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1、被举报人四川甘御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经营相关产品的合法资质。
2、经核实,举报人所诉的铁皮石斛粉状干品在被举报人处购得。被举报人四川甘御兰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铁皮石斛的种植加工及销售。
3、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的规定,投诉人所诉的铁皮石斛粉状干品未改变铁皮石斛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该产品应为食用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无需取得相关许可。
故来话人反映情况不属实本局对于该举报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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