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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环球金贸中心:违规公开排号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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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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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环球金贸中心、**国际大厦、**加州花园、***CBD,一切看起来高大上!

发表于 2014-8-26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捕获33.JPG

发表于 2014-8-2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捕获44.JPG
得罪记者了?排号,VIP.......在南充多得很哟

发表于 2014-8-2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条款明文规定,相关部门应该对其严肃处理。

发表于 2014-8-27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gear 发表于 2014-8-26 21:05
得罪记者了?排号,VIP.......在南充多得很哟

说得倒也是,现在这种排号收费现象,几乎成了一个行业规定,但是这也不能成为开发商违法的借口,不能说别人违法没人管我就也可以违法。

发表于 2014-8-27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很久,之前居然还不晓得环球经贸中心没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明文规定没预售许可证的是不能从事认购、排号收费的哟。我记得这个事情好像是归房管局管的嘛,确实该好好调查一下哟,给交了钱的顾客一个回复,也还开发商一个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7 14:07
潜规则了!房管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哟!

发表于 2014-8-27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残阳铺水中 发表于 2014-8-27 12:32
看了很久,之前居然还不晓得环球经贸中心没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明文规定没预售许可证的是不能从事 ...

关注处理结果

发表于 2014-8-27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39.204.22.x 发表于 2014-8-27 14:07
潜规则了!房管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哟!

说得倒也是,但是这个开发商也太胆大了,无证销售是事实,居然说是别个默许了的;P,文章中不是说了吗?房管局已经准备调查了,期待处理结果,希望不要让老百姓失望。

发表于 2014-8-27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开始施工房子就售出10几层了,确实生意还是不错,我就纳闷了这些人咋个敢交钱的呢?要是开发商卷着钱跑了,扔个烂摊摊甩起咋个办咯。:lol

发表于 2014-8-27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gear 发表于 2014-8-26 21:05
得罪记者了?排号,VIP.......在南充多得很哟

确实排号收费的在南充多得很,但是我去年买房子排号的时候,也是先交订金,不过该楼盘售楼部的都是主动给我们出示销售许可证的,而环球经贸中心这个做法确实不对。

发表于 2014-8-27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楼都有人捧场?

发表于 2014-8-27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NCCID 发表于 2014-8-27 18:52
这楼都有人捧场?

不该说这楼都“有”人捧场?我觉得该说这楼都有人“敢”捧场?;P

发表于 2014-8-27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确实很棘手,一边无证售楼是事实,一边又是那么大个工程摆起的。
等待处理结果,强烈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NCCID 发表于 2014-8-27 18:52
这楼都有人捧场?

呵呵,就是的嘛,老百姓的钱还是好挣得多。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空楼花吹雪 发表于 2014-8-27 20:51
这个问题确实很棘手,一边无证售楼是事实,一边又是那么大个工程摆起的。
等待处理结果,强烈关注!

强烈关注处理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购房者,如果不想购买此房,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
综上: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你签定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既然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协议就属于无效协议,对协议的双方都产生不了约束力,如顾客不愿将自己的钱免费放在开发商那里,开发商应该无条件全额退还定金。既然是认购书无效,那顾客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该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支付你的利息。

发表于 2014-8-30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
1、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
2、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
3、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按照收取金额的多少,明确了从1万元到3万元3档不同的处罚标准。房企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了5万元和10万元两档不同的处罚标准。

发表于 2014-8-30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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