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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第三封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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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何勇副书记及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作为一个1987年就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老党员,曾于2011年12月20日向您及各位领导分别举报反映了四川省相关法院在有关房屋拆迁和房屋确权两个民事案子枉法裁判的情况。

  我在举报内容中巳经用判决书的原文,用清楚的事实和确凿证据、以及相应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充分揭露了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具体事实,并收到14mK5CBE14673EMC(房屋拆迁案)、xrp5E710Yq6b3wU1(房屋确权案)两个查询号码;

  我又于2012年2月28日向您们汇报了这两个案子的来龙去脉、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无可掩饰的‘硬伤’以及如何妥善纠正处理这两个案子的建议,并收到3E16J73A24dTf5n5查询号码;

  尊敬的贺书记、何副书记及各位领导,我现在又准备从《我用一个证据即可推翻法院判决》、《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以及《这两个案子拖着不及时解决处理所代来的负面影响》这三个方面向您们进行如下举报反映

                                    我用一个证据即可推翻法院判决

    由于房屋拆迁案法院判决是依据房屋确权案判决作出的,而房屋确权案成都中院又是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判决的,所以只要论证了我按三叔来信要求所写的该《申请》不真实、不合法,有很多明显瑕疵,即证明了法院判决的“定案依据”是十分荒谬错误的

  下面我对该《申请》与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再加上法院对该《申请》《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证据的认定作了如下四个具体的分析对比,就足以推翻原判决了:

  1、真实性对比

  对我们在《申请》中表示“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这个意见,一审判决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可见连主审法官都不得不承认我们是“听说的”.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判决对我们通过那个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没作具体说明、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二是 “听说的”难道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产权登记薄是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的原始档案登记资料,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专门盖有“资料专用章”对其真实性予以了证明

  该《申请》四个人的签名明显是王廷中一人签的,另有三人均未亲自签名,王振华、王廷香由于不在乐至工作,王廷中写该《申请》时他们根本不知情,因此该《申请》未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思.就连二审判决都不得不承认“《申请》的内容及四人签名均系王廷中一人所写”.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产权登记薄是三叔本人作为产权代理人亲自去办理的,既签了字,还盖了章,三叔的后人也对该证据也明确表示了“无异议”,也就是包括三叔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都确认了三叔只是代理人而不是共有人.

   2.合法性的对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明确规定,我们国家对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

  该《申请》未依法登记,用该《申请》来主张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利肯定没有法律效力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登记薄正是依法进行了登记的合法凭证

  该《申请》是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我们暂不说该《申请》其它任何不合法的地方,对方当事人用该《申请》主张权利、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应该在20年诉讼时效以内,而该《申请》到现在巳经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限了,自然就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也就不予保护了。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登记薄是法定证据,在《物权法》里其法律效力比房产证还高.

  3.法院庭审质证情况对比

  我们在庭审质证时对该《申请》签名不真实、超过20年诉讼时效等提出了真实性、合法性的疑义;

  而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而这两个案子的对方当事人都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4.在最高法司法解释上的对比

  该《申请》属于书证、间接证据;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属于档案登记薄资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它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以上明确规定,这两个证据的证明力之大小优劣一目了然.

  通过以上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法院庭审质证以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这4个方面的分析对比,我想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该《申请》的证明力是根本不能与《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相比的,因此成都中院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非常错误的

  其实我写的《申请》有很多明显的瑕疵如下

    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的内容不真实,法院也在判决书中承认“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认为我们是“听说的”的;

    该《申请》内容与三叔在原始产权登记薄资料中亲自签字盖章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的这一客观事实完全不符;

  法院判决承认该《申请》签名不真实,四个人的名字明显是一个人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

  如此多明显瑕疵的该《申请》怎能推翻一个包括法院、对方当事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对其真实性明确认的房产证呢?!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两条其实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开始计算时间规定得很明确,第一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但是”这个转折词后面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第二种情况,从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最初日子开始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能确定,那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2.《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证实以上解释是完全正确的,《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3.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用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主要依据的是《申请》,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

  其实在本案中我们已经证明了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种情况,因为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

  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应当已经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该申请应该两年之内有效.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也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而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认为二十年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不知这又是依据的那一条法律规定?!

  4.第67号驳回通知书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这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法理来说,对方当事人用《申请》作为证据来起诉,这怎么变成了物权之争呢?难道《申请》不经依法登记就变成了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现在即使按照第67号驳回通知书曲解法律的理论来分析也是错误的,因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房屋”这个物权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房屋”这个物权也肯定要受《继承法》第八条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并不是第67号驳回通知书所说的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通过以上的论证,已经证明了一个堂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竟是如此的法盲,这简直荒唐得不可思议!一个专门执行法律的高级部门,应是法律精英聚集之处,而以上如此公然多处篡改法律条文的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7号驳回通知书竟自称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研究,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这可以说是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总之,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两个案子拖着不及时解决处理所代来的负面影响

  尊敬的贺书记、何副书记及各位领导,现向您们汇报我这两个案子拖着不及时解决处理所代来的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负面影响,我没有在全国各大论坛上发帖,而仅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发帖揭示了我们这两个案子的相关情况。

  我发表的帖子现在还存在的主要有:

  周永康:明年信访要千方百计还清旧账 防止重大问题(2011年12月6日)
  详
http://www.mala.cn/thread-3462947-1-1.html

  欢迎评析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
  详
http://www.mala.cn/thread-3081214-1-1.html

  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房屋确权案
  详
http://www.mala.cn/thread-3101171-1-1.html

  ★★★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详
http://www.mala.cn/thread-3902970-1-1.html

  ★★★再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详
http://www.mala.cn/thread-4268183-1-2.html

