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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给最牛卫生局长领导下的渠县卫生局的公开信(渠县卫生局正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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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渠县卫生局:
关于本人(田云书)自20118月为满足开办个体诊所条件(文件规定必须是非在职医生)而不得不辞去公职后,从2011819日向贵局递交了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所需材料到今,一直未得到贵局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具体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开办“诊所”个人资质的规定: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本人的资质情况
(一)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并注册(二)从2004年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到现在已从事8年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医中级专业资格证书。
同时已是有近二十年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因此,本人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符合法定条件及要求!更是受到党和国家现今政策支持鼓励的举措!
在这已是跨年度的八、九个月时间里,我一家三口因本人辞职后,已属零就业家庭,(爱人自从三汇粮站下岗后因病没有再就业、孩子上小学)为了要生存、生活等原因,本人不得不忙于为三口之家找饭碗之事。只有全权委托翁父到卫生局多次找局领导申告和分别多部门(审批股、行办、局长处)递交开办个体诊所申请材料。
我翁父王政全老人已是十多次专程到渠城卫生局各部门反复递交材料和口头申诉、催告,找过赵显春局长六次、,分管审批的瞿副局长三次、审批股唐股长四次和局信访、行办等领导同志。虽然赵局长及分管副局长、股长都认可我的资质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已完全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和条件要求;虽然赵局长多次当我父亲面表示“一定会给你办理”“你不要光来找,我肯定要给你办”等,但直到该赵显春局长工作调离卫生局局长岗位,贵局行政审批部门也没有实施按规定发放《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按规定登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人和我父亲除有一种被长期推拖、欺骗的感觉外,也见识了你们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准过程中的不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事的错误行政行为,在此,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如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我第一次即2011819日将申办个体诊所的《申请书材料》,通过三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呈送贵局,(见附件1三汇邮局的收受回执复印件)是法律规定的有效提交。贵局也是在我邮出第三天即20118221146分收到了的,签收人是行办毛金生主任(见附件2,签收回执复印件)因此,并不存在赵显春局长所谎称的“没有收“到的事!“邮寄无效”等说法更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贵局收到后一拖就是长达两个多月没有以任何方式告之任何是否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法律规定贵局已是作出了受理的行政行为。
一直等到201111月下旬,也没有得到你局的任何形式的书面或者口头答复,受本人委托,翁父王政全亲自前往询问此事。找到赵显春局长,竟以前面所说的“没有收到”为由相推委。不得已,只得回家将《申请材料》重新备了一式两份和一封给“卫生局局长及有关领导同志”的信函(见附件3),于20111220日由翁父王政全到渠城再次分别面交被告行政办公室和万兴广场办证大厅审批股交唐小玲股长处。(未按规定未出收据)
但此后,仍和前次一样,无一纸片字的或电话回复。尽管翁父十多次到渠城找到赵显春局长、分管行政审批的副局长催告、但直到现在,都一直拖着拒不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定时间,作出具体实施的任何行政审批措施。更谈不上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的要求发放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了!
这里,针对贵局的这种行政许可的行政行特抄录更多有关法律法规如下,供参考:
  
《行下许可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第二项: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上面抄录的这些国家明令颁布的诸多法律条文,贵局的在收到本人的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后,不置可否、不予理采、不作任何行政作为。虽然赵显春局长后来每次当我父亲面答复都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签字给瞿副局长的批复也是“按规定程序办理”,试按上述所有法律、法规条款,认真对照一下,贵局在去和今年至今为止达八九个月的时间里,在受理我受党和国家政策鼓励;合符设置条件要求;合符提交程序的《个体诊所》审批上,有哪一条哪一款你们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的?
   
在这八九个月时间里,除了本人托父亲于20111220日再次将《申请》材料面交后,由赵显春局长口头指示,经唐小玲股长及王股长等领导同志具体指导,补充完善了申报材料,本人应表示感谢外,其他的贵局领导每每都是,我父找上门一次,就说一次“要办”或“一定要办”或“肯定给你办”,甚至还有“接到起第一个给你办”的欺骗话语,人走了就没有任何消息的法办拖着不办、不理、不答复。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明确法规的规定,贵局在今年以来又长期拖着。拒不执行文件规定。赵显春局长等领导同志虽在上门找其一次,说一次“肯定给办”、“一定给办”等话语,但就是不按政策文件规定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即“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当然就更谈不上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了。
《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针以这条法律规定,就不得不再次(去年1220日给贵局领导的信函提到过)向贵局领导提到一个事实:我是20118被批准辞职并于同月递交《开办个体诊所申请》等审批材料的,到现在也没得到具体办理。然面后于我在20119月才办理《辞职申请》和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和我同资质、同医院、同科室的楚小川医生却能在辞职的当月,就完成了从职辞到拿到诊所《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当月有效开业个体行医了。这哪里还算得上是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原则?
若果是因为我的申办《个体诊所》因不管有哪方面的政策规定或要求,在辞职后有可能不能获得批准的话,哪在我专为开办个体诊所而辞职(辞去公职、交出铁饭碗)时(请看附件4,本人的《辞职申请书》),赵局长等领导同志在审批我的辞职申请时,(请看附件5《辞聘审批表》)你们为啥事前不说明、不提示、不告之呢?或者象现在这样长期拖着不批准呢?
我作为一个经国家正规专业学习,在正规医疗机构有近二十年行医生涯、有中级医师职称
法定执业医师,悬壶济世、治病求人,是我的天职!要求合法行医,是我的法定权利!
贵局批准了我为开办个体诊所而辞职,却又这样长期拖着不给办理我受政策鼓励、合法规条件、合申请程序的执业申请要求。法规规定30天内就应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贵局已拖了近300天了!前面说了:我爱人粮站下岗多年,因病未再就业;孩子读小学;我又不能合法执业,全家已属零就业家庭,继续拖下去,除了置我全家无正当经济收入来源之景地,生活将处于困景外,更是剥夺了我作一个执业医生合法行医的正当权利!   工人要做工、农民要种地!医生要行医!天经地理的事!
最后要说明是:
为了一家三口要吃饭、为了维护自身的公民合法权利,我再也不能这样无止尽地被你们推拖、以至于欺骗中等待下去了!我除了委托父亲王政全到县政府法制办、信访办、政法委、监查等党府部门合法上访反映、投诉外;还要把你们这种行政不作为、办事不公、行政程序违法的行经披露到由四川政法委、省纠风办主办的新闻网站和国内其他网站上的同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呈


