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育才学校在本拆迁案中的具体过错
1.选任错误:
七中育才学校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代办拆迁,其在拆迁补偿时没有以房产证上载明的产权人为补偿对象,未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导致认错被拆迁人、发错拆迁补偿款,这是民事侵权,拆迁人应对其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法拆迁: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且无拆迁资格证(我已把当年四川房管局公布的有拆迁资格的所有企业拆迁资格的时间限制资料全部复印成证据),但七中育才学校却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条不得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之明确规定,属违法拆迁。
3.拆迁犯罪:
七中育才学校在实施拆迁过程中依据的《情况说明》这一个证据系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所为(王晓辉还因此被抓).根据七中育才学校与王廷聪王晓辉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及领走全部拆迁补偿现金收据的时间来看,均是4月20号就巳经完成,而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的章却是4月22日才盖的,这明显是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造假犯罪!否则《情况说明》这个造假的证据是不可能被装入早已完成的拆迁档案资料袋中去的!
4.对抗法庭调解拒不认错:
2005年4月15日,法庭主持原告、被告进行了调解;我们作为原告向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出了能够接受的拆迁补偿的最低要求,我们的最低拆迁补偿要求其实就是七中育才学校错发给王廷聪、王晓辉补偿的总金额内,减去王廷聪、王晓辉应得的部分(搬迁费、光纤费、电话移机费、搬迁奖、经济损失补助费等)后的实际金额.为了表示原告对庭外调解的诚意,原告对此实际金额又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对尾数舍去,舍去部分金额的单位以万元计算) ;七中育才学校答应将原告的意见向其领导具体汇报请示;原告、被告订于19号下午在拆迁现场办公室见面予以答复。
而十九号下午,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请的律师在现场拆迁办公室内听拆迁人员讲,王晓辉因在这次拆迁案件中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被抓,因此法庭主持的庭外调解七中育才学校因领导不在而未对原告作明确的回答。
⒌ 目中无人,公然挟持四川省高院
下面是我于今年6月10号写给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信中的部份内容:
其实在前面的来信中我们就向您们汇报过,我们这两个案子您们完全有能力妥善处理不留后遗问题的,您们也曾经试图朝这个解决办法进行过努力,那就是曾经找过七中育才学校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黄日升法官曾亲自到七中育才学校去过并为此耗时两个星期,但您们的努力却遭到了七中育才学校的拒绝。
我们不能明白的是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这个拆迁操作规程的明确规定、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拆迁资料还会受到法院的保护,我们更不能理解的是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当事人对堂堂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却可以毫不理会。
其实我们认为如果能调解结案也就不存在纠正以前的错案了,七中育才学校也可凭王廷聪王晓辉对他们提供的书面承诺而收回错发的拆迁补偿款,但我们不明白您们为什么不坚持这样妥善处理而非要发出这错误的第67号、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而刘玉顺院长居然认可七中育才学校对四川省高院的挟持而拒绝纠正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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