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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多功能

胡代国敬请李佳书记责令工商局变更登记二建司为集体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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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启贵 发表于 2014-5-17 21: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民,资阳人民非常怀疑资阳市委政府有不有能力要求雁江党政依法行政,依法为民。一个小小的企业改制,12年 ...

希望市委市政府立即责令雁江工商局主动恢复变更登记资阳市二建司为集体性质企业。不要再找借口,要不,网民就要点名批评您们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19 09:05
资阳市委市政府近几年的成绩全市人民是有目共睹的,是好是孬绝大多数市民是清楚的,你几个娃娃披着马甲乱叫唤,还不是为了可怜的那点所谓劳务费!

发表于 2014-5-19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启贵 发表于 2014-5-17 21: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民,资阳人民非常怀疑资阳市委政府有不有能力要求雁江党政依法行政,依法为民。一个小小的企业改制,12年 ...

不作为,就是不作为!资阳人民看到的这件事就是不作为、乱弹琴!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在各大微博,资阳市党政太无能,雁江区委、区政府长期不作为,其手下工商局长期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长期不纠正自己在15年前犯下的错误登记行为,长期不恢复变更登记资阳二建司集体性质的本来面目,天天空喊口号,招商引资、联系群众,假的!假的!…

发表于 2014-5-20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资阳市党政太无能,雁江区委、区政府长期不作为,其手下工商局长期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长期不纠正自己在15年前犯下的错误登记行为,长期不恢复变更登记资阳二建司集体性质的本来面目,天天空喊口号,招商引资、联系群众、发展地方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十二不恢复变更二建司集体性质,这难道也是你们这群所谓的父母官的作为吗?真是太无能!不可理解。无能比腐败更可怕,专家称,无能本身也是一种腐败,是一种大腐败。----来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

发表于 2014-5-2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假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启贵 发表于 2014-5-17 21: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民,资阳人民非常怀疑资阳市委政府有不有能力要求雁江党政依法行政,依法为民。一个小小的企业改制,12年 ...

尊敬的李佳书记,如果您还是我公民胡代国心目中的父母官的话,您收到我的代言请求信之后,应当拿出一个市委书记的迫力来,立即命令雁江区党委政府帮助资阳市二建司恢复变更企业性质为集体性质。希望尊敬的李佳书记不要让您的子民包括我胡代国失望。在这个问题上,我一定会把您的恩德也好、过失也罢,写入历史。

 楼主| 发表于 2014-5-2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启贵 发表于 2014-5-17 21: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民,资阳人民非常怀疑资阳市委政府有不有能力要求雁江党政依法行政,依法为民。一个小小的企业改制,12年 ...

人民,资阳人民非常怀疑资阳市委、政府有不有能力要求雁江党政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一个小小的企业改制,12年落不到实处,不执行党的政策,是何道理?是何道理?
本帖最后由 多功能 于 2014-5-22 08:57 编辑

发表于 2014-5-23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市委市政府立即责令雁江工商局主动恢复变更登记资阳市二建司为集体性质企业。

发表于 2014-5-29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雁江区委、区政府长期不作为

发表于 2014-5-2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启贵 发表于 2014-5-17 21: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民,资阳人民非常怀疑资阳市委政府有不有能力要求雁江党政依法行政,依法为民。一个小小的企业改制,12年 ...



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几个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应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原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性质予以重新核定。当事人对原登记机关重新核定的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应重新审查企业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经审查原提交的文件材料,原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正确的,予以维持;
2、经审查原提交的文件材料,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有误的,应予以纠正。
三、经司法机关、纪检机关、当事人双方证实或经登记机关审查发现原提交的文件材料为虚假的,原登记机关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后仍可继续存续的,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
四、对于经审查应改变原企业经济性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重新予以核定。涉及到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经审查原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开展经营的,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不变。这类企业歇业或被吊销执照,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应按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19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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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启贵 发表于 2014-5-29 07: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雁江区委、区政府长期不作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企字〔1997〕第132号
                                                                                                      
       关于严格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围绕企业产权归属和经济性质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或当事人往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经济性质予以重新核定。在这方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司法机关、纪检机关,为维护公有制经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了不少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登记把关作用。但在登记注册以及对经济性质的重新认定工作中也存在定性不准、把关不严等问题,有的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为了做好企业经济性持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经济性持的核定关系到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和发展,关系到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也关系到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政治意义,并从维护社会安定的高度,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可随意核定,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体资产受到损害,切实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把关作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应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法核定的原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的规定开展工作。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又充分发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把关作用;既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要考虑到企业设立的历史背景,保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
    三、挂靠是造成企业财产关系混乱、产权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性质的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属挂靠关系的,其申请登记注册,一律不予办理;对已登记注册的,坚决予以纠正。对挂靠企业可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接受挂靠企业可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能够明确投资关系的,可要求企业重新提交登记注册材料,重新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
    四、企业的隶属关系反映了企业的经济性质。企业改变主管部门(含主办单位,下同)应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同意转出与新的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文件及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原主管部门与新主管部门签订的关于企业财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以及人员安排等法律关系的协议书等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文件。对于跨地区、跨部门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的,应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694号)的规定办理。因主管部门改变引起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化的,应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主管部门改变而引起企业开业或终止的,应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因主管部门改变而引起企业财产所有制性质变化的,登记主管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发表于 2014-5-29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启贵 发表于 2014-5-29 07: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雁江区委、区政府长期不作为

