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能不能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发帖目的:真诚请求政法专业的高才,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们赐教,就这一法律专业问题给予释法明理,解惑释疑)
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构成A罪名,被告辩护指控A罪名不能成立,应该构成B罪名,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查清的事实,认为被告方的理由成立,作出构成B罪名的判决。或者一审采信了控方意见,作出构成A罪名的判决,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辩护理由成立,改判作出构成B罪名的判决;或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申诉后再审法院查清事实后,认为被告的辩护理由成立,改判作出构成B罪名的判决,这个都无争议。
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构成A罪名,被告方做无罪辩护,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查清的事实认为指控的A罪名不能成立,指控的事实构成B罪名,由于人民法院没有指控权,(诉权)只能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不能作出构成B罪名的有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该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的这一特别情形可以拥有诉权,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该司法解释完善了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程序,而且对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仅仅限制于一审公诉案件。
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十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百七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无可争议,但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公诉案件)能不能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判决呢?
某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人民对二审公诉案件也是可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而且有法律依据”,其依据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十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百七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人民法院改判就包括变更罪名改判,变更罪名也就包括了变更起诉罪名。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就是检察院指控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熊医生作无罪辩护,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刑10年,二审及第一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均认定“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救助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只能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经第二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熊医生参加手术时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取得执业证书,依法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其行为也不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指控及判决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虽经反复申诉,法院至今坚称:”审判程序合法,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拒绝对申诉复查。
问题
既然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合法,那么两审终审制有如何解释?对指控的事实控方认为构成A罪,辩方认为构成B罪,人民法院被动采信控辩双方的理由,居中公正裁判,不论是判决构成A罪还是B罪,都不存在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之说,因为A罪B罪都是由控辩放指控。但(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是检察院指控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熊医生作无罪辩护,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是法院自控自审理,而且没有让熊医生辩护就直接作出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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