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四川明确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 对责任人可以实行终身问责
2017-02-04 廉洁四川
近日,四川省委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及适用、问责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成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遵循。《实施办法》明确,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同时明确问责对象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责任人可以实行终身问责。
《实施办法》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同时,《实施办法》还厘清问责的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5大方面22种情形以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将被问责。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适用于从重问责、从轻问责、免予问责、终身问责的10种情形。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从重问责;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的可以免予问责。实行终身问责的适用情形是,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在问责的程序上,发现有该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记者:陈松
编辑: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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