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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现实vs事实

绵阳黑交警——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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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哥@ 发表于 2013-8-26 14: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完每个帖子和回复,觉得证据很重要,视乎所有证据对你都不利,如路线上所有摄像头都是你驾驶的摩托车,那 ...

请问楼主,为何恰恰没有你没驾车的录像,而偏偏只有你驾车的录像呢????
因为存在的事实就是存在的,不存在的事实,确实不存在!!!!!

发表于 2013-8-30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2013 发表于 2013-8-27 22: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二审都结束了,但目前为之也未看到法院及交警方出示过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两级法院都仅仅凭一纸交 ...

你还好意思说没看到,你连法庭都不敢出,哪里去看得到?!何况,以你的水平和人品,就是看到了,也要说看不到啊,就像辨认那段视频,别人都看出来哪个是你,就你自己认不到……可耻!

发表于 2013-9-1 11: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这位,先了解点法律常识再来吧,别就知道胡搅蛮缠!!!法律是以证据说话的!!!赶快去学学吧,学好了相信你自己会为现在的表现汗颜的......

发表于 2013-9-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三枪2013,随风2013,现实VS事实,张旭渊:
很遗憾地告诉你,我不仅具有法律常识,还专门学过这个专业,正是因此,我才要在此和你对阵!!!!!!
不要把法律的尊严当儿戏,法庭的判决是必然要执行的!!!!!!躲得过初一躲不了十五!!!!!

再次上传诸项证据,不是给你看的,楼主,是给来来往往的朋友看的。你的,看不懂!!

罪证.jpg

发表于 2013-9-1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该读书的时间你耍了,只读了点勉勉强强的初中,没学到知识,逻辑思维差,词不达意,我们都原谅你,但是人不能没品格,这个和上了多少学没有关系的!!!

不要再浪费时间了,年轻人,有这个功夫不如去多拣点矿泉水瓶子买,多少还能换点钱,早些把欠人家的账还了吧!!!!!!

发表于 2013-9-1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74楼的证据链清晰明白,你读得懂吧?如果有不认识的字,查下字典,如果有不懂得次,查下辞典,如果你恰好不会查字典和词典,请在周围找一名正常的初中以上人员请教!!!!

本人就是来为法律的尊严战斗的,所以,请你不要再和我讨论懂不懂法律的问题了!!!!

发表于 2013-9-2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此案双方证据跟梦鸽李天一案,有异曲同工之处,法律专家田小穹,他认为从梦鸽的言论中可看出,她“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
而楼主说述,感觉你的证据也是“逻辑”

发表于 2013-9-2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摩托车带居然坐3个成年人。不晓得现在查的严?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你闯进来?

多坐点公交车多好啊,就是挤一挤,碰一碰,摸一摸

发表于 2013-9-3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2013  如果你真学法律专业的,那么坦白的讲:这是对法律专业的亵渎!!!;因为法律专业的人是不会伪造这么一份毫无专业水准的假证据还居然敢放到这来欺骗大众的!!!!记住:牛皮可不能乱吹哟,尽管吹牛不用上税哈,但欺骗了大众可是会受到天遣的,吸取教训哈,可怜的牛皮王......  发表于 2013-9-3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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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楼主,我一直很有自知,知道自己专业学得不够精,所以我才没当上交警、律师或是法官啊。但是,我很高兴我说到的这些证据被一审和二审的法官都采信了,而且作为判决依据了。我不用吹牛,我只知道这个事实哈。
    另外,我所说的不是一份证据,而是若干份证据组成的完整证据链,帮你普哈法,希望你对法律了解更多一点,免得人笑话你都是打过官司的人了,怎么这点常识都不知道。

    再说一遍,我请求过老天谴责我,因为我无情揭露了你的丑恶嘴脸,说到了你的痛处,但是老天很认可我的表现,所以我一直活得很好、很愉快、很开心。倒是楼主应该反思一下,有今天的状况,是不是曾经对不起别人对不起上天呢???!!!
    顺便说一句,“天谴”的“谴”打错了哈,义务帮你提高点语文水平,为社会作贡献,不用谢我的!!!

