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今的“国营企业奴隶制用工”,司法、行政、企业秘契配合,典型冤案经历25年难伸。任性的权利该谁治???
原高县化肥厂(现金岭化工集团)主管为打击报复五旬残评“四级”老技工。抗法不遵“同一事由,作出五次处理决定”,商官勾结“篡改司法与工龄档案,销毁证据”强权除名。 残 评“四级”的五旬老技工从“一穷二白”的建国初期(1957年10月)参加工作,任劳任怨、勤勤肯肯工作37年。终“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维权二十五载“冤屈难伸”《宪法》第45条岂不是“纸上谈兵”吗?违宪司法“党性、人性”何在???
鸣冤控诉状
鸣冤控诉人(原审原告):杨代怀,汉族,生于1942年3月12日,现年78岁,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文江镇蔬菜村牛奶场组,联系电话:15928339696。
被控诉单位(原被告):原高县化肥厂(现金岭化工集团)。
原法人代表:严健、罗宏
被控诉单位:高县人民政府
被控诉单位涉案人员:原县长吴霞林
被控诉单位:高县人民法院
被控诉单位涉案人员:原院长钟晓闻;(2003)宜高民再字第2号审判人员:杨永、黄洁、严辉
被控诉单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控诉单位涉案人员:(2004)宜民再上字4号审判人员:何利、李宗元、张问桃
被控诉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控诉单位涉案人员:(2011)川民监字第76号案承办人。
原案案由:劳动争议
控告事由:
第一被控诉单位:因鸣冤控告人不服从“焊条材质不符”焊接任务而打击报复,涉嫌“打击报复罪”;
第二被控诉单位:出台政令妨碍司法公正,涉嫌“滥用职权,妨碍司法公正罪”;
第三被控诉单位涉案人员:一审法院撤销经终审法院裁决的生效,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四、五被控诉单位涉案人员:以维持包庇第三被控告单位“玩忽职守、枉法裁判”,涉嫌同犯“玩忽职守、枉法裁判与包庇罪”。
控告请求:
一、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行政、司法人员行政、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纠判;
三、请求依照国家赔偿法赔偿我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个人简历与冤情简介:
本人于1957年10参加工作,调县养路段修路;1958年4月书苏滩水电站当工人;1959年调县航运公司(后转社);1967年7月借调云南交航四处;1971年高县化肥厂建厂调回高县安排到该厂从事锻工,后经考核升为“高级焊工”。
1987年7月20日乘座高县运输公司的宜宾至高县客运班车途经(小地名)石梯桥头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负伤头颅至今还残留玻璃片(有CT报告为证)。历经数年高县交警大队于1993年2月26日,以(93)字第04号残评“四级”(残疾鉴定书附后)。
1990年,县交警大队碍于政令平息该起交通事故,在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条件下,召集高县运输公司、高县化肥厂两国企代表进行调解,同月高县化肥厂便通知我带病上岗,本是法盲的我不得不拖着残躯带病上岗。
1992年9月,在一次维修中厂主管领导迫我用“焊条材质不符”焊条焊接一关键部件,因关系到安全问题我没有服从该次焊接任务,该厂主管领导便怀狠在心。
同年12月厂方停产大检修中该主管领导硬性认定活塞工作不良是我故意弄的,经查维修记录与设备厂家技术人员查核非我所为。眼见栽赃不成,便以我经班组长、工会小组长同意并缴款(12月21日缴款,有台帐记录的)购得的废旧高压活塞杆,硬性认定我“私拿损坏工厂设备”,以“高化(93)字09号”将我开除留用安排到原料车间捶煤,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受强加之罪打击我旧伤复发。1993年3月3日我前往厂方递交评残鉴定及病休与病退申请,厂方不批不复.同年5月10日,厂方作出“高化(93)字23号”自动离职决定,12月30日经高劳裁字(93)第01号撤销。同日厂方罪上加罪作出高化(93)53号“开除处理”决定,94年10月22日经高劳裁字(94)第01号撤销。同年11月1日厂方再次以“高化(94)字48号”作出“开除处理”决定,95年2月3日“高劳裁(95)第2号”裁我败诉,同年4月24日高文民初(95)第74号判决我胜诉,厂方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0月31日宜民终字(95)第181号裁定“准许厂方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1月15日,藐视司法第5次作出文号为“高化(95)字50号”旷工除名无公章决定。 96年5月25日我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强制执行书(注:收信编号(96)第126号)。对于高文民初(95)第74号、宜民终字(95)第181号生效裁定,高县法院不给强制执行问题,2000年11月17日我走访过最高人民法院,有最高法介绍函为证。
针对我老无所养,2002年我向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交仲裁申请“2002高仲裁委第7号”不予受理。同年8月23日“(2002)高民初字第944号”驳回诉讼。同年“(2002)宜民二终字第185号”撤销“(2002)高民初字第944号”判决。
2003年10月9日,高县法院时任院长“钟晓闻”签署(2002)高民监字第1号中止“高文民初(95)第74号”裁定书。同月10日“(2003)高民初字第944号”中止“(2002)高民初字第944号”重审。同年12月19日“(2003)宜高民再字第2号”撤销经宜民终字(95)第181号终审维持的高文民初(95)第74号”生效数年的判决。2004年4月13日“(2004)宜民再上字第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2月7日“(2006)宜民终字第557号”驳回(2003)高民初字第944号上诉。2007年4月6日“2007宜民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2007年8月“宜检民行结通字(2007)26号”作出不予立案审查通知。为此,我奔走于省与中央相关组织申诉。201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监字第76号”驳回申诉。同年向省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至今拒给任何文书。
经2008年10与15日调阅法院档案,第二被控告单位曾于:93年10月26日、2002年4月11日两次以“高府函(93)70号、高府函(2002)33号”干预司法。
控诉事由:
一、《宪法》第41条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的权利。对企业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咋就没有没有“申冤”之处:
我花钱买货,厂里有台账可查。高劳裁字(93)第01号案作了专案调查核实,高文民初(95)第74号案卷档案“有据可查”。我花钱买货遭“高化(93)字09号”诬陷“私拿、损坏工厂财产”咋就没有“申冤”之处?
