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蔡陵华(原名蔡凌华),男,身份证号;51072419580108127X,联系电话;13208386217、张委春,女,身份证号;510724196111214922,联系电话;15508373599,现住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雁南路127号。
我的合法住房被不法官员诈骗,我是依法诉讼维权的人民群众,我证据确凿,我原告因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人民政府、塔水镇初级中学、塔水镇房地产商人曾光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1896号民事裁定,及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检民(行)监[2016]51070000043号不支持抗诉决定(该案是我的房屋被诈骗第一案,原告蔡凌华、张秀春,被告曾光,法院增加的被告第三人塔水镇人民政府、塔水镇初级中学,案由:返还房屋)。
不服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行初14号行政裁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行终141号行政裁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申637号行政裁定,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5月14日,向抗诉申请人张秀春下达了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33号受理通知书,确至今不给申请人任何法律文书(该案是我的房屋被诈骗第二案,原告张秀春,被告塔水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曾光,案由:塔水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不服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行初15号行政裁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行终142号行政裁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申638号行政裁定,及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32号不支持抗诉决定(该案是我的房屋被诈骗第三案,原告张秀春,被告塔水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曾光,案由:返还住房并恢复原状)。
不服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59号民事裁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1010号民事裁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3106号民事裁定(该案是我的房屋被诈骗第四案,原告张秀春,被告塔水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曾光,案由:确认塔水镇人民政府与曾光买卖原告的房屋无效)。
不服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2017)川072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1813号民事裁定,及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检民(行)监[2018]51070000092号不支持抗诉决定(该案是我的房屋被诈骗第五案,原告蔡凌华、张秀春,被告陈彦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306号裁定发回重审,法院增加的被告塔水镇初级中学,案由:被告陈彦明利用职务之便偷藏原告的房产证,诈骗原告的房屋,法院定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另外,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行初32号行政裁定、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行终205号行政裁定,原告已于2019年1月17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至今无音信,详见张秀春发布的头条文章:《无法分子橫蛮无理“死猪不怕开水烫”! 还民的合法住房》(该案原告蔡凌华、张秀春,被告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州区分局、绵阳市安州区房产认定服务中心,案由:房屋权属行政登记)。
全案情况详见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公民张秀春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头条文章:《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安县)塔水镇人民政府侵害群众身边的利益》 、《四川省高级法院胡东蓉等人徇情枉法公开控告信》、《本次诉讼希望“民告官能见官”》 、《人民群众盼清官》、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又聘请律师出庭》、《“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应该熟悉法律知识的该部门有没有利用职权要律师为其免费代理?》、《本案是“民告官”的原告民身旁始终站着俩法警是什么用意?》 、《被告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教育和体育局》等文章和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