《田云书中医诊所》申办人:田云书



全权委托代理人:  王政全

2012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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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回复:田云书反映的情况我们立即电话联系了渠县卫生局0818-7322042,得知田云书开办诊所的申请手续现在正在办理当中,请田云书再等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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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申明:楼主真实姓名:王政全、现年64岁、四川渠县人、家住渠县三汇除尘器厂、身份证号码:513030194902132010
本人对楼帖内容负完全法律责任,不需跨省!

发表于 2012-5-6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才5月6日,5月7日的公开信就出来了,扯鸡巴蛋。

另外,赵显春已经不少卫生局局长了,楼主神经有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请将我的实名发贴声明放出来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声明:本人对楼贴事实内容负完全法律责任。楼主真实姓名王政全、现年64岁、四川渠县人、如有查证、不需跨省!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2010-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摘录)
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财政部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二、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九)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十五)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二十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二十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田云书医生在2011年8月提交的开办个体诊所的《申请》和相关材,已有拖了八九个月之久了。文件规定30天渠县卫生局就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近300天了,却未得到渠县卫生局只字片纸的书面答复!
         
开办个体诊所申请
渠县卫生局:
申请人  田云书  女  现年三十六岁  汉族  已婚  大专文化  执业医师并注册  主治中医师   一九九四年至今一直从事中医临床工作。
申请理由:
本人原系渠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通过学习和理解党和国家关于医疗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及国务院、四川省《关于医疗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等文件“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个体诊所或个体行医”的政策规定的启发,辞去公职,开办个体诊所。并于2011年8月1日向本人原所在工作单位——渠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交了辞职申请(祥见附件1),经各级领导及部门批准(祥见附件2),已于8月8日后正式辞去公职,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见附件3)。迈出了积极投身医改勇敢“下海”第一步。
同时,本人家庭系三口之家,丈夫下岗多年,因身体不好,一直没有再就业。小孩还小,正在读小学。本人辞去公职后,现属于零就业家庭。为了将自已专业所学和近二十年医疗实践所积累的医疗技术用于更好地为社区群众解除病痛并同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以维持一家三口人生活,现特申请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见身份证复印件)——渠县三汇镇新民社区(原三汇镇粮站院内)开办个体中医诊所(租用院内底层商用房面积约45平米),除原在工作单位所使用的部份自购针炙、理疗设备外,并新购了必须的按摩床、针炙理疗仪等设备。拟定诊所名为:“田云书诊所”。
希望得到领导的鼓励和支持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田云书   女士

2011年8月1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僚主义坑死人啰!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喝喝吃吃 发表于 2012-5-6 11: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今天才5月6日,5月7日的公开信就出来了,扯鸡巴蛋。

另外,赵显春已经不少卫生局局长了,楼主神经有问题 ...

把日期打错了一天,就神经有问题?你那“赵显春已经不少卫生局局长了”又是表达啥意思?啥子叫“不少卫生局”?
看来你不但会“扯鸡巴蛋”、“神经有问题”,还满嘴喷粪!

发表于 2012-5-6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不给钱就办成事真的很难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NCCID 发表于 2012-5-6 14: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想不给钱就办成事真的很难

你说到问题的实质了,中国官员腐败是万恶之源!所以温总理才在答记者问时,向全世界说(有世界各国谋体在场):中国最大的危险是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喝喝吃吃 发表于 2012-5-6 11:37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今天才5月6日,5月7日的公开信就出来了,扯鸡巴蛋。

另外,赵显春已经不少卫生局局长了,楼主神经有问题 ...


啥子叫“不少卫生局”?你也大哥莫说二哥,麻子点点一样多。神经也不正常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十一月左右,全国各大网站上都看得到一篇《渠县最牛卫生局长赵显春》的贴文,本人虽不了解其内容的真实与否,现在看来也绝非空穴来风!赵被调离渠县卫生局并降级就说明了一切!

发表于 2012-5-12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yao

发表于 2012-5-14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田医生!官僚啊官僚!不作为,专业卡你,你不给钱,他就不办事!嘴上答应得好,心里等着你给钱,请他吃喝啊!那个副局长杨汝奇的弟弟还是个杀人犯!

发表于 2012-5-14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声明:本人对楼贴事实内容负完全法律责任。楼主真实姓名王政全、现年64岁、四川渠县人、如有查证、不需跨省!

发表于 2012-5-17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执业医师不行,必须还要一名执业护士,才能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诊所标准,建议你请好一名执业护士 后,把诊所设置申请书通过邮政特快邮寄给卫生局,如果卫生局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或不批准,你就可以向当地纪委投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2-5-18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指点,我申请开的是中医诊所,故按要求请的是一名药剂员(护士是西医才需要),一应材料和要求都具备的啊!可就是长达八九个月不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书。

发表于 2012-5-18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查阅卫生部颁发诊所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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