在本案中:不合程序与无人道的“高化(93)字09号”诬陷之罪是“滥用职权”更残无人道的连续五次处罚的前因,前因不明岂会后果正确。
我杨代怀自1957年参加工作,勤勤肯肯工作30余年。诬陷之罪气得我旧疾复发常年服药。对我“病假、病退”申请压案不批,再次诬陷旷工。“留用”强迫五十余岁身“四级伤残”的高级技工安排到原料车间从事高强度劳动捶煤 “劳动改造”,第一被控诉单位是“劳改队”吗?
[size=14.0000pt]1、“高化(93)字09号”即当婊子“开除”又立牌坊“留用” 。将五十余岁身“四级伤残”的高级技工安排到原料车间从事高强度劳动捶煤 “劳动改造”不容“申诉、告状”寻求去仲裁机构平冤。劳改队都允许“申诉、控告”第一被控诉单位对鸣冤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纯粹是当年“法西斯”执政行为。更残忍的是“同一事实”经“裁决撤销”再一、再二、再三连续地重处,其企业行政行为明显触犯当时生效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五条 构成“打击报复罪”。法律链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高化(93)字09号”处罚时生效法规: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处罚违纪职工的规定处分形式有3种: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明文规定适用于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高化(93)字09号”即当婊子“开除”又立牌坊“留用察看”。这典型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拒裁拒判。涉案人员明显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高县劳动仲裁委及数级法院十余次审理查清而不纠错。与第二 被控诉单位出台政令“高府函(93)70号、高府函(2002)33号” 政权干扰“行政、司法”息息相关。负有不可推却的相关法律责任。本人1987年因交通事故致残,1990年两国营企业代表协商该起“交通事故”处理事宜,就应当给申报“非因公”评残并给办理“病退”。第一被控诉单位为达到“打击报复”之目的。如此,残忍剥夺工作30余年身患“残疾”老技工的养老生存权。你们违宪司法、行政其“党性、人性”何在?
二、被控诉单位违法证据源:
1、《国法》刑事申诉,有明确不能加罪条款:对“同一事实”第一被控诉单位一次高于一次地重复处理5次,这是一起典型“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案。证据源:
高文民初(95)第74号案卷档案“高劳裁字(93)第01号案”调查笔录、5次处理决定、工龄档案进行鉴定、宜民终字(95)第181号案撤诉申请;
[size=14.0000pt]2、第二被控诉单位涉案证据源:高府函(93)70号、高府函(2002)33号;
[size=14.0000pt]3、第三被控诉单位涉案人员涉案证据源:
(1)滥用职权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明文规定审监权限:高文民初(95)第74号案是第一被控诉单位上诉经宜民终字(95)第181号终审的生效案件。高民监字第1号撤销高文民初(95)第74号判决明显是权利倒置“一审监督终审”滥用职权。续作出的判决与国情基本原则“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相挬。典型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2)篡改、销毁档案证据:详查档案目录、庭审笔录与缺失内容;
4、第四、五被控诉单位涉案人员手持国法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利:在审理本案中对典型“滥用职权”违宪司法以“驳回、维持原判”纯粹是“玩忽职守”戏弄百姓,包庇“渎职犯罪”。
鉴于我自1957年参加工作,勤勤肯肯工作30余年。“身患残疾”时花钱买货,却遭地方霸权利益集团强加诬陷剥夺“基本养老保障”20余年的以上冤案事实。特此,控诉。呈请相关组织核查“纠判”维护“宪法”权威。严惩“行政与司法腐败渎职人员”,还我“基本养老保障”。为谢!
此 致
向所有关注、办理本控诉人员
敬礼
控诉人:七旬残翁杨代怀
2018年12月19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