发表于 2013-9-3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2013  说你是法盲就还不承认!事故发生现场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的,记着哈,别再让人看你笑话了,一句忠告......  发表于 2013-9-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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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一下对比你这个错误认识的指正:

    首先,楼主  张旭渊,你 以及你的家庭,就是因为有这个错误认识,才敢铁了心拒不承认驾车事实的,你们以为没有现场可以看清你的直接视频就无法定案,错,你错了!!!!
    杀人案不是要有凶手拿刀刺向受害人的视频记录才可以判刑,强奸案也不是只有有了有扒下裤头开始XOX的录像才可以定罪,你咋想得和李某某在宾馆里面干了好事之后一模一样的啊?有空看看李案的庭审报道吧!!!

发表于 2013-9-3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情况?

发表于 2013-9-3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bynetletter 发表于 2013-9-3 12: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什么情况?

欢迎围观绵版李天一

发表于 2013-9-3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嘿不随便 发表于 2013-9-3 12: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欢迎围观绵版李天一

     自称法律专业的这位,让我给你普及下法律常识吧:记着:法律一定是用证据说话的!!如本案,如果没有撞车现场的录像视频,又没有当时在现场又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那么就只能通过本次事故相关车辆碰撞部位、车辆及人员受伤受损情况、以及出事现场情况综合分析得出结论,这才是科学而严谨的证据链,可笑的是何伟的认定依据毫无以上内容!!!而其所谓的证据却是什么出租司机的指认、还有什么听某某说过是谁骑车等等之类,就没有一样在法律意义上真正具有证明力的东西!!正常情况下只有法盲警察才可能做出这样的认定!但我坚信他却一定不是法盲,而是因为他完全是交警中的败类!!!徇私舞弊的丑恶小人!!!!不要庆幸因法院采纳了交警的认定而让你们赢了官司,那只是目前百姓深恶痛绝的官官相卫的产物而已!!!!!!为了洗清这不白之冤,我会战斗到底的!!!!!!!!

发表于 2013-9-3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个锤子,天天说这个

发表于 2013-9-4 22: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渴望看到何伟本人的出现......不过我坚信他不敢! 本帖最后由 随风2013 于 2013-9-4 22:59 编辑


发表于 2013-9-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不赔钱就不赔钱嘛,你不说大家怎么知道呢?虽然你很认真的看着大家,但是你要说呀,要说你就好好说就是了嘛,到处栽赃陷害、满口谎言就是你的不对了,疯狗样到处乱咬伤到些花花草草也是不好的。毕竟人是人他妈生的,畜生是畜生它妈生的。

借用哈朋友的语言,这一段说得真有意思!!!!楼主,说你呢!!!

发表于 2013-9-5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让法院来执行噻,可能你们会失望的哟,别忘了我可是无产阶级哟,陪不出我也不犯法得嘛,所以奉劝你们期望值别太高,否则失望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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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张旭渊 三枪2013 随风2013 现实vs事实 脏呴冤(这个名字真合适楼主),你终于感觉狼扮演羊很累的,于是连最后一块遮羞布都不要了,撕下来,暴露你彻彻底底的肮脏面目?????????

  “廉耻,立人之大节……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败乱亡,亦无所不至”。楼主也许读得懂这段话,也许不懂。不过这都无关紧要了,我想,大家已经知道楼主是怎样的人,这就足够了。

  “民无廉耻,不可治也。”所以对于楼主,本人突然感到哑然失语,无耻之人,还能说什么管用呢…………

  扯下了最后一块遮羞布,楼主的上上下下、里里外外的肮脏全部都暴露无遗。唉,也就是这个样,没什么可看的了!!!!!

