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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现实vs事实

绵阳黑交警——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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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崖兄,看吧,对楼主这种东西实在没必要讲怜悯仁慈和善举。
同情一只感染了狂犬病毒的狗,一定会对人的安全造成隐患。

发表于 2013-12-5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这只变换着不同外壳的缩头乌龟,跟你这种东西我已不想说太多,因为那无异于"对龟弹琴"!!!无论你穿多少马甲、到这放多少龟屁,只想提醒你一句:别侥幸于“官官相护”背景下法院的判决!!!没有证据支持的认定和判决迟早有被推翻的一天!!!来日方长,咱们走着瞧吧.......

发表于 2013-12-6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完全不用走着瞧——现在、此时、眼前,我就已经看见了楼主抱头鼠窜的狼狈样子。


  楼主从事故发生时打算逃避责任的第一时间起就错了,一错再错,不可救药。现在被众网友责问得哑口无言,犹如过街老鼠,哪里需要什么等着瞧呢!!!!



    如果楼主一定想要大家继续瞧,那我想,大家看到的就是楼主癫狂糊涂、一地鸡毛的惨象!!!!

发表于 2013-12-6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主,那么请你来告诉大家,我到底是谁?我为何而来?曾经你以为过我是某某,现在又改主意了?曾经说我和其余几个,现在又变1个了?你是不是经常神经错乱呢,请不要太自以为是哦。
  我能在这里一直和你玩,是因为楼主你激发了我辩论的爱好。当年学校辩论赛没有给我留够舞台,我很遗憾,谢谢你让我可以再次一试身手;

  2、当路上有井盖没盖好,难道盖盖子的一定要是市政管理局的才可以?旁人有这功夫,有这力气,更关键的是有这良心要把它盖上,难道这有问题吗?请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3、如果我能够“编造”出足够“逼真”的事实,不仅影响了网友的判断,更是影响了一审、以及二审的两级法院判决,那么我简直荣幸,自己都要佩服自己是个人才了;

  4、如果你说的交警的违规行为是真实的,第一,请你举证,没有证据就是污蔑诽谤;第二,请你带上证据到纪检部门去举报,举报有奖哦!

  5、正因为你是当事人,你在案件当中有着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法院才不能单凭你的说辞加以判决。就以你在本楼最初讲述的“案情”当中隐瞒了若干真相,就可以判断,事件本来面目你的确是知道的,但你只会让别人知道对你有利的,而不会让别人知道事情全部,

  6、以你的驾驶违法情节,交警判你们同等责任已是对你的最大仁慈了,你得了好处还胡言乱语,我都要替这个交警愤恨你。
  出租车承担了更多的责任,难道是他给交警好处请交警这样做的么?交警帮出租车的说法从何而来?
  至于交警对刘家,也可以说是“帮”——“帮”他家主持公道,因为证据链就是这样摆在那里的。

  8、我是谁,一直说得很清楚:一个知道真相的人。
  我不是法官,也不是交警,也不是刘坤的亲朋。知道事情真相的人远不止十个百个,只是楼主,你恰巧碰上了一个喜欢较真的,这个人又一不小心说了一句想陪你到底,一言既出,只好坚守了。
  我用不着告诉你我的名号,因为不需要你认识我,你也没办法认识我,同时你也不配认识我。况而就算说了,你能怎样呢,跟踪调查,还是修楼诋毁,或者驾驶摩托车再跟我“事故”一下?呵呵

发表于 2013-12-6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究竟是谁,这毫不重要,因为无论我是谁,都改变不了楼主案件的真相;
  我们究竟是谁,这也不重要,因为无论我们谁是谁,都改变不了楼主厚颜无耻、试图翻案、阴谋失算,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的“悲哀”命运!!!

  如果说楼主一定要认为我——嘿不随便,和lawjin、喜剧人生、天崖过客、mytieniu、午夜狂奔、鬼城哥哥、itssocool、y969187、挥写青春、hellokkk987、随风听雨2013、小展321、无极xk、zhangw698、N次智立方(以上大多是天涯论坛网友排名不分先后)以及本楼里的龙哥等等是同一个人,那么我想,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我们都反对了他,揭露了他的丑恶和不可信!!!!如果说我们真的是一个人,那这个人的名字就叫——真相!!!

  楼主还是清醒些吧,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自己再多看两眼自己的判决书,也许你就知道为什么讨了这么多的骂了!!!!!