  ★★★一封举报信
  详
http://www.mala.cn/thread-4074454-1-1.html

  ★★★??????????…… (实名叫《荒谬绝伦错案实录》)
  详
http://www.mala.cn/thread-4261041-1-1.html

  释疑在论坛上公开造谣罪责难逃
  详
http://www.mala.cn/thread-4413395-1-1.html

  我发表的帖子被封闭了的主要有:

  一个司法“沉默的声音”起爆了
  详
http://www.mala.cn/thread-2640785-1-1.html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详
http://www.mala.cn/thread-2640830-1-1.html

  ★给最高人民法院普法(二)
  详
http://www.mala.cn/thread-3636737-1-1.html

  江必新:对实体有错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
  详
http://www.mala.cn/thread-3366571-1-1.html

  ★中国司法正在加速走向溃败
  详
http://www.mala.cn/thread-3637095-1-1.html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检委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
  详
http://www.mala.cn/thread-3754722-1-1.html

  尊敬的贺书记、何副书记及各位领导,我在以上帖子内容中巳经用判决书的原文,用清楚的事实和确凿证据、以及相应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充分揭露了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具体事实,其中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在现存的帖子中:

  忠实的记录了我这两个荒谬绝伦错案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

  记录了我向您们举报反映的相关情况;

  ⑤④记录了我向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寻求司法纠错的相关情况;

  而中有我这两个错案一、二审法院判决原文内容,可供您们对照审查核实时参阅使用。

  尊敬的贺书记、何副书记及各位领导,我这两个枉法裁判的明显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可以说是影响巨大,这也可从我上面这些帖子中看出,现摘录部份内容如下

  我们这两个案子将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的丑恶事实暴露得淋漓尽致!!!

  我们这两个案子也将四川省三级法院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枉法裁判的丑恶嘴脸揭示得淋漓尽致!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这三级法院有共产党的组织吗?!
  
  难道四川省高院真的要不顾脸面的裸奔吗?!


  难道刘玉顺院长真的不怕这两个案子载入中国法治史而遗臭万年吗?!

  房屋确权案的一审是在2005年7月1日党的生日判决的,我们不知道这样的枉法裁判究竟是为我们党的生日献礼,还是在考验我们党的执政纠错能力???!!!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和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和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可以通行无阻呢?!

  我们的法律监督机制在哪里?!我们的法律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作用!

  我们党的网络舆情监察人员在哪里?!

  我们这两个案子已经不仅仅是个案的问题,而是当今四川司法状况的真实写照!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的脸面!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所有法官的脸面!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全中国所有法官的脸面!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全中国法院系统的脸面!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执政党的脸面!

   我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创造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事关公平正义,难道执政党能容忍这些法官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和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吗?!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以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前不久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专门发出的重要指示!

  而四川省三级法院却公然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践踏法律、枉法裁判与胡书记的重要指示对着干!

  为什么四川省三级法院要与胡书记的重要指示对着干呢???

  为什么四川省三级法院敢与胡书记的重要指示对着干呢???

  为什么四川省三级法院能与胡书记的重要指示对着干呢???

  这样的情况只能证明我们社会的治理结构已失控!

  这样的情况只能证明中国司法正在加速走向溃败!

  四川省三级法院如此所作所为是在给中国共产党的脸面上抹黑!

  人不要脸,百事可为!而一个司法部门公开不要脸,那还有什么丑事不能做的呢???!!!

  四川省三级法院恣意践踏法律公然枉法裁判将被钉在耻辱台上受到历史的审判!

  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尊敬的贺书记、何副书记及各位领导,以上就是在我发表的帖子中摘录的部份内容,我想您们也十分清楚这些内容所代来的负面影响吧!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说:“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呈现出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的总体态势,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我们这两个案子的相关情况就证明了这样的总结。

  但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并不表示共产党就能容忍这样败坏我党声誉的丑恶现象公然长期存在!这两个案子的相关情况,虽然因为举报网缺乏相应设计以及限制字数的原因,我不能把相关的证据及法院判决的原文直接举报传递上来,但我却提供了能查询我这两个案子判决书原文以及相关证据的准确网址,所以敬请贺书记、何副书记安排专人调查核实我们的举报内容及时进行妥善处理,我相信您们一定不会将我们对这两个案子法院枉法裁判的举报留到中共十八大会议之后才进行处理的。谢谢!

  此致
敬礼


                         情况反映人 王 廷 中
                         联系电话  13980672538
                         信箱
wtz951786@sina.com                               201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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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5-23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泣,未必可述。
发表于 2012-5-23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新帖未被屏蔽,被屏蔽的是旧帖。

发表于 2012-5-23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及各位领导分别举报;P

 楼主| 发表于 2012-5-24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肆意的风 发表于 2012-5-23 15: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及各位领导分别举报

  呵呵,您的建议值得考虑,但如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子居然达到要给中央‘各位领导分别举报’的地步,这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发表于 2012-5-24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5-25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男国之春 于 2012-5-22 16:27 编辑


  感谢男国之春超版对本帖的编辑

  您编辑的内容是删去了我题目中“写给中纪委的”这几个字,这既保留了我的举报内容,又减少了此帖的负面影响!:)

发表于 2012-5-25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智慧是战胜邪恶的利器。

 楼主| 发表于 2012-5-26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直立的猪 发表于 2012-5-25 21: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智慧是战胜邪恶的利器。

    谢谢您的支持鼓励!:):handshake:)

发表于 2012-5-27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5-27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2-5-27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发表于 2012-5-27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材料不要写得太长。一定要简洁,直奔主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5-28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墨客天静 发表于 2012-5-27 21: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申诉材料不要写得太长。一定要简洁,直奔主题。

  谢谢您的关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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