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就反映人反映相关诉求,我镇已于2020年11月20日向反映人当面送达了书面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向其解释安置政策。根据《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岷东新区安置人口鉴定办法的通知》(眉岷东办【2020】16号)第二十三条“原籍未在集体经济组织,非农业人口迁入的人员,不予安置”的规定,因反映人户籍于2010年11月28日从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道红苕地社区(非农业人员) 婚迁至柏杨村5组,不符合安置条件,故不予安置。 2020年11月11日反映人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2月5日眉山市人民政府经调查作出了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决定。 2021年2月18日反映人因不服眉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反映人因不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2021年5月18日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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