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诉讼实战暴露出法律尚不完善,本应受公安严打的诈骗,通过判决洗白成合法维权后逍遥法外。基层法院限于侦破条件判为经济纠纷可理解,但(2017)川2002民再字第5号判决书与事实相悖处太多: (1)收条证明与张剑和吴家志2人都清帐,但判决书却认为只与张剑1人清账,判决书的不严谨滋生祸患。 (2)收条形成关乎4个人,即签收人张剑和吴家志,借款人黄健峰,付款人胡雪梅(15523389821),判决时没全面调查导致事实不清。 (3)收条是证明2012年11月1日以前帐全清,判决书认为是2012年1月11日和2012年11月1日的还款凭据,尤其法官在庭上还审理2012年1月11日借条付的是现金或前帐汇总没有任何意义。 (4)判决需付1、5万,法庭规矩必须遵守,和(2014)雁江民初字第1747号判决中被告谌浪一样,遭遇诉讼欺诈就得接受证据不利后果。 原告如拿小额借条报警,必然瞒不过公安侦查而惹上牢狱之灾,但到法院隐瞒事实的诉讼效果显著,(2014)雁江民初字第1748号判决,(2014)雁江民保字第119-1号裁定书,(2015)雁第631号裁定等国家权威法律文书相继出错。2017年的再审判决虽把“死灰复燃”的10万借条改判为不支持,但改判理由不按证据,让受害人承担部分审理费也没有道理,因为一审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下隐瞒事实得到的判决,再审是被告发现判决被骗而来打假,飞来横祸还让人承担审理费太荒唐。警方因法院处理完毕而放弃立案。不得不承认,原告背后有高人指点,足以颠倒黑白。 我请求:再审法官回避调查。请依法判决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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