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30日讯(记者 杜成) 30日上午,四川省公安厅副厅长袁刚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四川将全面放宽城镇落户入户条件,除成都市和民族地区外,全面放开全省大中小城市、小城镇落户限制条件,吸引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袁刚说,在户籍制度改革中,一是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只要本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及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二是大城市(不含成都市)落户,只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三是成都市作为特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需稳妥推进,政策暂不做大的调整;同时,给予民族地区一定的自主权,民族地区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订本地的城镇落户政策。
据袁刚介绍,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公安部门将突出三类重点群体,作为率先转户的主要对象,鼓励和带动其他农村人口转户进城。这三类重点群体分别为:
一是鼓励已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入户城镇。本着自愿原则,引导已脱离农业生产并在城镇工作生活、但户籍在农村的群众将其本人和亲属户籍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城镇落户;因各种顾虑不愿举家迁移的,鼓励其先迁移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把已在城镇工作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城中村居民、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农村籍退役士兵作为率先转户的主要对象,带动其他农村居民转户进城,使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都能自愿转户为城镇居民。
二是鼓励失地农村居民入户城镇。在本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因城市建设需要,已被征用土地未转户人员、已无集体土地的农村居民,可登记为城镇居民。对仍有少量耕地的农村居民,本人自愿申请,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是推进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居民就地转移为城镇居民。对农村因经济发展等原因,自然汇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或因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房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农村新型社区、院落等居住地,可根据当地群众意愿,在集中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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