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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拆迁成绩斐然【A】坚定立场原则不变“十二五”没有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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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00:24 | |阅读模式
叶檀:一删一增一含糊 新拆迁条例一稿不如一稿?
  再次掀开面纱的新拆迁条例,是各方利益综合的结果。
  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在网站上公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肆无忌惮的强拆受到呵斥,虽然按照市场定价补偿原则受到肯定,但却失去了最重要的市场民主与公平的精髓,与第一稿的法治与市场内核相比,差距不啻天壤。新拆迁条例实行的市场化,无法得到保障。
  删去的条款是原新条例第十三条,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原有的拆迁条例尊重的是大多数被拆迁人的意见,此条删除,只要以公益的名义,不管有多少人反对,地方政府都可以一拆了之。
  增加的条款是第二十一条: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
  实际上,这两年就有打着拆除违建的名义进行的强拆。违建不违建到底由谁说了算?公民是否应该有最后的救济渠道?
  一些违法建筑有长期的历史渊源,或者属城中村,或者属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最终地价上升前期协议一赖了之。我们有理由追问,是否所有的违建全都采取同样的手段?把城中村中的碉堡建筑与地方政府招商时允诺的土地全都一拆了之、一收了之,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将成为市场至尊,但地方政府的失信,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市场评估价的底线仍然存在,使博弈双方有了价格参照系。需要强调的是,拆迁按照市场价评估的前提是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如山西煤矿评估机构可以一夜之间将煤老板打入死地,拆迁补偿的评估同样如此。如果没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于被拆迁者而言,只不过是在被狮子吞食还是被老虎吞食之间选择,毫无意义。
  玩弄花巧的地方在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被征收人选定机构的具体办法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政府本就是一级土地市场的最大获益者,如此循环的结果不过是在盘剥的外表上遮盖一层温情与市场的外衣,利益结构并未打散,期间逻辑含糊不清。
  拆迁刀鞘重回地方政府手中。
  新拆迁条例一删一增一含糊,与第一版条例相比,面目全非,多数人原则被推翻,违建中的历史原则被推翻,而补偿的最终定价与行政复议权力仍然在地方政府手中。
  大众欢呼制止强拆的条款,等于丢了大局拼命歌颂芝麻。事实上,我们看到了是拆迁过程中行政主导力量的强势回归,为了歌颂某些局部成功,我们难道就该对法治与市场公平、历史同情的丧失,全都视而不见?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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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00:37 |
把土地还给人民?——中国房地产业全面彻底的制度性变革(转自人民网)
    
    
   中国房地产业一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肮脏的东西,注定了它的罪恶本质。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房地产业的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违背和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换句话说,中国房地产业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违法犯罪的基础上的。
   因此,中国房地产业的本质性问题既不是什么“房价过高”,也不是什么“房价过快上涨”,更不是什么“投机性购房”。中国房地产业需要采取的措施既不是什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也不是什么“抑制投机性购房”——这些政策和措施都是在回避本质性问题,都是在敷衍、误导、愚弄和蒙骗人民大众。
   中国房地产业的本质性问题是制度与规则的问题,这些制度与规则严重地违背和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是赤裸裸地违法犯罪。一个违法犯罪的行当,必然会成为危害国家、败坏社会和祸害人民大众的行当。中国房地产业的政策与实践已经完全走上邪路,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极少数利益群体剥夺人民大众合法权益、掠夺人民大众巨额财富的罪恶工具。 因此,中国房地产业必须进行全面彻底的制度性变革,纠正违背和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制度与规则。
   全面彻底的制度性变革是中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发表于 2010-12-17 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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