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回“延期审理通知书”的申请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原告不服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今接贵院(2013)广安行初字第88号“延期审理通知书”,得知袁彪和杨蓓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得到贵院许可,并决定延期审理。对于贵院的决定,原告不服,其理由如下: 袁彪没有举报原告: 在被告证据资料第二组《对袁彪询问笔录》中,袁彪称:“2月份的时候,又有一个网名叫“12345678996898”的网上发表这篇帖子内容和1月13号蓬安论坛发表的那一篇一样,帖子内容完全是杜撰的,”。上述笔录反证了袁彪早在2012年2月份就知道了原告“转贴”的事实,但在被告的证据资料中,没有袁彪举报原告的证据。而在另外相似案件中,袁彪针对转帖的“莽娃儿”,就向顺庆区公安分局报了案。(见被告第一组证据第7项,袁彪于2012年2月24日上午笔录)。 袁彪1月13日虽然向南充市公安局有“报案资料”,但该报案不是针对原告的报案,而是对不特定的“原帖”发贴人的报案,也不是向有管辖权的被告报的案。且袁彪报案时,原告并未在网上发帖。 杨蓓没有举报原告: 杨蓓早在2012年2月15日就知道网上有人转帖“偷情贴”,但是她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举报原告,也不认为原告对她进行了公然侮辱。所以本案与杨蓓无关,自然也无参加诉讼的权利。 参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告诉的才处理”的原则,被告在袁彪本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未尽注意义务,受理了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并介入调查,对原告施以处罚,属滥用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但是在被告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将处罚决定副本抄送给了“被侵害人”袁彪和杨蓓,足以证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袁彪和杨蓓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诉讼对象是被告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办案民警和单位负责人,诉讼标的是被告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袁彪、杨蓓没有关系。因此,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情形。 据此,贵院允许袁彪杨蓓参加诉讼并决定延期审理,没有法定依据。 原告请求贵院撤回“延期审理通知书”。 此致! 申请人:李友谋 201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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