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城市禁摩 = 违法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法第四条也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此可见,所有权人(包括国家、集体、私人)对其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具有合法手续的摩托车上路正常行驶,限制了所有权人对机动车使用权、收益权的完全行使,继而使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产生瑕疵,并导致机动车使用价值的贬损或降低,从法律的层面来讲,“侵权”是不可回避的事实,甚至可能被上升到“公权藐视私权”的层面。而且,这种做法还可能授人以柄,会受到类似“政府侵权”之类的舆论攻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登记就是典型的行政许可,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禁行的路段和区域就等于对行政许可添加了限制条件。实质上都是剥夺或限制了公民的部分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其权威性也是最高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无效。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公民提供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切证明和凭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理由拒不履行登记。部分城市停止办理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登记和上牌业务,属于行政不作为和滥设行政许可。
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禁止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道路部分路段通行的“禁摩令”,以设禁区的方式,擅自改变了摩托车驾驶人已经通过上牌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使摩托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被部分“勾销”,却没有相应补偿,显然有悖于该法确立的保护精神。
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禁摩”使得原本可以骑摩托车出行的人,改用汽车出行,原本2升的能源消耗变成了8升以上。中国目前的汽油消耗,以位居全球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10/28/content_788493.htm
五、政府缺乏大局观
社会当然需要政府通过有效管理来提供良好的秩序和必要的稳定,但秩序也好稳定也罢,都只有在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时才具有价值。一项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这项政策是否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先进文化的发展。
六、依上限进行处罚的依据以及处罚理由均存在问题
另外,如果按“违反禁令”的处罚理由来处罚,需要摩托车确实违反了限行路段的禁令标志。而摩托车违反了限行的禁令,需要限行的路段有摩托车禁行标志,而大部分路面并没有摩托车禁行标志。摩托车在没有摩托车禁行标志的路段正常行使,如果还按照“违反禁令”来处罚,是不合乎法律的。如果说按照公安局的摩托车限行的通告来处罚,那么就应该按照地方法规来处罚。因为违反的通告只是地方规定,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实际中对具有合法手续在三环内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开出的处罚理由应该是违反《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