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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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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张律师为维护国法尊严而无私奉献的行为!

向不辞辛苦为民排忧解难的张律师致敬!

发表于 2007-11-12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如果未婚生育现在上户口说要罚一万是女孩,那我没钱怎么办。我有没超生,网上说是上一年基数的3-4倍那基数怎么定啊,是计划生育随便定吗

发表于 2007-11-13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帮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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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3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渡渡鸟703在2007-11-13 9:58:00的发言:

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帮忙吗?

渡渡鸟703网友真幽默哈,

本专帖只对法律方面问题提供免费咨询.

发表于 2007-11-13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请问下列离任审计从法律角度有什么问题?

点击浏览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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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3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rgyjl在2007-11-12 22:39:00的发言:

我想问如果未婚生育现在上户口说要罚一万是女孩,那我没钱怎么办。我有没超生,网上说是上一年基数的3-4倍那基数怎么定啊,是计划生育随便定吗

如果要处罚,请他们出示处罚依据,是公安部门还是计生部门?我尚未找到未婚生育应受处罚的依据.

"网上说是上一年基数的3-4倍"

------------这是关于社会抚养费的一个问题.但是其针对对象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因这几天夫人在医院生宝宝尚未出院,加之本周四一顾问单位的案件要在德阳开庭,个人空余时间较少,有些问题如回复迟延,敬请见谅!








发表于 2007-11-13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66楼的建议;但我没有工资证明,因为是每月月底去办公室签字拿钱,到最后我辞职时,办公室出了证明,证明我2007年3月至10月在康定酒店工程部从事水电维修工作。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发表于 2007-11-14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2005年4月-12月未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也未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办理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证,居然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给广安区工商局提供了我2005年4月-12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缴的增殖税发票和我在建设路经营对任童的书面请求意见,被广安区工商局以无照经营药品罚款7000元.我知道这是任童对我的打击报复.此事发生后,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深感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违法征税,应该依法澄清我的合法经营."可以向法院诉讼吗?可以以渎职侵权向检查院申请立案吗?谢谢回复!

发表于 2007-11-14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rgyjl在2007-11-12 22:39:00的发言:

我想问如果未婚生育现在上户口说要罚一万是女孩,那我没钱怎么办。我有没超生,网上说是上一年基数的3-4倍那基数怎么定啊,是计划生育随便定吗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发表于 2007-11-14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 你好:

     我们镇上要修乡级公路,镇政府却要老百姓(60岁的老人和读幼儿园的小孩)掏钱,老百姓应该掏吗?

镇政府有权利收这样的费用吗??

发表于 2007-11-14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农家乐人工修造的鱼塘淹死人,鱼塘主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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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他是我的最爱在2007-11-13 19:38:00的发言:

非常感谢66楼的建议;但我没有工资证明,因为是每月月底去办公室签字拿钱,到最后我辞职时,办公室出了证明,证明我2007年3月至10月在康定酒店工程部从事水电维修工作。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应该可以的.

发表于 2007-11-14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本人2005年4月-12月未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也未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办理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证,居然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给广安区工商局提供了我2005年4月-12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缴的增殖税发票和我在建设路经营对任童的书面请求意见,被广安区工商局以无照经营药品罚款7000元.我知道这是任童对我的打击报复.此事发生后,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深感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违法征税,应该依法澄清我的合法经营."可以向法院诉讼吗?可以以渎职侵权向检查院申请立案吗?谢谢回复!

发表于 2007-11-14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四川三台的一教师  问问关于买房子的事情:

主要还是三台最近闹得很凶的配套设施费的问题,一共交了9000,而且购房合同就是一张16开大的纸右卖房子的自己写的,没有合同号。上面注明了房子的面积和美平方米的单价,然后在下面的补充中写明了由房屋建设方负责弄通水电气等,但是费用有买房的承担   而我们现在买的房子经打电话问建设局说是属于集资建房,他们只负责备案不负责。并且说:他们属于私人建房,买卖他们都不管,至于合同中配套费由我们双方商量协定。

我想问下 我们这种情况下的配套费的收取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发表于 2007-11-1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胡嘉义在2007-11-14 13:50:00的发言:
农家乐人工修造的鱼塘淹死人,鱼塘主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要根据鱼塘现场的具体情况及事情发生的过程确定鱼塘主有多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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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5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骑驴看唱本在2007-11-14 13:41:00的发言:

 张律师 你好:

     我们镇上要修乡级公路,镇政府却要老百姓(60岁的老人和读幼儿园的小孩)掏钱,老百姓应该掏吗?

镇政府有权利收这样的费用吗??

不能一概而论,乡级公路的修建一般遵循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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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5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为民医生在2007-11-14 17:56:00的发言:
张律师:"本人2005年4月-12月未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也未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办理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证,居然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给广安区工商局提供了我2005年4月-12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缴的增殖税发票和我在建设路经营对任童的书面请求意见,被广安区工商局以无照经营药品罚款7000元.我知道这是任童对我的打击报复.此事发生后,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深感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副局长任童违法征税,应该依法澄清我的合法经营."可以向法院诉讼吗?可以以渎职侵权向检查院申请立案吗?谢谢回复!

可以向法院诉讼.

"以渎职侵权向检查院申请立案"-------我认为难度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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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5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还能相信谁在2007-11-14 20:35:00的发言:

 我是四川三台的一教师  问问关于买房子的事情:

主要还是三台最近闹得很凶的配套设施费的问题,一共交了9000,而且购房合同就是一张16开大的纸右卖房子的自己写的,没有合同号。上面注明了房子的面积和美平方米的单价,然后在下面的补充中写明了由房屋建设方负责弄通水电气等,但是费用有买房的承担   而我们现在买的房子经打电话问建设局说是属于集资建房,他们只负责备案不负责。并且说:他们属于私人建房,买卖他们都不管,至于合同中配套费由我们双方商量协定。

我想问下 我们这种情况下的配套费的收取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你可以参考一下本帖第13楼的回复.

发表于 2007-11-15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你个好心人,我有一事想请教你,希望能达到你的帮助。我在县教育局上班,当门卫(有保安证),有六年多了,单位没有按照有关国家政策给我买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而且工资又低,节假日没有加班费,国家规定每天工作八小时,我平均每天超时上班四小时,每天上班十二小时;每月工资400元,其他什么没有,现在我还要供我女儿读书,由于我上班的地方(楼梯下)每天的灰尘大,每天桌上有一层灰,环境差,使我的身体越来越不好,又因为没有钱看病,我现在只有拖一天算一天了;更气人的是他们被着我把另一个和我一起上班的人解决合同工,买了社保等等不公平事。所以我希望能你在政策方面的支持,越具体越好,谢谢!一切拜托哪!

发表于 2007-11-16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的作法应该受到社会的赞扬和尊敬,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仗义直言,为真理说话,这样才会对社会腐败现象形成一股压力,这是建立温馨、和谐、诚信、包容的社会必不可少的力量,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网友们多数想在这里寻求精神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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