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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中小丫

[公告]诽谤他人的帖子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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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有的人就是想利用网络这个平台,恶意诽谤、侮辱、攻击他人,从而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不能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个现代文化的成果,来实现他们的阴谋.愿我们大家都做一个理性文明的网络人.

发表于 2009-2-8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认真阅读,理性遵守,共建文明论坛.

发表于 2009-2-1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
发表于 2009-2-18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才发的"平昌的自安谁负责大白天抢劫"你怎么不给我登,看来你不是"王英"一样的同志
发表于 2009-2-20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十九号写的“平昌大白天抢劫”怎么给我关了,看来你办的是事实的,是真实都不敢登哟,上面全是假的哟,全是抄作的,要不你的亲戚就是警察吧

发表于 2009-3-3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9-3-4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他人的帖子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社会良知的人们斗胆如实反应的问题的帖子被删除了该不该呢?

发表于 2009-3-9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09-3-15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的,要理性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9-3-19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9-3-25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发表于 2009-3-27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9-3-3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好好学习,不然就不要在这里混了,

也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乱起说的人,那就不是人!

发表于 2009-4-1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厌

发表于 2009-4-11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真话好

[em06][em06][em06]

发表于 2009-4-12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事实说话!

发表于 2009-4-13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4-1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丫同志能否结合关于置顶的“诽谤能否定罪”一文,借宣着深入科学发展观的东风,就以已经刚被捕的市建设局长为鲜活案例,以一个宣传干部或斑主的身份,教育一下大家:在领导在风光时也正是其大肆收钱钱时,送上鲜花和掌声;下台之后也正是其后悔其时运不佳时却狠狠踏上几脚,这如果天壤之之别,怎样才能让内心的道德天平找到一个平衡点?

(不好意思,特地回复了两次贴)

发表于 2009-4-15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可否搞人肉搜素,捡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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