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946|评论: 6

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违法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放任筹备组违法运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9-21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违法成立通江县城南经济适用房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也违法运作,业主向壁州街道办事处反映,却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一意孤行,有人认为业主是一盘散沙,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无可奈何。违反的法律法规有: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
      最初,是由城南社区居委会负责成立业委会。在业主的强烈反对下,就由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但是,2026年7月17日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发布的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中,落款却是“城南社区居委会”,加盖的又是“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的公章,牛头不对马嘴。并且,筹备组未指定筹备组组长,筹备组成员也没有分工和联系方式。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早在2010年,通江县房管局就在本小区组织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在通江县房管局备案以后,经通江县公安局同意,还刻制了“通江县城南经济适用房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章,业主委员会还运作了很多年。但是,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的公告中却要么是“城南社区经济适用房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要么就是“城南社区经济适用房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请问:如果本次成立的业委会算是首届或者是第一届,那么2010年成立的业委应该算第几届?难道2010年成立的业委会算“负一届”吗?简直是滑稽可笑!
      在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没有提交书面承诺的情况下,筹备组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公告,严重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6年8月6日,筹备组发布了《壁州街道城南社区经济适用房小区召开首届业主委员会的公告》,落款也是“经济适用房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内容却是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业主大会。内容与标题和落款又是牛头不对马嘴。最终结果是:2026年8月25日召开的是业主大会,而不是“召开业主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业主大会现场投票时,是实行无记名投票,凡是到场的人都有一个投票权。造成的结果是:有的一家到场的有5个人就可以投5票。尽管是无记名投票,现场投票结果也只有43人投票。会议主持人又擅自宣布投票时间延长3天。延长3天的结果,所谓的投票人数也只有75人,这些票源是怎么来的只有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和城南社区的人知道。即使75人也没有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票数。因为本小区业主至少有148户。但是,筹备组却宣布业主委员会成员投票达到法定票数。这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筹备组成员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就应该退出筹备组。但是,本小区5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直到投票结束计票结束甚至直到今天一直还是筹备组成员,这5个所谓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还以筹备组成员的名义在筹备组公告上签了名。这也严重违法。
      业主大会筹备组还有很多严重违法违规之处,我都懒得列举了,可认说整个操作就是随心所欲一塌糊涂。有业主多次抗议多次投诉。但是,壁州街道办事处始终装聋作哑不予理会,放任筹备组违法操作。
       我最后问一句:如果有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壁州街道办事处能够保证所谓的投票结果不被人民法院撤销吗?如果被人民法院撤销了,壁州街道办事处这些公仆们还有脸面吗?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6-9-21 21: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壁州街道办和城南社区居委会的人是造假的高手,尽搞暗厢操作,业委会成员是他们筛选,投票也可以造假。

 楼主| 发表于 2026-9-21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6ba078b2b66d8eda7110a454501d1979.jpg
d29ff3699b662174bed6438a19549931.jpg
3d13e7e66466f94005c6b83c818ef18d.jpg
3f5c3ebdc97520cea117127293832d27.jpg
ab528c037e8072e8fc980cd5ffbe969a.jpg
5bc186a133f5505c6971639a84884b42.jpg
143ab28b61da342433e15cf8e6f24173.jpg
6c33e26f1aa434a8c090fab28c5114ac.jpg
f64495e15e3fe0fe08ad0a8c6398fd3f.jpg
4a8c507bb2c0714e061cfab6bb9e25d7.jpg

 楼主| 发表于 2026-9-2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网友将我发的的帖子与10张图片对照,就可以鉴别我说的是假话还是真话。

 楼主| 发表于 2026-9-22 08: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0张图片打开放大以后看都是很清晰的。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6-9-22 11: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6-9-22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说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设立通江县城南经济适用房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行为违法呢?又为什么说筹备组的运作也违法呢?我就来简单论证一下。
      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
      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所以,城南社区居委会没有资格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最终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开展筹备相关培训。
      2026年7月17日,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发布的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中,落款却是“城南社区居委会”,加盖的又是“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的公章,牛头不对马嘴。并且,未确定筹备组组长,也没有公示筹备组成员的分工和联系方式。因此,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行为违法。
      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十)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十一)实施自行管理;(十二)物业费调整;(十三)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026年8月25日的业主大会现场投票是采用无记名投票,凡是到场的人都有一个投票权。造成的结果是:有的一家到场的有5个人就可以投5票。延长投票时间三天,也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最终的75票全部是采用无记名投票。
因此,本小区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投票方式是违法的,自然也就是无效的。
      三、《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被推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应当退出筹备组,其参与筹备组工作终止。
      但是,本小区5名筹备组成员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后,一直还在担任筹备组成员,并且还以筹备组成员的身份在筹备组公告上签了名。这明显违法。
      再说一句: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行为和筹备组的运作还有多处违法,我就懒得说了。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