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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网络恶意诽谤他人名誉权将会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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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2:59 | |阅读模式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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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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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3:10 |
楼主说的好像今天早上中央电视台讲的网络要立法哟,网络成了某些人利用的工具,现在好像有点泛滥了。

发表于 2012-12-24 15:25 |
抓几个大嘴典型,网络才得平静;P;P

发表于 2012-12-24 20:04 |
一心向善18 发表于 2012-12-24 15: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抓几个大嘴典型,网络才得平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发表于 2012-12-24 20:07 |
安岳个体户 发表于 2012-12-24 20: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 ...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发表于 2012-12-25 09:05 |
:curse::curse:

发表于 2012-12-25 11:44 |

发表于 2012-12-25 15:00 |
路过,现在的确有人利用网络欺诈生事。新主席上任了据说要有一场革新,我们期待......

发表于 2012-12-25 15:00 |
:P:P:P

发表于 2012-12-25 18:48 |
五毛,来抓老子撒,骂得就是你这些垃圾,贪官的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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