资阳市雁江区经济局、工商局还我产权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我是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司)现任副经理杨强。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抽空关心我们老百姓的事,我们有一件事对领导们来讲肯定不是天大的事,但对于我们来讲肯定是天大的冤屈,我们想请领导们帮忙解决此事。
    二建司是1987年底从当时资阳县建材公司分离出来,没有任何资产,反而有几十万债务,由我们一家用全部家庭财产作抵押,清偿债务。先后投入近百万元承包经营工商登记为乡镇集体的企业。2002年5月14日父亲积劳成疾,因病突然去世。雁江区乡镇企业局便下文任命我四叔刘刚(当时公司副经理)雁江区乡镇企业局代行经理职务,同时也下了正式任命文件,我们承包家庭成员信得过我们四叔都同意过度。可是到了2002年9月当时雁江区乡镇企业局局长李洪宪利用我们涉世不深,假意出于好意跟我们提出找两个人帮刘刚过度,同时提出我必须进入管理层监督他们,几个月后再交由我来管理,让他们几个老的带我一下,因为这个企业是我们家庭全部投入搞起来的,谁都知道。哪知道他确搞了一个阴谋(所谓的民意测评)2002年9月20日以(雁乡企36号文)免去了刘刚的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范德成为经理。当时我们还是感觉不对,也找李洪宪理论过,他说刘刚岁数大了,他可以当顾问,反正都是过度几个月,一回事,何况你还是副经理能监督,我们也就没有怎么反对。几个月后当我们发现新领导班子乱支乱报,大肆挥霍公司财产,找李洪宪要求由我们家庭继续承包经营,这是乡镇企业法保护的。可这时李洪宪翻脸了,搞清楚二建司是国有企业,如果是集体企业可以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你可以继承。我说我们是挂靠假国有,他说那不管,国有资产流失那个负责。这时我们才如梦初醒,知道李洪宪等早有预谋,利用我们企业工商登记在1992年根据原资阳县政府(资府函[1992]63号文)由乡镇集体变更为预算外全民,并且经过国家多次清理都未恢复企业本来面目这个问题。利用职权,官商勾结,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侵占我们的经营权、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我们权利人经过近三年找各相关部门反映无果,无赖之下我们在2006年分别向雁江区工商局、雁江区经济局(原雁江区乡镇企业局)提起诉讼。2007年9月终审判决雁江区工商局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雁江区经济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时两份判决书都一致认可了二建司没有任何国有资产,并一致认可了我们是家庭承包关系,五原告均为权利人。拿到生效判决后我们多次提交申请书给雁江区工商局,要求依法恢复二建司工商登记为乡镇集体性质,按照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均被雁江区工商局以种种不合法的借口拒绝。我们权利人在万般无奈下,又多次找到雁江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资产界定,终于在2008年9月通过资雁经(2008)77号确认了二建司无国有资产。为此,我们又提交申请要求将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错误的工商登记‘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依法纠正恢复为乡镇集体。但雁江区工商局均不予理睬并拖到现在,〈不合法可笑〉的理由是:1、申请书不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人不具备法定条件。这完全是本末倒置,藐视人民法院判决,玩弄国家法律。雁江区工商局的所谓理由是把正常的企业性质变更和依法纠正自己的错误混为一谈。我们认为表面看这虽是部门行为,但明显带有个人色彩和不可告人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明确认定企业经济性质的规定,由于企业的经济性质与其产权关系密切,作为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的申请,应当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核定企业经济性质的通知(工商企字132号)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应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法核定的原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的规定开展工作。三、挂靠是造成企业财产关系混乱、产权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性质的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属挂靠关系的,其申请登记注册,一律不予办理;对已登记注册的,坚决予以纠正。企业登记及企业法人变更事项的唯一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其履行职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在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就从来没有规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政府的文件而改变一个企业的性质。可见雁江区工商局1992年根据政府文件变更企业性质属违法行为。雁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资阳县工商局)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违法行政许可。

雁江区工商局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法规是国家商行政管理法规,我们也不明白雁江区工商局某些人员就连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也不顾,到底是陷好深吗?雁江区工商局和雁江区经济局的这种违法行为不仅给我们权利人经营权、财产权造成极大侵害,也侵害了真正的公司职工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2007年11月我们也申请了雁江区法院执行,但也至今无果。通过司法途径是我们老百姓的最后唯一有效的途径,但艰辛走过五年来还是未达目的,对人为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我们毫无办法。
    以上事实反映,请领导们帮助我们督促及时解决,我们将感激不尽。         
此致
申诉人:刘刚  (原资阳市二建司法定代表)、杨强(现资阳市二建司副经理)、杨莉萍、田世珍、杨玉蒲(资阳市二建司职工)
电  话:13619019699

 楼主| 发表于 2014-6-5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启贵 发表于 2014-5-17 21:15
人民,资阳人民非常怀疑资阳市委政府有不有能力要求雁江党政依法行政,依法为民。一个小小的企业改制,12年 ...

雁江工商局太不像话,说一样,做一样,在党中央深入开展联系群众实践活动中,不作为,应当更换局长。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黄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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