发表于 2013-12-6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2013 发表于 2013-12-5 19: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上这只变换着不同外壳的缩头乌龟,跟你这种东西我已不想说太多,因为那无异于"对龟弹琴"!! ...

关于“穿马甲”这件事,第一,“穿马甲”是楼主极其擅长的,他至少有3件,自己也承认了;
第二,楼主不仅穿了马甲,还以此为荣,多次表达出他乐于且享受把头从他的马甲壳里边伸出来让大家看的丑态;
第三,因为楼主喜好马甲,所以思维定势,随时随地地想到这件事,真是瘦狗不忘屎,楼主不忘壳啊

发表于 2013-12-6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心此贴的朋友大多可能还不清楚本次事故发生及处理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特介绍如下(本人以人格担保所述内容真实、客观;当然,信与不信是大家的自由):
一、事故过程:
事发当晚从绵阳市中医院停车场出发时,摩托车由我驾驶,刘坤坐中间,张良坐最后,当行至综合市场对面路段时,刘坤提出他来驾驶(我们是摩托车玩伴,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我就下车后再从最后位置上了车,他们俩就直接向前挪动了位置,车继续前行,直到碰撞事故发生。
目前何伟提供的录象视频:
1、       从绵阳市中医院停车场准备出发时,摩托车由我驾驶,录象能看清。
2、       车行至涪江二桥段时,录象视频根本看不清楚行进中摩托车上的3个人分别是谁,模糊一片。
3、       出事十字路口,摄像自很远(起码200米以上)的摄像头,也根本看不清楚撞击发生当时车上3个人分别是谁。
请注意:为什么距离最近能看清楚的摄像头何伟都说“坏了”???既然没有看得清楚的视频证据,他又凭什么认定是我骑车呢????
二、何伟认定我是驾驶人的所谓“证据”
1、出租车驾驶员的指认
众所周知,法律判案的原则是“重证据,轻口供”。
本次事故中,明显应由出租车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懂交通事故处理原则的朋友一定会认同这一点),这样司机同时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刑责,如果是划分成同等责任就不会担此刑责,这就完全存在司机有求于何伟的可能,同时如果驾驶人小刘一方买通何伟以求嫁祸于我,则何伟让出租司机作伪证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事!
2、我的伤情符合驾驶人的受伤特征
稍懂骨科知识的人都知道:碰撞中,人从摩托车上重重摔到坚硬地面上时,完全可以造成骨盆和髋臼骨折的!
相反的,刘坤的伤情完全符合驾驶人和摩托车当时的受伤、受损情况,何伟却视而不见!!!
3、当事人(死者)张良的指认
这条最让人啼笑皆非!因为张良自从被撞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的植物人状态直至死亡!,这种状态下居然还能进行指认???
事实如上所述,朋友们,请你们给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吧!

发表于 2013-12-6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嘿不随便_ 时间:2013-12-05 15:24:00
  @lawjin2002 1054楼 2013-12-05 15:19:00
  64楼“现实vs事实”他怎么知道楼主姓张?
  69楼有人质疑64楼,称其言论有才,,,
  重点是70楼的楼主回复69楼说了句:“小张的分析难道你认为不对吗?”
  楼主怎么说网友“现实vs事实”是小张?难道楼主根本不是当事人?我严重怀疑楼主的身份
  -----------------------------
  完全有可能楼主不是张旭渊本人!!!

  但是他是不是张旭渊有什么关系呢,只需要知道,他一派胡言、愚弄网民就行了。

  其实要找出楼主是谁也不是做不到的,他的IP完全可以查到。只不过有点麻烦,我现在还懒得去查而已。(摘自天涯论坛)

发表于 2013-12-6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们还是认认真真讨论你的案子吧!还有什么“冤情”?说出来让大家帮你解剖一下!!!

发表于 2013-12-6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6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图说.jpg

发表于 2013-12-6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6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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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6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6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本事就把你的判决书拿出来大家看啊!!!!!

发表于 2013-12-6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姓嘿的-------缩头乌龟何伟!!!,无论你怎样利用观众难辨谁说的真话而大肆胡编乱造歪曲事实,我还是提醒你那句话:“没有证据支持的认定和判决迟早会被推翻的!只要我坚持战斗到底!!!!!!”阴险狡诈狼心狗肺之人迟早会遭到报应的,你就等着那一天的到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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