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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时突然死亡,医院方九次修改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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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53 | |阅读模式
转自:    2010年12月3日《华西都市报》
                              死者有3份病历 该拿哪本去鉴定?               






发生变化的两次记录

  成都市卫生局承认医院在书写病历方面确实存在问题,但此事须以法院判决为准
  邱国仙今年39岁,初中文化的她,现在每天必做的,就是研究一些复杂的医学名词,同时比对手上3份病历的不同。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丈夫王成的突然离世。
  7月29日下午5点多,王成因“突发性腰痛、右下肢肢体无力”住进新津县中医医院。傍晚6点40分左右,正在接受输液时,他突然出现“呼之不应,牙关紧闭”等症状,经抢救无效,于晚7点50分死亡。
  “他才39岁,没想到就这样走了。”邱国仙至今无法接受丈夫离开的事实。

蹊跷
  3份病历基本相同,但从保险公司得到的那份上,有完整的出入院纪录,其他两份则没有。

犯难
  因为涉及到医疗事故鉴定,面对这3本病历,死者王成的妻子邱国仙不知如何是好。她认为3份病历都可能有假。

说法
  律师江敏说,医疗事故的鉴定材料应以法院认证为准,“法院应对哪本是真实病历作出判断,而不会让病人去选择。”

腰痛前去就医 没想到永远走了
  王成7月29日因腰痛到新津县中医医院就医。邱国仙说,本想让丈夫去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看病,但在新津县中医医院一番检查后,医院表示“小小的椎间盘突出,在这里输输液就能医。”邱国仙心想,既然如此,就不用去成都了,便安心让丈夫在新津治病。
  王成下午5点18分开始接受治疗,两个多小时后却永远停止了心跳。
  “他身体一向很好,很少住院,去年在华西住过一次院,这次是他第二次住院,没想到就这样走了。”邱国仙的话让王成母亲不住地掉泪,王成的父亲也红了双眼。
  王成是家中独子,“白发人送黑发人”,留在两位老人心中的,是无法言喻的痛苦。
  死者3份病历 辨病依据两种说法
  王成去世后,邱国仙最着急的就是得到丈夫的病历。
  8月2日,她和院方在新津县卫生局进行调解时,得到了第一份病历。因为当时没有盖章,且丢失了有关药品的说明书,在律师的提醒下,8月9日,她又来到新津县中医医院复印了病历,并在每一页都盖了医院的公章。其间,她又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了另一份病历。
  3份病历基本相同,但从保险公司得到的那份上,有完整的出入院纪录,其他两份则没有;而且细心的她还发现了一处不同。
  在8月2日拿到的病历中,在病程记录的中医辨证辨病依据中,写着“该患者以头晕为主要表现”;而8月9日拿到的病历和从保险公司处得到的病历上,相同的地方却写着“该患者以右下肢无力为主要表现”。一直对病历持有异议的邱国仙,对此不知如何是好。
  华西都市报记者在医院见到了院方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上面相同位置写的是:“该患者以右下肢无力为主要表现”。
  医院相关负责人说,一直以来都是该份病历,并未改动过。
  对于邱国仙所说的诧异,该负责人这样述说了经过:“8月9日她的确来要求盖公章和复印病历,当时她说2日复印的病历丢了。”而如今邱国仙又突然拿出了2日的病历,他们认为有可能是她进行了改动。
  病历改过9次 最后一次描述变了
  因为新津县中医医院的电子处方在县卫生局有备案,华西都市报记者在县卫生局调出了当天的病历记录。
  对于王成的病历,一共有9次修改记录。前8次基本一样,只是因为病情的进展,对病历进行了补充,而且第8次修改记录显示,在7月29日晚10点21分17秒,中医辨证辨病依据仍为“该患者以头晕为主要表现”;但最后的修改记录显示,在7月30日早上6点59分37秒,相同位置的描述变成了“该患者以右下肢无力为主要表现”。这次修改时间是王成去世后的11个小时左右。
  死者妻子犯难 该拿哪本病历去鉴定?
  邱国仙已将新津县中医医院告上法庭,期盼有一个说法。因为涉及到医疗事故鉴定,病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面对这3本病历,她不知如何是好。她认为3份病历都可能有假。
  王成的3本病例,到底该拿哪本做鉴定?就此事,记者咨询了谷雨律师事务所的江敏律师。
  江敏说,医疗事故的鉴定材料应以法院认证为准。“法院在收集完原告和被告双方意见后,就事故鉴定材料,会对其进行质证。当原被告双方意见发生争议时,法院应该有一个鉴定的程序。”江敏说,“法院应对哪本是真实病历作出判断,而不会让病人去选择。”
  成都卫生局:书写病历确有问题
  同时,成都市卫生局也介入此事进行了调查。
  12月1日上午10点过,邱国仙收到成都市卫生局的来信。市卫生局对邱国仙的投诉十分重视,来信中表明,通过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鉴定,王成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脱水、降压药物是恰当的,用药不是导致血管破裂的原因。
  市卫生局的回复中,承认医院在书写病历方面确实存在问题,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规定。但因为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市卫生局表示此事必须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
  目前,此案一审已开过一次庭,双方均表示会静候法院的判决。
  华西都市报见习记者陆阳阳实习生郑妮妮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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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1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0-12-3 13:15 |
说的简单,做起来就难了。过错要区分大小、程度等因素。
建议先做尸体解剖,明确死因,再做医疗行为与死因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
强烈建议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100%袒护医院。

