐到重庆方向的货车。输完液已是深夜3:15;3:40左右我又再次浑身冒汗,晕倒在病床上。后来及时得到了护士的治疗。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18:36 |
请领导研讨一下关于四川省(1999年)78号文件中。一律予以清退的观点:相关部门领导的解释为正常的人和在执行公务致残的人,这也叫一律清退;在我心目中的一律是指无论临时工的工龄的长短,或是临时工的亲戚朋友是当官的或者有权有势的,甚至存在兄弟姐妹、父子之间的关系都一律予以清退。在执行公务致残的11名中,我请求出示相关资料给我看,被工作人员拒绝了。有三个是在搏斗中受伤致残的,那属于命孬的治安室。2000年后单位就没有了,在何处上班。假如我属治安室的因工受伤致残的工作人员,我还会有今天的听证会吗?我命好至今计生办都还成立。因此,大竹县范围内的因工受伤致残的又属于至今仍有单位的还是我1个,并且受伤期间得到领导的口头表态,计划外转为计划内,也是我第1个。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18:36 |
因此我合情合理地要求恢复工作,政府应该予以支持,及时恢复我的工作。有错必改,违法必纠,这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美德。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18:37 |
六级伤残的重新鉴定:经过大竹县人事局指定受石子镇镇政府委托2004年5月12日被大竹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这不是我个人所为,是一级组织,是一级政府,这还有争论的余地吗?我住院期间当时领导的口头表态没有依据,如今我有了盖了公章的6级伤残的伤残鉴定也无效了。准确地说,政府说了算,说是红就是红,说是白就是白。我也不知道要怎样才能处理好此事。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18:38 |
乙肝治疗费用问题:卫生局的一名股长在听证会上也再次谈到,达州市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中,外伤与乙肝无直接关系的鉴定结论,但输液、输血液制品、注射为乙肝的主要传播途径。这位股长也再次申明,当时医院应该是一人一管,不可能是我讲的那样。我在听证会上也再次申明:如果97年我住院治疗期间是一人一管的注射器的使用,不是我所讲的一人多针的注射方法,我愿意放弃已花去的13万多元的医药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经核实后,我相信你们一定会查个水落石出,还我一个清白。也就是及时报销13万元的医药费用及其后续治疗费用。

发表于 2011-5-19 13:31 |
:'(:'(:'(
发表于 2011-5-20 11:36 |
川委办[1999]78号文件中的一律清退,只是针对一般临时聘用人员,而不能适用已因工受伤的受聘人员,李小华就是其中一员.
发表于 2011-5-20 11:36 |
川委办[1999]78号文件中的一律清退,只是针对一般临时聘用人员,而不能适用已因工受伤的受聘人员,李小华就是其中一员.
发表于 2011-5-20 11:37 |
李小华的事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
发表于 2011-5-20 11:38 |
应当保留工作!
发表于 2011-5-20 11:38 |
确实无关保留工件的,应当发放60%的工伤待遇津贴/月.
发表于 2011-5-20 11:41 |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工伤,如果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71条的规定 ,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11-5-20 11:41 |
本案法律适用很关键!
发表于 2011-5-20 11:41 |
本案法律适用很关键!
发表于 2011-5-21 17:00 |
:@:@
发表于 2011-5-21 17:01 |
通过听证事实应该清楚了
发表于 2011-5-21 17:01 |
通过听证事实应该清楚了
发表于 2011-5-21 17:01 |
听证让法律更深入人心
发表于 2011-5-21 17:02 |
听证让法律更深入人心
发表于 2011-5-21 17:02 |
听证让法律更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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