发表于 2013-9-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2013 发表于 2013-9-4 22: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强烈渴望看到何伟本人的出现......不过我坚信他不敢!

我如果是何伟,我会严重鄙视你,根本不想看到你,看到你就恶心、倒胃口!!!!!!
我们也认为他完全没必要跟你说话,就如同我从来不和蛆虫说话一样。

我呢,不能代表何伟,但我可以代表知道真相的、厌恶楼主做法的人,在这里不是和你对话,而是唾弃!!!!!

发表于 2013-9-5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张旭渊,三枪……:
  你试图帮我“普及”“法律常识”的“美意”,简直谢了!本人不敢领受!本人怕被你带沟里去!!!!本人还是愿意聆听真正法学家的教诲。

  楼主有功夫还是到法院去进行“普及”吧,尤其是最高院,这样可以从头“纠正”我们现在的“证据标准”,说不定还可以“扭转”现在的“法律制度”,把法院改成“发誓赌咒院”!!!

  楼主张旭渊有一个伟大的理想,那就是要把监控探头安装到我们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包括大便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案件审理有真正“科学严谨”的证据,否则任何的别的证据都是有瑕疵的,证人在他看来都可能是某一方贿赂了的“伪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也可以是别人的主观臆断。
  在楼主看来,周克华是“冤枉”的,现场没有看得清他脸的录像,更没有无关的证人;上海法官也是“冤枉”的,同样是没有房间里他们和小姐们交易的视频;李天一也是冤枉的,同案的证人证言都不算,都是相关人员,而房间里更谈不上视频录像作证
  …………啊呀,怎么了得,我们这个国家99.99%都是“冤案”啊,证据都不合格啊~~~~~

  楼主,你实在应该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当院长,你成天在论坛上口水唾人实在是“浪费人才、埋没英雄”,去吧,中国的法制化就“靠”你了!!!!!!

     另外,楼主,欢迎你尽情滴洗,有多白洗多白————就怕你是一块煤,洗到最后,什么都没了,还是黑的,而且,把周围环境也染黑了。

  已经说过了,有本事你就请全国最好的律师,到我们最大的法院去吧,光在这里叫嚣,算什么本事!!!!!!!!

  还有哈,楼主,你一直认为别人是“营私舞弊”“官官相护”,按照你的逻辑,你们家不有一位挺了不得的“大官人”吗,叫他按你们的逻辑出来活动,营营私、舞舞弊、施加施加影响,扭转扭转局面呀……

  或者,你们家就天天烧高香,期待你们家的“官人”早日连升三级,那么,你们家的能力就更强了,不仅可以把这个案子的判决撤了,还可以把判你案子的法院都撤了,把交警队也撤了,让“冤枉”你的法官和交警都没有饭吃,这才是最圆满的结局啊!!!!!哪里用得着你现在在这里费神劳心地跟我嘴白呢!!!!

  突然明白了,楼主在这里发tan,该不会是因为调查当时指望交警偏着你们家,可人家没照办,有违“圣意”,于是“圣上”龙颜大怒,所以在这论坛“降罪”于人吧……

  哎呀,交警何伟,你真是“狗胆包天”,胆敢不按楼主家“大官人”的“旨意”办事……你真是“罪”该如此啊……

  楼主,您家的“大官人”还有何吩咐敬请讲明,我们一定照办无误啊,不然,我们也会被楼主修楼压在楼下,就像法海宝塔压许仙那样哈~~~~~~

发表于 2013-9-5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嘿不随便 发表于 2013-9-5 1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张旭渊,三枪……:
  你试图帮我“普及”“法律常识”的“美意”,简直谢了!本人不敢领受!本 ...

      满口谎言的家伙,别指望通过自己胡编乱造的证据和谎言就能迷惑关注此贴的大众!!给你一句忠告哟:胡编乱造欺骗世人是会断子绝孙的!!!!!!小心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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