发表于 2010-12-3 16:19 |
:@:@:@:@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20:32 |
医院相关负责人说,一直以来都是该份病历,并未改动过
邱国仙又突然拿出了2日的病历,他们认为有可能是她进行了改动

华西都市报记者在县卫生局调出了当天的病历记录。对于王成的病历,一共有9次修改记录
而且第8次修改记录显示,在7月29日晚10点21分17秒,中医辨证辨病依据仍为“该患者以头晕为主要表现”
但最后的修改记录显示,在7月30日早上6点59分37秒,相同位置的描述变成了“该患者以右下肢无力为主要表现”。这次修改时间是王成去世后的11个小时左右。

新津县中医院相关负责人太牛了:在法律社会中,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玩起了贼喊捉贼的游戏!
LUN

发表于 2010-12-3 21:15 |
法律还在吗?

发表于 2010-12-3 21:40 |
应当彻查!

发表于 2010-12-3 22:50 |
:curse:医院应该受到谴责,国家应该用法律解决问题。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具有的吗?

发表于 2010-12-3 22:51 |
医院抬没人性了,为钱不为人民。天理何在啊。

发表于 2010-12-3 22:55 |
我相信法律是还有人性的。

发表于 2010-12-3 22:56 |
医院太没有职业道德,要让我们这样的平民怎样去相信它,

发表于 2010-12-3 23:18 |
天理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23:25 |
9次修改病历记录后,家属拿到手的三份都必然是假的!!!
法院能以假病历作出公正的判决吗?

发表于 2010-12-3 23:41 |
看来现在生病都不知道该不该相信医生了。现在的社会怎么会是这样。

发表于 2010-12-3 23:44 |
我相信法律应该会公平的对待每一个人

发表于 2010-12-4 09:36 |
什么狗屁医生,修改病例没道德更没医德,强烈谴责。

发表于 2010-12-4 10:32 |
什么狗屁医生,修改病例没道德更没医德,强烈谴责。

发表于 2010-12-4 10:39 |
医院九次修改病历为什么?因为他们要掩盖事实真相。医院九次修改病历,这说明责任完全在院方。

发表于 2010-12-4 10:42 |
既然责任在院方,就喊他赔三。

[发帖际遇]: liupeiwww发帖积极努力, 获得本论坛奖金小米椒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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