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卫生局:
关于本人(田云书)自2011年8月为满足开办个体诊所条件(文件规定必须是非在职医生)而不得不辞去公职后,从2011年8月19日向贵局递交了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所需材料到今,一直未得到贵局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具体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开办“诊所”个人资质的规定: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本人的资质情况:
(一)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并注册(二)从2004年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到现在已从事8年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医中级专业资格证书。
同时已是有近二十年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因此,本人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符合法定条件及要求!更是受到党和国家现今政策支持鼓励的举措!
在这已是跨年度的八、九个月时间里,我一家三口因本人辞职后,已属零就业家庭,(爱人自从三汇粮站下岗后因病没有再就业、孩子上小学)为了要生存、生活等原因,本人不得不忙于为三口之家找饭碗之事。只有全权委托翁父到卫生局多次找局领导申告和分别多部门(审批股、行办、局长处)递交开办个体诊所申请材料。
我翁父王政全老人已是十多次专程到渠城卫生局各部门反复递交材料和口头申诉、催告,找过赵显春局长六次、,分管审批的瞿副局长三次、审批股唐股长四次和局信访、行办等领导同志。虽然赵局长及分管副局长、股长都认可我的资质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已完全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和条件要求;虽然赵局长多次当我父亲面表示“一定会给你办理”“你不要光来找,我肯定要给你办”等,但直到该赵显春局长工作调离卫生局局长岗位,贵局行政审批部门也没有实施按规定发放《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按规定登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人和我父亲除有一种被长期推拖、欺骗的感觉外,也见识了你们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准过程中的不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事的错误行政行为,在此,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如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我第一次即2011年8月19日将申办个体诊所的《申请书材料》,通过三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呈送贵局,(见附件1,三汇邮局的收受回执复印件)是法律规定的有效提交。贵局也是在我邮出第三天即2011年8月22日11时46分收到了的,签收人是行办毛金生主任(见附件2,签收回执复印件)因此,并不存在赵显春局长所谎称的“没有收“到的事!“邮寄无效”等说法更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贵局收到后一拖就是长达两个多月没有以任何方式告之任何是否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法律规定贵局已是作出了受理的行政行为。
一直等到2011年11月下旬,也没有得到你局的任何形式的书面或者口头答复,受本人委托,翁父王政全亲自前往询问此事。找到赵显春局长,竟以前面所说的“没有收到”为由相推委。不得已,只得回家将《申请材料》重新备了一式两份和一封给“卫生局局长及有关领导同志”的信函(见附件3),于2011年12月20日由翁父王政全到渠城再次分别面交被告行政办公室和万兴广场办证大厅审批股交唐小玲股长处。(未按规定未出收据)
但此后,仍和前次一样,无一纸片字的或电话回复。尽管翁父十多次到渠城找到赵显春局长、分管行政审批的副局长催告、但直到现在,都一直拖着拒不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定时间,作出具体实施的任何行政审批措施。更谈不上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的要求发放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了!
这里,针对贵局的这种行政许可的行政行特抄录更多有关法律法规如下,供参考:
《行下许可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第二项: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上面抄录的这些国家明令颁布的诸多法律条文,贵局的在收到本人的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后,不置可否、不予理采、不作任何行政作为。虽然赵显春局长后来每次当我父亲面答复都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签字给瞿副局长的批复也是“按规定程序办理”,试按上述所有法律、法规条款,认真对照一下,贵局在去和今年至今为止达八九个月的时间里,在受理我受党和国家政策鼓励;合符设置条件要求;合符提交程序的《个体诊所》审批上,有哪一条哪一款你们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的?
在这八九个月时间里,除了本人托父亲于2011年12月20日再次将《申请》材料面交后,由赵显春局长口头指示,经唐小玲股长及王股长等领导同志具体指导,补充完善了申报材料,本人应表示感谢外,其他的贵局领导每每都是,我父找上门一次,就说一次“要办”或“一定要办”或“肯定给你办”,甚至还有“接到起第一个给你办”的欺骗话语,人走了就没有任何消息的法办拖着不办、不理、不答复。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明确法规的规定,贵局在今年以来又长期拖着。拒不执行文件规定。赵显春局长等领导同志虽在上门找其一次,说一次“肯定给办”、“一定给办”等话语,但就是不按政策文件规定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即“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当然就更谈不上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了。
《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针以这条法律规定,就不得不再次(去年12月20日给贵局领导的信函提到过)向贵局领导提到一个事实:我是2011年8被批准辞职并于同月递交《开办个体诊所申请》等审批材料的,到现在也没得到具体办理。然面后于我在2011年9月才办理《辞职申请》和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和我同资质、同医院、同科室的楚小川医生却能在辞职的当月,就完成了从职辞到拿到诊所《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当月有效开业个体行医了。这哪里还算得上是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原则?
若果是因为我的申办《个体诊所》因不管有哪方面的政策规定或要求,在辞职后有可能不能获得批准的话,哪在我专为开办个体诊所而辞职(辞去公职、交出铁饭碗)时(请看附件4,本人的《辞职申请书》),赵局长等领导同志在审批我的辞职申请时,(请看附件5《辞聘审批表》)你们为啥事前不说明、不提示、不告之呢?或者象现在这样长期拖着不批准呢?
我作为一个经国家正规专业学习,在正规医疗机构有近二十年行医生涯、有中级医师职称
法定执业医师,悬壶济世、治病求人,是我的天职!要求合法行医,是我的法定权利!
贵局批准了我为开办个体诊所而辞职,却又这样长期拖着不给办理我受政策鼓励、合法规条件、合申请程序的执业申请要求。法规规定30天内就应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贵局已拖了近300天了!前面说了:我爱人粮站下岗多年,因病未再就业;孩子读小学;我又不能合法执业,全家已属零就业家庭,继续拖下去,除了置我全家无正当经济收入来源之景地,生活将处于困景外,更是剥夺了我作一个执业医生合法行医的正当权利! 工人要做工、农民要种地!医生要行医!天经地理的事!
最后要说明是:
为了一家三口要吃饭、为了维护自身的公民合法权利,我再也不能这样无止尽地被你们推拖、以至于欺骗中等待下去了!我除了委托父亲王政全到县政府法制办、信访办、政法委、监查等党府部门合法上访反映、投诉外;还要把你们这种行政不作为、办事不公、行政程序违法的行经披露到由四川政法委、省纠风办主办的新闻网站和国内其他网站上的同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呈
《田云书中医诊所》申办人:田云书
全权委托代理人: 王政全
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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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回复:田云书反映的情况我们立即电话联系了渠县卫生局0818-7322042,得知田云书开办诊所的申请手续现在正在办理当中,请田云书再等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