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控告书控告人:苏冠华,男,中共党员,转业军人,身份证号:511121xxx64434住址:四川省眉山市诗书路北段100号,联系电话:138xxxx8535 被控告单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被控告人员:
姚良全(审判人员)
张霞(审判人员)
(另涉本案相关合议庭成员)
一、控告事项控告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知行政机关严重违法,仍拒绝依法审查,明确表示放弃审查职责,并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司法背书,已构成严重司法不作为,涉嫌滥用审判权,符合枉法裁判立案核查条件。
二、核心违法事实(一)明知住建部门无裁决权,仍明确予以司法背书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 征收决定权仅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仅为实施部门,不具有任何裁决权 在本人案件中,住建部门在无政府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所谓“行政裁决”,属于主体越权、适用已废止制度。 但涉案法院人员在谈话中明确表示: “住建局就是主管部门,裁决没问题。” 该表述系公然否定上位法强制性规定,属于明知违法仍予以司法认可,不存在“理解分歧”的空间。
(二)明确表示“不审查程序”“不审查事实矛盾”,构成司法不作为在案件审理及谈话过程中,法院人员明确表示: “这些程序我们不查。”
“2017年的处罚和政府项目的矛盾我们不管。” 而客观事实是: 同一房屋 一方面被政府认定为安置项目范围内的合法房屋 另一方面又被认定为违法占地建筑 两种行政认定在法律上不可能同时成立。 法院对这一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矛盾明确拒绝审查,属于主动放弃法定审查职责。
(三)明知鉴定高度可疑,仍拒绝调查,放任以假证据裁判本案中存在 18号鉴定与19号复核鉴定仅间隔一天的情形,该复核在客观上不可能完成法定程序。 法院人员明确表示: “鉴定不用纠结,不会查这个。” 该行为属于: 明知鉴定高度可疑 明知可能存在程序造假 仍拒绝依法调查 已构成放任以虚假证据作为裁判依据的严重司法失职行为。
三、行为性质的综合认定上述行为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明知行政行为违法而不纠正 明知主体越权而予以司法背书 明知事实自相矛盾而拒绝审查 明知鉴定明显异常而拒绝调查 明确表示放弃法定审判职责 已完全符合司法不作为、滥用审判权、涉嫌枉法裁判的典型构成要件。
四、控告请求依法对涉案审判人员立案调查 调取本案全部审判卷宗及谈话记录原始资料 核查是否构成枉法裁判或严重失职行为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问责 控告人:苏冠华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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